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1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委托代建合同(文本)编号:项目名称:门头沟区三家店铁路中学翻建工程项目委托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共工程服务中心项目代建人:北京维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使用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签订日期:2011年11月15日2委托代建合同书委托人:北京市门头沟区公共工程服务中心代建人:北京维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使用人:北京市门头沟区教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为保证政府投资建设代建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严格控制投资概算,经委托人、代建人与使用人三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门头沟区三家店铁路中学翻建工程项目总投资:6776万元建设地点:门头沟区龙泉镇三家店华新路30号,现三家店铁路中学内。建设规模及内容:拆除原有中学实验楼和小学教学楼以外全部建筑及校外厕所,建筑面积4110平方米。新建教学楼、风雨操场、食堂、配电室等,总建筑面积12425平方米。改造原中学实验楼、小学教学楼,建筑面积7454平方米。同步实施操场绿化、照明、道路和综合管网等室外工程建设。二、代建项目管理范围和内容:1、代建人负责完成本工程从立项批复开始一直到工程竣工结算及工程保修等所有事宜的全过程管理;2、负责编制提出项目建设总计划、年度计划(含进度和投资);办理消防、园林绿化、供电、供热、上下水等市政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33、负责对施工和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4、负责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及安全控制,按期向委托人和使用人汇报施工进度、质量、资金的使用情况并随时接受监督审查;5、负责本项目所涉及的合同变更以及预算、决算的审核;6、按项目进度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审查监理单位核查后上报的专业承包单位工程进度拨款申请,并签署意见盖章后报委托人批准;7、负责本工程项目的信息管理以及安全文明施工管理;8、负责协调工程建设各阶段的各种关系;9、组织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阶段的验收,会同委托人、使用人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工程竣工前的有关手续;10、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相关部门及委托人审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相关单位办理资产移交及交付使用手续;11、负责项目保修服务。12、负责到城建档案馆办理工程竣工资料的归档手续;负责办理工程的竣工备案手续。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工程质量标准:合格代建管理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至工程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竣工结算、竣工资料和资产移交。投资目标:总投资不超过该项目所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各阶段、各单项工程费用支出与形象进度相协调。安全目标: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文明施工目标:创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4四、代建管理费项目实施期代建管理费:人民币2032800元整(大写玖拾壹万壹仟玖佰贰拾元整)。(本工程代建管理期限内代建管理费不另做调整)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1.有关工程的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或协议修正文件2.委托代建合同书3.专用合同条款4.通用合同条款5.中标通知书6.招标文件及其附件7.投标书及其附件8.初步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9.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七、委托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为代建人提供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八、代建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承担代建任务。九、使用人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协助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十、本合同一式九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方各执二份,其余5三份为代建人办理各种手续使用。委托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代建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使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6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第一条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代建的项目。(2)“委托人”是指承担投资责任并委托代建任务的一方。(3)“代建人”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4)“使用人”是指对代建项目提出使用功能,协助代建人完成项目建设工作,并在项目建成后实际接收、使用、管理项目的一方。(5)“项目经理部”是指由代建人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6)“项目经理”是指由代建人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7)“正常工作”是指三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代建工作。(8)“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代建范围以外,通过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使用人原因,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而增加的工作。(9)“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由于委托人和使用人原因而暂停或终止代建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代建业务的工作。(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7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2)“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代建人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拆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第二章各方的(合同)权利委托人权利第四条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稽查,对违规行为予以纠正。第五条委托人有权监督、参与项目施工、监理及主要材料设备招标等工程建设的关键环节,对因技术、水文、地质、政策调整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六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赔偿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第七条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代建人权利8第八条代建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1)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经委托人同意后主持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2)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核实准备向专业工作单位支付工程款项。(3)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控制管理。(4)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5)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6)提请使用人安排管理人员参加项目运行、维护的技术培训和移交接收工作。第九条代建人对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委托人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第十条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使用人权利第十一条使用人有权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并向委托人反映各种问题。第十二条使用人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第十三条使用人有权对委托人核准的变更结果进行申诉上报。第三章各方的(合同)义务委托人义务第十四条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代建人、使用人及与代建项目有关9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十五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组织代建项目的移交。第十六条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支付工程建设资金和向代建人核拨代建项目管理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为代建人提供必要的现场办公和生活条件。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答复。第十八条委托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在代建工作完成后,组织对代建人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代建人义务第二十条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一条代建人在签订代建合同前,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二十二条代建人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代建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将汇报材料抄送使用人。第二十三条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10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和使用人核准。第二十四条代建人应按有关规定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第二十五条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第二十六条代建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委托人和使用人监督。第二十七条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组织项目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人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八条代建人应在项目移交前,与使用人、承包方按照行业有关规定签订保修服务协议。第二十九条代建人应根据使用人提出的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代建范围内的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三十条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书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使用人义务第三十一条使用人应为代建工作提供必要条件(1)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配合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追加投资额。(2)积极配合代建人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第三十二条使用人应对政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11第三十三条使用人应按代建人的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对项目的相关技术文件进行审核及会签。第三十四条使用人应对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配合完成工程验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接收手续;第三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使用人不得随意提出工程变更要求,确需变更的应报请业主办公室批准后由代建人安排变更实施。第三十六条使用人应授权一名联系人负责本项目的联络工作。第三十七条使用人应向代建人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配合代建人组织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第四章责任委托人责任第三十八条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三十九条委托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委托人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12代建人责任第四十一条代建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代建人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其它经济损失的,代建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第四十二条代建人有权就因其他方原因造成的损失提出索赔,如果该索赔要求未能成立,则代建人应补偿由该索赔给他方造成的各项费用支出和损失。第四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三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使用人责任第四十四条使用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使用人应严格根据项目初步设计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投资额,配合代建人完成代建工作。原则上不得再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追加投资额。第四
本文标题:铁中代建合同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443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