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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两国特殊教育体系的比较研究第四章现行规定及其实施现状理念对象鉴定安置法律保障师资培养教育教学教育管理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第一讲:中美两国学前特殊教育的比较1.理念2.对象3.鉴定4.安置5.法律保障6.师资培养7.教育教学推荐书目美国学前特殊教育现状回归主流在较少教育限制、较少特别看护的环境促使他们与正常幼儿一起学习、生活,更好地促进特殊幼儿的社会化学前特殊教育:理念1975年发布的94—142公法:3—5岁特殊儿童,也可提前到0—3岁美国法律规定0—21岁的所有障碍儿童有权利获得免费和适当的教育。学前特殊教育:对象学前特殊教育:安置人数4321混合班小学和研究机构附设的特殊幼儿园特殊幼儿园特殊学校的学前班1.加劳德特大学的早期干预模式特点:1974年制定早期干预计划,服务对象是0—3岁的残疾儿童在家在校为聋人“提供连续的服务”干预的主要内容:家庭教育演示、每周一次的学校教育(家长参与)、对聋儿的情况进行补偿性评估学校为父母开的课程:给家长提供相关的信息和支持、帮助家长给儿童设计理想的学习环境、给家长和儿童提供教育方面的帮助学前特殊教育:几种早期的干预模式2.波特奇计划:实质:美国家庭先行教育的一种具体方法,即通过培训家庭访问者,再由家庭访问者具体教给家长如何在家庭中对幼儿进行综合性的教育。学前特殊教育:几种早期的干预模式波特奇家访内容直接干预(25-35分钟)非正式活动(30-35分钟)家长或家庭活动(20-30分钟)家长、家访者、儿童家长、儿童、兄弟、家访者家长、家访者在全部所需领域内直接指向特殊技能的获得通过活动使行为保持、泛化扩大家长知识领域、提高解决问题的能力获得新或旧基线家访者提出新活动记录水平基线示范教学技术家长示范新活动家长和家访者回顾活动和记录追踪准备、接受如:音乐、艺术、自然走路等计划每周课程活动分享信息发展处理与家庭有关的策略目的:针对发育迟缓和不平衡的乳幼儿早期教育。主要的法律法规:《提早教育计划》(89—794公法)1966年《障碍儿童早期教育援助法》(91—230公法)1968年《障碍儿童早期教育计划》(90—538公法)1969年《康复法案》(PL93—112法,第504部分)《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94—142公法)1975年《1990年美国残疾人条例》(ADA)《障碍儿童的个别化教育条例》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该法律规定,必须向3岁到21岁残疾儿童提供恰当的、免费的教育及有关的特殊服务。该法案还规定了障碍儿童的基本权利,这些权利包括(1)所有残障儿童都有获得免费公共教育的权利;(2)所有残障儿童都有在最少受限制的教育环境中得到教育的权利;(3)父母有权参与制定有关他们子女的教育计划《所有残障儿童教育法》(PL94—142公法)美国学前残疾儿童享有的权利1.受教育权2.受免费教育权利3.受最恰当的教育的权利4.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受教育的权利5.家长充分参与的权利6.残疾儿童隐私受保护的权利7.在评估过程中不受歧视的权利美国政策法规制定的特殊教育原则1997年新的教育法《障碍个体教育法》,根据残疾儿童所享有的权利,提出了美国特殊教育应遵循的教育原则1.无排斥原则2.无歧视原则3.适宜性原则4.最少限制环境原则5.合法诉讼程序原则6.家长和学生参与原则要求:除了应达到特殊教育教师的基本要求以外,还必须掌握一些学前教师的特别知识与技巧。特殊教育的哲学特殊教育的历史和法律基础对学习者特征的了解以及对他们的评估、诊断和评价具体的教学内容和操作实践等八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学前教育:师资1995年,美国特殊儿童委员会(CEC)制定《每个特殊教育者必须知道什么—有关特殊教育教师准备和资格的国际标准》至少获得学士学位掌握CEC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应掌握的共同核心知识和技能掌握CEC规定的在特定领域或年龄组中从事特殊教学工作应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至少担当过一年辅导教师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早期教育和早期干预专业标准》早期干预专家、早期特殊教育教师、普通早期教育教师、服务协调人、心理学家、各类治疗师、医疗健康人员、社会工作者、辅助专业人员和儿童照料人员等等,这些专业人员的工作对象是那些在早期干预环境或早期教育环境内0-8岁的可能存在迟缓或发展障碍的幼儿。美国早期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政策层面实践层面政策层面国家的专业标准各州的资格师资要求.ppt证书要求实践层面早期特殊教育本科项目早期特殊教育硕士项目特点:①按年龄实行分阶段教育对于0—3岁残疾幼儿的指导,一般由家长去相关学校或幼儿园咨询,也可派巡回教师家庭指导,学校为残疾幼儿家长提供的服务(1)巡回教师去家庭给家长提供咨询和帮助(2)家长到专设点来咨询、参加短期学习或陪同残疾儿童在教师指导下共同活动,或在观察室内观察老师与幼儿活动(3)专业人员参与家长协会和家长会议(一般一月一次)(4)有的学校还为家长设有专门的图书馆和工作室3—5岁或6岁的幼儿大多去特殊幼儿班活动,家长可以同去,以便学习后回家辅导幼儿。特点:②内容:按幼儿的残疾程度、种类和需要进行个别安排,一般是针对弱点进行学前特殊教育:教育教学要求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现状2001年,我国对天津市等12个市县进行了0-6岁残疾儿童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全国约有0—6岁残疾儿童19.9万。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为43.92%,其中城市为61.48%,农村为26.41%,远低于普通幼儿园入园率(70.55%)。原因有二:一是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特殊教育机构严重匮乏,二是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少接纳残疾儿童的师资力量和相应设施。孟万金等.“推进残疾儿童教育公平任道重远-四论残疾儿童教育公平”早期发现,早期干预儿童都是平等的教育对象1.一体化教育2.全纳教育学前特殊教育:理念《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提出:“保障儿童受教育的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的水平”,使“适龄儿童基本能接受学前教育。”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同时对残疾儿童做出特别规定’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学前特殊教育:对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二章第十条学前特殊教育:安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等法律中,对残疾儿童教育的职责、特点、发展方针、办学渠道、教育方式等做了基本的、宏观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十条第三款:“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第二十二条规定:普通幼儿教育机构应当接受能适应其生活的残疾幼儿。第二十三条规定:残疾幼儿教育机构、普通幼儿教育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班、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家庭,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七条规定:“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第十条规定:“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第二十条规定:“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儿童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帮助1.相关条款分散,法的级别不高,尤其缺乏核心的《特殊教育法》,权威性不强;2.宣誓性的语言过多,部分条款用词空泛,可操作性不强;3.存在明显的程序瑕疵,加之问责不严,缺乏应有的强制性中美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比较分析建议1.完善现行学前特殊教育政策法规2.制定《特殊教育法》,必须坚持“平等”、“适宜性”、“参与性”、“包容性”原则3.细化现有相关法律条款,明确责权关系,加大执法力度4.建立评估验收“一票否决”预警机制中美学前特殊教育法律法规比较2009年5月7日,《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教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因地制宜地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5月11日,第四次全国特教工作会议,刘延东强调“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0年7月《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再一次重申“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学前1.最大限度的缺陷补偿2.享有平等的人权3.教育公平的内在要求4.教育质量的提高发展学前特殊教育的意义1.特殊教育师资历史2.我国特教师资的培养目标(1)特教师资培养目标的特点定位不同,培养目标不同总体目标不同,素质目标与职业目标相似忽视了职业道德(2)培养方式(培养方式与学制)四年一贯制2+2模式学前特殊教育:师资培养(3)课程设置①选修与必修②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教育课程学前特殊教育:师资培养3.分析及建议(1)培养目标:多样化、实用性(2)培养方式:1.5+2.5(3)课程设置:丰富通识课程规范学科基础课程完善专业课程(4)教育实习:拓展教育实习时间学前特殊教育:师资培养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残疾人教育条例》学前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思考:美国学前特殊教育教师与我国有什么区别?中美两国在学前特殊教育课程设置方面有什么区别?1.只规定了掌握特殊教育的专业技能与知识,规定比较泛化,对这些知识和技能没有细化。2.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目前只有上海在试行,大部分特殊学校教育教师来自于普教中美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比较分析1.制定和完善有关早期干预和早期特殊教育的内容2.鼓励高校在现在的基础上关注和发展早期干预,早期特殊教育专业人员的培养。中美学前特殊教育师资比较建议3.各高校在现有基础上可以设立一些复合型的培养目标。4.建议分设核心课程和不同的课程板块。总任务:使特殊儿童德智体全面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特点:从不同儿童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任务要求有所不同有各自的特殊任务学前教育:教育教学要求截至2006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盲、聋哑、弱智三类校)数量为1605所。在校残疾儿童总数36.29万人。——2006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教育部,2007年5月)义务教育:理念义务教育:理念大陆地区特殊教育所持理念:融合从目前许多学校在“随班就读”中所得到的实际支持来看,“随班就读”还只是停留在融合教育的初级阶段,即初步达到回归主流的水平(方俊明,2006)。由于融合教育需要普通教育系统进行改革,包括教育的指导思想、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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