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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中国法制史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的立法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二、汉朝的立法活动三、法律形式一、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一)约法省刑,无为而治(二)德主刑辅,礼法结合二、汉朝的立法活动(一)约法三章(二)汉律六十篇(一)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二)汉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十八篇,《越宫律》二十七篇,《朝贺律》六篇。《九章律》《傍章律》《越宫律》《朝贺律》上页1、《九章律》西汉初期,相国萧何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户、兴、厩三篇,合为九篇,故称为《九章律》,它是整个汉律的核心和主干部分。上页2、《傍章律》侧重于制定规范性的礼仪法度,用以维护皇帝的权威和朝廷上下有别的等级特权制度。上页3、《越宫律》主要规定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上页4、《朝贺律》主要规定了朝贺方面的法律制度。上页二、法律形式1、律2、令3、科4、比上页第二节行政法律制度一、中央行政管理体制皇帝大司徒大司马大司空太常光禄勋卫尉太仆廷尉宗正大鸿鲈大司空少府上页二、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州(州牧)郡(郡守、郡尉)县(县令、县尉)上页三、监督与弹劾制度1、监督汉武帝时期,把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每处派刺史一人,作为国家监察官。2、弹劾御史大夫总领弹劾之权。丞相等与御史大夫要在朝堂之上,皇帝面前拒理争辩,是否处理,最后听由皇帝裁决。上页第三节刑事法律一、刑法原则(一)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二)亲亲得相首匿(三)先自告除其罪(四)贵族官员有罪“先请”(上请)(三)先自告除其罪1、数罪并发,只免除其自首之罪,其未自首之罪,仍予追究。2、对犯罪集团中的出谋划策者,自首也不免其罪。二、主要罪名(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上页(一)侵犯皇帝安全与尊严方面的犯罪1、侵犯皇帝权利方面的犯罪(1)矫制矫诏罪(2)废格诏令罪2、侵犯皇帝安全方面的犯罪(1)阑入和失阑罪(2)犯跸罪3、侵犯皇帝尊严方面的犯罪(1)不道罪(2)不敬、大不敬罪(3)僭越罪、逾制罪(4)祝诅、巫贾罪(5)腹诽罪(二)危害专制集权方面的犯罪1、左官罪2、附益罪3、阿党罪4、“酌金”违例罪5、“事国人过”罪上页(三)镇压敌对阶级反抗的各类犯罪1、首匿与通行饮食罪2、篡囚罪3、盗窃与盗商罪4、持质罪上页(四)惩治官吏渎职犯罪1、沈命罪2、见知故纵罪上页三、刑罚制度(一)死刑(二)徒刑(三)徙边(四)禁锢(五)罚金(六)赎刑上页(一)死刑1、夷三族2、枭首3、腰斩4、弃市上页(二)徒刑1、髡钳城旦舂2、完城旦舂3、鬼薪白粲4、司寇5、罚作、复作特点:废除肉刑缇萦上书救父后世的评价及历史意义第四节民商法律一、民事法律(一)傅籍制度(二)所有权制度(三)债权制度(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五)封建继承制度上页(三)债权制度1、土地买卖关系2、奴婢买卖3、外交贸易上页(四)封建婚姻家庭制度1、婚姻关系的建立实行一夫一妻制,以纳妾为补充。但是妾不得超越妻,否则受法律制裁。2、离婚以“七去”、“三不去”为基本原则。上页(五)封建继承制度嫡长子才能封爵,对于财产继承上,采取诸子均分的形式,同时规定女子也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上页二、商事法律(一)对公私财物,也严禁盗窃(二)实行均输平准(三)更赋第五节司法制度一、诉讼与审判制度(一)起诉制度(二)拘捕制度(三)审判制度上页(一)起诉制度1、告诉:指当事人或其亲属直接到官府控告。2、举劾: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并提起诉讼。上页(二)拘捕制度官府接到告劾,就要立即进行逮捕。对普通人犯罪,随时予以逮捕;对封建官僚的犯罪,则“上请”上页(三)审判制度对被告的审讯,称为“鞫狱”。实行“传复”制度。二、春秋决狱(一)概念是指在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特别是《春秋》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上页(二)要旨1、必须依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刑责3、首恶者从重惩治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春秋之决狱,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
本文标题:中国法制史第四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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