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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教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政策法规科:田凤英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教学工作者必须遵循的规则,体现了国家对学校、教育管理人员、教师开展教育活动,学生、家长、社会参与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学习内容一、现代教育者为什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二、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四、中小学校园法律法规的几个问题;一、现代教育者为什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现代教育者学习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的必要性1、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实践要求的需要2、是树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意识)、维护自身权利和明确自身义务的需要3、是促进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的需要4、是学校提高法制教育效率、把年轻一代培养成为守法公民的需要5、是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普及法律知识,上好法制教育课的需要。现代教育者应具备的教育法律素养1、教育法律法规知识2、教育法律意识3、运用教育法律法规的能力和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习惯现代教育者提高法律素养的方法1、理论联系实际系统学习有关理论知识和教育法律法规2、提高对教育法律现象的敏感度3、开展案例研究,在实践中提高教育政策法规的适用能力二、主要教育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法规、教育部门规章《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小学管理规程》《中小学校长培训规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等宪法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先后制定、颁布过4部宪法。第一部宪法于1954年9月20日,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是一部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第二部宪法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1975年1月17日,由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文化大革命结束一年多后,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78年3月5日通过了第三部宪法。1982年4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了经宪法修改委员会拟定的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同年12月4日宪法草案经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现行的第四部宪法在1982年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经过了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四次修正。《宪法》——国家的责任第十九条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发展各种教育设施,扫除文盲,对工人、农民、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劳动者进行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的教育,鼓励自学成才。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宪法》——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相关链接:未成年学生的年龄划分1.未成年人保护法18岁以下:未成年人2.民事行为能力:(1)1岁——10岁:无行为能力人(2)10岁—18岁:限制行为能力人(3)参加劳动的16岁-18岁: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刑事责任行为能力0岁——14岁:无刑事责任行为能力;14岁——16岁:限制刑事责任行为能力;16岁以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刑法》(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三、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一)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了行政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由于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于行政法,因此,行政法律责任就成为最主要的一种教育法律责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具体方式主要是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主要有10种:⑴警告;⑵罚款;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印制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⑷撤消违法举办的学校和教育机构;⑸取消颁发学历、学位和其他学业证书的资格;⑹撤消教师资格;⑺停考、停止申请认定资格;⑻责令停止招生;⑼吊销办学许可证;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的行政制裁。行政处分是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对其所属人员予以的惩戒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和开除。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两者有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行政处罚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属于外部行政行为,其处罚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组织,行政处分属于内部行政行为,处分对象只能是作为公民的个体。学校和教师有行政处罚权吗?[案例1]以“罚”治校合法吗?某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有这样的规定:学生迟到每次罚款1元,旷课一次罚款2元,不上课间操一次罚款1元,不交作业一次罚款1元,打架骂人罚款5元,吸烟罚款10元,损坏桌椅罚款10—150元,损坏玻璃罚款5—20元,损坏门窗罚款50—100元,迟还图书罚款5元,乱放自行车罚款1元。这些规定无一例外都是违法的,罚款属于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行为,而学校却没有法律的授权,无外部行政行为能力。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法对违法者所实施的财产罚,一般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自行设罚和自行罚款。该校所设定的罚款属于“乱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学校对学生进行罚款无法定依据,因此该种罚款无效。行政处罚法第55条还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案例2]班主任收取“守纪保证金”合法吗?1997年4月30日,某校初中部二(3)班学生给学校写来匿名信,反映该班班主任在管理中采取罚款做法的情况:在本学期一开学,班主任在班上收取每人“守纪保证金”20元。班纪规定,凡与出勤有关的迟到、早退、旷课,与学生学习成绩有关的名次下降、作业漏做,与思想品质有关的班级卫生检查、宿舍管理、早餐纪律等都在可罚之列。经过调查,学生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学校经研究决定,责成该班主任立即将“守纪保证金”退还给学生,要求这位班主任老师在班主任工作会议上作检讨,并对其予以行政警告处分。班主任、教师行使的管理学生的权利实质上是学校的管理权利,班主任作为学校的代表来行使学校的职权。如果学校不具备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那么,班主任和班级就更不具备行政处罚的资格。尽管罚款是违法行为,但一些教育工作者对此却无明晰的认识,甚至还认为罚款利于鞭策后进。学校和教师均不具有行政处罚权。(二)违反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教育法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三)违反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教育法对教育刑事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根据我国《教育法》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7条的规定,对挪用克扣教育经费,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等,且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违反此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教师法》第35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侮辱殴打教师,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2)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3)体罚学生,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4)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构成犯罪的;(5)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四、中小学校园法律法规的几个问题(一)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三)学生伤害事故过错责任的类型及分析(四)教师常见违法行为及其预防(五)课堂教学中的常见法律问题及对策(六)学校常见事故的预防对策(一)学校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权利《教育法》28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教育法》第29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6、依法接受监督。(二)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是指教师依照《教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表现为教师可以自主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的时候可请求国家以强制力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教师法》第7条对我国教师的权利作出了具体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教师的权利(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教师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案例分析1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调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工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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