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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劳动人事法规政策(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概述企业劳动关系主要指企业所有者、经营管理者、普通职工及其工会组织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利关系2.我国企业劳动关系的现状及问题1)产权关系日益明晰,劳动关系日趋复杂2)管理基础薄弱,法制不健全3)劳动争议增多,潜在问题严重3.改善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1)保障企业与职工的互择权,实现生产要素优化配置。2)保障企业内各方面的正当权益,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3)改善企业内部劳动关系,维护安全团结,确保企业改革和转换经营机制的顺利进行。4.处理劳动关系的原则1)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2)协商为主解决争议的原则。3)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4)劳动争议以预防为主的原则。5)明确管理责任的原则。5.改善劳动关系的途径1)立法。2)发挥工会及企业党组织的作用。3)培训主管人员。4)提高职工的工作生活质量,这是改善劳动关系的根本途径。5)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二)劳动管理1.劳动管理概述劳动管理是指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使用上的管理工作,主要包括职工的聘用与辞退、劳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职业培训、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报酬与福利等。2.职工的招聘与辞退1)企业在招聘职工时必须依法遵循下述原则(1)平等就业原则(2)相互选择的原则(3)公开竞争就业的原则(4)照顾特殊群体的就业原则(5)禁止未成年人就业的原则(6)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2)在解聘职工时应遵循的法律法规(1)合法立即解聘职工的情形a.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法》第23条)b.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法》第24条)c.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和条件(《劳动法》第25条)d.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劳动法》第25条)(2)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后可辞退职工的情形(《劳动法》第26、27条)a.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d.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的,但企业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其意见,并向劳动部门报告。(3)不得辞退职工的情形(《劳动法》第29条)a.患职业病或在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职工可自行辞退的情形a.合同期满或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法》第23条)b.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法》第24条)c.在试用期间;(《劳动法》第32条)d.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同上)e.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同上)f.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法》第31条)3.劳动合同及其管理1)劳动合同的性质《劳动法》第16、17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2)劳动合同的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3)劳动合同的期限《劳动法》第20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4)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变更《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1)平等自愿原则(2)协商一致的原则(3)合法原则5)无效劳动合同《劳动法》18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6)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1)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的情形及相应的责任;《劳动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支付赔偿金:l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l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l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的;l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者,应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2)用人单位由于客观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责任:《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3)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劳动法》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的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为录用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中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三)工作时间与劳动保护1.工作时间:工作时间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1)标准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95年修订)第3条规定:国家实行职工每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40小时,其中把劳动者在一昼夜内工作8小时称为“标准工作日”,在一周内工作40小时,即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称为“标准工作周”。(法与规是否冲突?)2)缩短工作时间。《规定》第4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目前我国实行缩短工作时间的有:①矿山、井下、高山、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劳动;②夜班工作;③哺乳期的女职工。(3)计件工作时间《劳动法》第37条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必须以劳动者在一个标准工作日和一个标准工作周的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计件数量为标准,确定劳动者日或周的劳动定额。(4)不定时工作时间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规定: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a.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b.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c.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其他适合实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2.延长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是指超过正常工作时间长度的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和加点。(1)由于生产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也就是说,企业加班须经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不得强制,另有时间限制。(2)由于紧急特殊情况而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41条规定的限制,即无需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和时间限制:a.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b.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下列情况可安排职工加班加点:a.在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营业的;b.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c.由于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等临时发生故障,d.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进行抢救的;e.为了完成国防紧急生产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3)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劳动法》第44条规定: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4)禁止安排在特殊情况下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劳动法》第61、63条规定:不得安排怀孕期间或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的女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5)用人单位违反了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根据劳动部1994年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劳动行政部门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违法延长1小时工作时间,对用人单位罚款100元以下。3.法定节假日休息日这是指劳动者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可以免于上班工作并且享有工资的节假日和休息日,主要有以下几种:(1)每周公休假日:《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国务院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劳动者一般每周休息2日,有困难的企业可推迟至1997年5月1日起实行。(2)法定节假日:《劳动法》第40条及其他法规规定:1)元旦,放假1日;2)春节,放假3日;3)国际劳动节,放假3日;4)国庆节,放假3日;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假日,如妇女节、建军节、少数民族节日等。(3)年休假:《劳动法》第45条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休假。(4)婚丧假:《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职工本人结婚或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配偶)死亡时,可给予1至3天的婚丧假,另给路程假。4.劳动安全技术规程劳动安全技术规程指国家为了防止和消除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生命安全和减轻繁重体力劳动,以及防止生产设备遭到破坏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1)工厂安全技术规程《工厂安全卫生规程》规定了在工厂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必须达成的安全卫生方面的基本要求,主要有:1)厂房、建筑物和道路的安全措施;2)工作场所的安全措施;3)机器设备的安全措施;4)电器设备的安全装置;5)动力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2)矿山安全法律制度《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矿山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本文标题:九、劳动人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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