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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1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资)字[2012]第001-2号二○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北京BEIJING上海SHANGHAI广州GUANGZHOU深圳SHENZHEN海口HAIKOU西安XI’AN杭州HANGZHOU南京NANJING沈阳SHENYANG天津TIANJING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国际大厦2301室邮编:1000042301CITICBUILDING,NO.19JIANGUOMENWAISTREET,BEIJING,100004,PRC电话/TEL:(8610)58918166传真/FAX:(8610)58918199网址/WEBSITE:目录一、关于本次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补充核查....................................................5二、关于2012年3月iTalkGlobal与CaiZhenKun之间的股权转让的办理进展情况的补充核查................................................................................................................9三、关于iTalkGlobal拥有的商标、域名、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是否存在纠纷或诉讼风险的补充核查................................................................................................9四、关于iTalkGlobal尚未取得的商标注册的办理情况,预计办毕期限,相关费用承担方式,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诉讼风险的补充核查......................................12五、关于标的资产对外债权债务的履行情况,是否存在到期不能履行的风险,是否存在纠纷和相关的诉讼风险的补充核查..............................................................13六、关于标的资产最近三年的纳税合规情况的补充核查......................................14七、关于“iTalkGlobal在加拿大很可能存在GST/HST销售税纳税义务,不存在PST销售税纳税义务”的判断依据,以及2012年2月以后不用缴纳销售税的依据的补充核查..................................................................................................................22八、关于利润转移问题是否会引起美国税务当局的质疑和处罚的补充核查......23九、关于李小龙履行利润补偿协议中有关承诺的财务能力的补充核查..............23十、关于iTalkGlobal的诉讼情况的更新...............................................................24十一、关于iTalkGlobal子公司iTalkBBSingapore的租赁物业情况的更新.......24十二、关于本次收购的信息披露..............................................................................25法律意见书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康达(股资)字[2012]第001-2号致: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六三”或“公司”)聘请,作为公司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二六三之全资子公司北京二六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六三网络科技”)以8,000万美元购买iTalkHoldings,LLC.持有的iTalkGlobalCommunications,Inc.66.67%的股权以及iTalkBBAustraliaPtyLtd.、iTalkBBCanadaInc.、DigitalTechnologyMarketingandInformation,Inc.各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收购”)的相关事宜,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康达(股资)字[2012]第001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并于2012年6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康达(股资)字[2012]第001-1号的《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收购项目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2年7月17日出具的121160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的要求,本所律师对本次收购的若干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据此,本所律师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法律意见书4所指,有关释义与《法律意见书》有关释义一致。本所律师仅基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仅依据中国(不包括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由于本次收购的交易对方和标的资产均在中国境外,本所律师在发表相关法律意见时引述境外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以及交易对方、目标公司、威嘉出具的说明。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二六三及相关各方均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有关重要文件或任何有关重要事实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收购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法律意见书5随同其他申请文件一起上报证监会,申请文件的修改和反馈意见对《法律意见书》有影响的,本所将按规定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同意二六三及收购人部分或全部在《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自行引用或按证监会审核要求引用《法律意见书》或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二六三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已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的《购买报告书(草案)》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审阅,并确认不存在上述情形。本所律师遵循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查验相关材料和事实的基础上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补充核查(一)关于二六三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iTalkHoldings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补充核查根据对iTalkHoldings的全体股东(包括其董事和主要经营管理者)的访谈、对iTalkHoldings持股1%以上的九名股东最近五年的任职经历的核查、对二六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小龙的访谈以及iTalkHoldings、二六三和李小龙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函,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李小龙担任iTalkHoldings控制的目标公司iTalkGlobal、iTalkBBAustralia、iTalkBBCanada以及DTMI的董事外,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iTalkHoldings及其全体股东、董事和主要经营管理者与以下各方均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在过去12个月内不存在,也没有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产生关联关系:1、二六三或二六三控制的企业;2、二六三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小龙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3、二六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4、二六三持股5%以上的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5、二六三持股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法律意见书66、二六三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7、二六三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其他企业;8、二六三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二六三或其控制的企业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iTalkHoldings不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关系,本次收购不属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关联交易。(二)关于iTalkHoldings董事会批准本次交易的有关董事会决议的补充核查2012年4月25日,iTalkHoldings的全体董事做出一致书面决定,同意iTalkHoldings将其持有的iTalkGlobal12,000,000股普通股和iTalkBBAustralia1股普通股、iTalkBBCanada1股普通股及DTMI1股普通股转让给二六三网络科技,并授权JieZhao代表iTalkHoldings签署《购买协议》。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iTalkHoldings的董事会已经对本次收购做出了有效的内部决议和授权。(三)关于iTalkGlobal股东于2008年7月设立iTalkHoldings的原因,以及自成立以来iTalkHoldings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的补充核查1、iTalkGlobal股东设立iTalkHoldings的原因根据iTalkGlobal提供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08年6月二六三拟投资iTalkGlobal并持有其33.33%的股权之前,iTalkGlobal的各股东持股比较分散,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仅为24.97%。iTalkGlobal的全体股东为确保对iTalkGlobal的控制地位,避免二六三进入iTalkGlobal后成为第一大股东,iTalkGlobal的全体股东于2008年7月共同设立了iTalkHoldings,并通过与iTalkHoldings换股的方式使iTalkHoldings成为iTalkGlobal的股东。原iTalkGlobal的全体股东通过iTalkHoldings持有iTalkGlobal66.67%的股权,从而达到控股iTalkGlobal,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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