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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一、项目审批的范围(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三)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四)市、县政府使用财政性资金、审批权限在省的建设项目;(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审批的其他项目。二、项目审批的程序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一)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议书;(二)项目建设单位依据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和环境影2响评价审批等手续后,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后,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省发展改革委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前,如有必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组织综合论证评审,咨询评估意见或论证评审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以合并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建设内容较简单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可以合并审批。三、项目审批需提交的文件(一)报批项目建议书需提交的文件: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建议书的文件;2、项目建议书文本;3、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提交的文件: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文件;3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项目建设资金相关证明文件;7、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报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的文件:1、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求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五、项目的受理省主管部门或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报送要求审批的建设项目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受理。六、其他事项4审批权限在国家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规定办理。(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规定(暂行)的通知(发改投资[2005]1392号)。(二)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三)申请利用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8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四)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3号令)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办理。5附件2: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一、项目核准的范围(一)《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中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项目、外商购并境内企业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增资项目和再投资项目等;(三)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投资(含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项目;(四)按有关规定应受理核准的其他项目。二、项目核准需提交的文件(一)国内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1、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的申请文件,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依法必须招标6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3、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4、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5、省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6、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二)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文本;2、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3、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4、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5、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不需要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土地使用权属的相关证明;新征建设用地的项目,提交省国土资源行政主7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7、省或设区市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8、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9、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1、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文本;2、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的初审意见;3、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4、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5、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6、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7、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8、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在申请项目正式核准时应提交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信息确认函件;9、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项目核准的程序8(一)企业投资项目,一般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二)企业投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重大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后,还应报批初步设计及概算,需提交相关文件:1、项目申报单位要求审批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正式文件;2、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文本。(三)省发展改革委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如有必要,可在受理后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或在项目核准之前组织专家评估(或综合论证评审)。(四)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对项目申请报告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上面所说的核准期限,不包括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组织专家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四、项目的受理项目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核准的相关文件,其中设区市属项目、跨县(市)项目和涉及需要设区市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同时报设区市发展改革部9门初审,县(市)属项目同时报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初审,设区市、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申请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受理。五、项目核准的时效国内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有效期为核准文件核定的期限,自文件签署之日起计算。经核准的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规定程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依法作出是否予以延续核准的决定。六、其他事项需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转报国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10附件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办理服务指南(试行)一、项目备案的范围企业在省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除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列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以外的其他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项目备案需提交的文件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备案申报单位应提交下列文件:(一)备案申报单位要求项目备案的申请文件;(二)《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同时报送项目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项目法人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材料;(四)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三、项目备案的程序(一)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报单位必须填报《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二)省发展改革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11并及时书面通知备案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的理由。(三)项目备案后,备案申报单位依据备案机关出具的《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表》,分别向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和环境保护等部门申请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四、项目备案的受理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备案申报单位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统一受理。五、备案的时效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文件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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