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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人体基因资源保护法律研究姓名:郭会丽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毕颖20061201人体基因资源保护法律研究作者:郭会丽学位授予单位:北京交通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黄步龙基因专利的归属与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江苏科技信息2005,(4)基因序列被分离、纯化以后,具有了与自然状态下的基因不同的性质,在符合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由于基因发明的物质基础是基因资源.那么,基因专利权应该归谁?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如何体现?2.学位论文左世元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2004内容摘要:公共健康危机与生物海盗行为引发对专利制度的深刻反思,专利制度应以利益平衡为核心来构建.人类基于需要而产生的对利益的无限追求与社会资源的相对稀缺引致人们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对秩序的需求以及共同发展的利益要求利益平衡的存在.专利制度中围绕技术的开发、使用,专利权人与广大社会公众同样存在利益冲突,由此决定了专利制度中利益平衡的客观存在.专利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具有动态性的特点,这种平衡并非利益均等.其要实现的价值目标是专利权人与社会公众利益分配上的正义并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专利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其间利益平衡经历了一个曲折过程,西欧专利制度大论战后有关国家取消专利制度与苏联、中国建国初期就技术发明的利益失衡状态导致的不良后果充分证明专利制度与专利制度中坚持利益平衡的重要性.现行国际国内专利法中不同程度地包含了利益平衡的内容,但仍有不足之处.未来的国际专利制度改进应进一步贯彻利益平衡思想,重点平衡以发达国家与跨国公司为代表的专利权人利益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其民众为代表的社会公众利益,以解决公共健康危机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中国国内专利制度改进应重点关注新技术带来的利益平衡问题,主要是应对以基因技术为表现的跨国公司专利权人与中国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失衡问题,通过赋予基因资源提供者基因标志权来有效地保护基因资源提供者的利益,维护国家主权.3.学位论文刘海荣转基因动植物品种专利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2003基因资源是有限的,发达国家正采取各种措施在世界范围内抢注基因专利,甚至公开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因此,中国必须尽快修改专利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使更多基因技术能够得到合法保护,调动研究人员的积极性,保护中国动植物资源,更大地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该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转基因技术的有关概念和意义,并指出中国专利法中有关动植物品种规定的立法缺陷.第二部分介绍了学术界关于基因可专利性的几种观点,主要论述了基因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三性标准、应予以专利保护的必要性.第三部分陈述了各国对转基因动植物实行专利保护的有关立法和判例,并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第四部分是该文的重点,作者总结了转基因动植物品种可授予专利权和不可授予专利权的对象,并提出了修改专利法的具体意见,希望能由此引起法学界对转基因技术的重视.4.期刊论文王少杰对我国基因保护的几点法律思考-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2,(3)飞速发展的基因技术引发了政治、经济、伦理等诸多社会问题,基因将成为21世纪许多重大国际问题的发源之处.本文正是立足于基因在21世纪的重大战略意义,提出对基因的法律保护应从基因资源和基因技术两方面入手.对于基因技术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认为不应拘泥于现有的专利法保护,而应创设一种新的知识产权--基因专有权,以区别于专利权.这对广大发展中国家来说尤为必要,只有如此,才能逃脱由发达国家制定的规则对自己保护基因资源、发展基因技术的束缚.为此,加强基因保护的国际合作已成为广大发展中国家的重大课题之一.5.学位论文闵磊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2006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之一,植物新品种权,或称育种者权也是国际知识产权体系中的重要一环。现代生物技术,特别是基因工程技术的出现使人类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上有了更有效的方法和工具,某种程度上人类已可以按自己的意愿设计和获得新的植物品种,这种应用就得到所谓的转基因植物。转基因植物的出现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和法律问题,特别是对传统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方式提出了很大的挑战,迫使人们重新思考专利制度和植物品种权制度两者的关系,以及如何在制度上进行选择和协调,以对转基因植物提供更完善,更科学的保护。本文正是在这样一个大框架下对转基因植物带来的挑战和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借鉴欧美的应对措施提出了一些对策。全文除前言、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除了对相关的技术背景知识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外,还介绍了转基因植物在农作物育种及社会经济生活上带来的巨大成就和贡献;并论及了转基因植物的安全性问题和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因为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而且是一个广泛涉及生态健康和伦理因素的社会问题,所以,这里实际上讨论的问题是公共秩序或伦理道德在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作用问题。一方面,知识产权法不能无视“公共秩序”原则的存在,但“公共秩序”不是或至少主要不是由专利法等知识产权法来解决的问题。一项发明不能因为其存在有损公共秩序的可能性,或确实存在有损公共秩序可能但同时还有其他非损害公共秩序的效果,知识产权法就不对其提供保护。至于如果这样的发明得到了知识产权后,其能不能实施或实施是否要有什么限制措施,则只能由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去处理。在现行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实践中,一般是如果发明本身的目的就在于危害“公共秩序”或道德时,才不给予保护。至于发明危害的控制则不是知识产权法或知识产权行政机关要涉及的事。第二部分详细介绍和分析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以及一些国家与植物品种保护相关的专利制度。首先介绍了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际公约(UPOVC)的建立,这标志着植物品种保护的有关制度自成体系,与专利制度并存;接着简要介绍了美国对与植物品种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形式,其有三种形式:植物专利、植物品种权、实用专利;而欧洲国家大多是UPOVC的成员,最初大多对植物品种提供特别法,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但为应对转基因技术在植物育种上应用后出现的新问题,在不改变现行法律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其也表现出灵活地处理方式;然后详细阐明了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特征、保护范围、内容等等,并比较了植物新品种权制度与专利制度的主要区别所在;本部分最后对转基因植物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了分析。本文第三部分就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技术措施及其影响,特别是对技术措施保护和法律保护这两种保护途径间的相互关系作初步的探讨,并对我国如何应对提出建议。首先介绍了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中出现的技术措施,如终止子技术、T-GURTs技术;接着着重对其社会影响,如对粮食安全、生物多样性等带来的不利影响及其对传统的农民权利的破坏进行了分析;然后对技术措施保护与法律保护间的关系作了初步分析。技术措施对于保护转基因植物的知识产权是有效和必要的,但不应当妨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农民的正当权益,也不能游离于法律之外,本部分最后对我国的相关应对策略提出了一些建议。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应当与广大发展中国家一道争取应得的权益,趋利避害。对于转基因植物,既要积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注意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特别是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正当权益。作为一个基因资源大国,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建立基因资源的国际利益分享机制,推动农民权的实现。本文的最后部分,即第四部分着重分析和评述了美欧对植物品种的保护模式演变和特点及其对我国相关制度的启示作用,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应当采取的对策。美国实际上对植物新品种实施的是三种保护方法,三种方法互相配合,形成了较为完善和严密的保护体系。其中,“实用专利”可以覆盖包括植物品种在内的任何植物发明,而《植物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分别保护通过无性和有性繁殖方法获得的植物品种。对于某一特定植物品种,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实用专利权,或者申请植物专利权及植物新品种权,具有一种事实上的“双重选择”权。欧洲对植物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美国截然不同的政策,即对某一特定的植物品种,法律保护方法是唯一确定的。申请人只可能按照法律规定,依其发明的性质申请专利权或品种权,而不可能在专利保护和品种权保护两种法律保护手段之间自行选择。最后对在生物技术飞速发展,基因工程越来越多地被用于植物品种的培育和改良的今天,我国如何适应生物技术时代对法律保护的要求,如何选择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模式提出了建议。6.学位论文宋欣生物技术发明的权属保护与国际协调——兼论对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作用2008随着现代生物科学与技术的发展,人类能够越来越广泛和深入地认识和利用自然,从而新的生物技术发明以空前的规模转化成为人类可利用的新资源。生物新品种的开发和研制有着无可比拟的科学价值和经济价值,各个国家都对它倾注了巨大的心血,发达国家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意识到了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这种新的生物技术发明,通过对生物新品种及新技术的专利保护和各种专门保护,建立起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但是,通过怎样的方式对生物新品种新技术进行保护一直是一项重要的课题。生物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无可厚非都属于智力创造的成果,因此理所当然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长期以来,传统的专利制度一直将生物新品种新技术排除在外,原因在于生物范畴内的发明创造具有不同于其他客体的活性,生物材料含有遗传信息,可以自我复制,同时生物的可进化性也影响了生物新品种新技术中涉及的新颖性的判断问题。正是由于这种种的特殊性,使得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问题充满了争论。从1973年开始,现代生物技术发展的短短三十年进程中,关于生物技术的专利问题也至少争论了近三十年之久。但无论怎样,必须在保持生物品种及技术的特殊性情形下,认识到生物新品种新技术也具有一般性,即如能满足专利法规定的条件,生物技术发明就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同时,作为生物多样性体系下的技术发明,生物技术发明有自己的特点。由于生物材料含有遗传信息并且可自我复制这些与其它领域技术发明不同的特点,对生物技术发明的专利授予和实施产生许多影响,使得这种专利的授予具有特殊性。生物资源是人类的共同财产,它是与人类的生命与健康最息息相关的资源,特殊性在于产生基础,即基因资源具有国家主权性,而它产生的成果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与进一步的实用产生了矛盾。生物科技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参与和支持,但是,如果知识产权保护走的太快,就会阻碍生物技术的进一步发展,妨碍社会公益目标的实现,只有他们达到一种平衡的状态,才能在保护生物技术及发明的专利权的同时,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在技术开发使用的同时,授予专利权固然重要,但要公平、公正地进行惠益分享,这充分体现出生物技术发明的公共利益性的特点。对于生物资源的利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矛盾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的激化,随着生物新品种新技术的专利保护和专门保护双模式的逐渐完善,这种新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也出现裂痕。在国际保护领域,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TRIPS协议与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之间的冲突也日渐引起关注。TRIPS协议允许成员国可以拒绝对微生物以外的生产植物和动物的主要生物方法授予专利权,但是要求成员国必须通过专利或一套行之有效的专门制度或者兼用两种方法保护植物品种,也就是说TRIPS承认生物技术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不违反协议,而1992年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强调了国家管辖范围内利益分享和遗传资源的主权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排除了专利权人的独占排他权。并且国家管辖范围外的生物资源为基础的生物技术的获取和转让同样是惠益共享的。怎样使得这种专有保护和专利保护双轨的国际协调同样是当今一个重要的问题。最后,笔者提出中国必须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生物资源可持续发展中找到平衡点,作为发展中国家更是任重而道远。要在吸取欧美发达国家经验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相关生物技术发明保护公约的影响下,选择适合自身的保护方式,维护本国利益。并且以生物多样性与生物技术发明的相互影响为切入点,详细论述两者的契合点,分析我国生物技术发明对
本文标题:人体基因资源保护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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