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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户籍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粤教毕[2003]46号)加入时间:2007-12-1815:56:00粤教毕[2003]46号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公安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2]19号)和广东省教育厅、公安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户籍管理工作通知》(粤教办[2002]1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目前高校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高校毕业生户籍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校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下同)毕业离校时,还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暂缓2年就业。暂缓就业学生的户口关系可继续保留在学校2年,档案有声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托管。毕业生在暂缓就业期间内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暂缓就业的毕业生在暂缓期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纳入当年新一届毕业生就业方案,派遣回生源地毕业生主管部门,继续推荐就业,其户籍关系转回原户口迁出地派出所。学生本人回学校办理有关手续。二、2001年以前(含2001年)招生,人学时户口未迁入学校的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其户口迁移可按照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的《通知》要求办理。即学生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凭省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和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接收证明,便可将户口由原籍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二00三年六月一日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9号)加入时间:2007-12-1815:55:00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9号)目前已印发给你们,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建立由主管教育的副省长牵头,省教育厅、人事厅、财政厅、计委、劳动保障厅、公安厅、物价局等部门领导参加的“广东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研究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该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调机构,统筹研究本地区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各高等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制度,采取措施,切实保证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开展。二、进一步加快调整高等学校学科专业和人才培养结构(一)必须加快高校学科专业结构和人才培养结构的调整,特别是加快专科(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优先设置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急需的专业,控制长线专业的发展;对社会需求不大、毕业生就业率过低的高校、专业,要根据情况减少招生数量,相应减少教育经费投入,直至停止招生,从根本上解决高校毕业生“结构性就业难”的矛盾。(二)各高等学校要主动开展就业市场需求分析和毕业生跟踪调查,根据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就业市场的变化,及时调整专业,改革教材、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努力提高高校学生的综合素质;积极探索“校企合作”的办学和培养模式,建立相对固定的大学生实践和培训基地,通过实践和学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三)进一步完善公布高校毕业生就业率的制度,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作为高校评估的一项重要指标。三、完善和规范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建立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开拓毕业生就业市场,用信息化带动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专业化,建立功能完善的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络,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相互贯通,实现网上信息资源共享,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切实有效的信息服务,全面提高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的水平。应在前一年的11月20日以后开展,主要在校园内举行;各有关单位和部门举办针对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或供需见面会、跨校性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应当提前15天报省教育厅和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为确保高等学校的正常教学、教育秩序,严禁用人单位提前进入校园开展毕业生招聘活动;严禁任何单位、部门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活动。毕业生就业市场所涉及的各项收费应按有关规定执行,不得乱收费,加重毕业生负担。四、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一)深化干部人事制度和用工制度改革,按照分类管理的原则,公务员实行“凡进必考”的原则;事业单位在编制范围内,实行全员聘用制;企业单位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切实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鼓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自主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不受指标限制。(二)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从业者和初次就业者必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对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优先录用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三)放开对接收高校毕业生的限制,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切实落实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凡已落实用人单位的应届毕业生,公安部门凭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校毕业证书》、《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广州、深圳两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和人口规划,改革机械人口增长管理办法,逐步放宽机械人口增长指标限制,实行“准入制”。(四)取消有关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范围的规定,除定向生、委托培养生和享受国家专项、专业奖学金的毕业生外,所有高校毕业生均可自由择业。坚决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系统费等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五)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中小学任教。各市要通过教师资格认定和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清退不合格的教师和代课教师,将高校毕业生补充到教师队伍中来。(六)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非公有制单位积极录用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应进一步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为有一定规模的非公有制单位建立集体户口,为到这些单位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与所聘用的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七)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我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即:陆河、清新、连山、连南、阳山、乳源、新丰、揭西、连平、和平、东源、龙川、紫金、大埔、丰顺、五华县)工作。对主动要求到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工作的非当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可实行奖励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五、奖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地要积极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从快办理登记手续。税务部门应切实将财政部财税字〔1994〕001号文等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即:对毕业生新办从事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对毕业生新办商业、物资、对外贸易、旅游、仓储、居民服务、饮食、教育文化等行业的独立核算企业,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1年;对毕业生新办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对毕业生在农村创办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企业,对其提供技术服务和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对毕业生到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3年。六、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的就业教育和培训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高校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使高校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建功立业。要将《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作为一门课程列入教学计划,计1个学分。各高等学校要从低年级开始就对学生进行合理的职业生涯教育,引导学生根据职业生涯设计要求,不断调整自己学习的方向和努力的目标,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各高等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开设就业培训、讲座等活动,帮助毕业生增强求职竞争力,为顺利就业打下良好的基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三年二月八=663萝岗区应届毕业生报道指南。企业申报人才引进办理指南时间:2009年6月30日作者:人才交流中心来源:广州开发区、萝岗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1、人才引进准入基本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批准其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引进;若其配偶及子女自愿不随迁、随调的,可以批准单方引进。(1)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国内外学术、科学技术带头人。(2)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并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并经市政府职能机构或相关权威机构认证的人才。(3)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入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专家和省(部)级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4)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或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5)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博士学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才。(6)具有国民教育序列研究生学历并有硕士学位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人才。(7)具有硕士以上学位并取得《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的年龄在40周岁以下留学回国人才。单身人士本人或已婚人员夫妻双方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1)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同时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2)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之一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人才。(3)具有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普通高中以上学历并有高级职业资格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的技能型人才。2、所需材料1、填《人才交流登记表》一式一份,聘用单位加意见并盖公章;2、个人申请报告(注明配偶随调情况);3、聘用单位要求解决外地人员户口的“请调报告”;4、聘用单位对申报人在职期间的业绩鉴定;5、原档案所在部门提供的工作鉴定;6、本人及配偶学历、学位、职称、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身份证、原户口簿的复印件(验原件);7、本人承诺的五年服务期保证书;8、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和户口地计生部门开具的无违反计划生育证明及计生证复印件(验原件),未婚的提供“未婚证”复印件(验原件);9、夫妻一方是广州市户口的,由配偶一方提供广州市户口复印件;10、已婚的配偶一方不办理调入,提供书面报告;11、近期广州市区一级以上的近期体格检查表;12、提供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13、原、现聘用单位出具是否修练“法轮功”的证明;14、提供本市合法住所证明(如:房产证,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拟落户广州的具体地址及派出所;15、参保证明。关于调整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1999]65号关于调整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驻穗各单位:为加快人才引进,促进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对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若干规定》(穗府[1992]111号)和《关于严格控制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的补充规定》(穗府[1993]63号)及其它相关文件所确定的广州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进行如下调整:一、调整引进人才的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办法。在继续按照国家和省的政策对广州市人口总量和结构实行宏观管理的基础上,对广州地区各类单位引进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下同)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含中级,下同)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包括技师等技能资格系列)的人才入户广州市区,由实行人口机械增长指令性计划管理改为指导性计划管理,并由省、市计划部门按实际引进需要入户的人数予以确认。人口机械增长计划管理具体办法,由省,市计划部门按照省、市分级管理的原则,会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商定。二、调整引进人才的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一)经批准或核准从市区外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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