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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概念依法设立、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和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特征1、企业必须依法设立2、企业是一个组织体3、企业是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组织4、企业有独立或者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企业分类1、个人独资、合伙、公司企业(出资方式、责任形式)2、内资、外资(投资者身份3、国有、集体、私营(所有制)4、大、中、小型企业(规模)5、工业、商业、交通运输、金融企业(行业)法人和非法人企业(企业的法律地位)企业法概念和特征调整企业在设立、组织、活动、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国家对企业的经济管理关系、企业内部的组织关系、部分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关系。特征:1、主要是组织法,也有行为法2、主要是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3、具有一定国际性的国内法现代企业的法律形态个人独资企业1、出资人仅限于自然人2、属于自然人企业3、业主对企业享有全部权利,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二人或二人以上通过订立合伙协议依法设立,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特点1、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础2、不具有法人资格3、具有很强的人合性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案例一、赵、钱、孙、李四人开办了一个合伙企业,由赵、钱、孙各出资5万元,李提供技术入伙。与赵、钱、孙、平均分配盈利。四人办理了有关手续,并租赁了房屋,但并未订立书面协议。半年后,钱想把自己的一部分份额转让给郑某,赵某、孙某同意,但李某不同意,并表示愿意以同样的价格接受钱某转让的财产份额。因多数合伙人同意郑某成为新的合伙人,李某于是提出退伙,赵某、钱某、孙某同意。此时,企业对银行负债2万。此后,企业经营状况继续恶化,半年后散伙,又负债6万。根据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问题1、该合伙关系是否成立?该合伙企业是否成立?为什么?2、李某可否作为合伙人?为什么?3、钱某转让财产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4、李某是否可以退伙?为什么。5、若企业解散后,债权人银行要求李某偿还2万元债务,李某有无偿还的义务?为什么?6、李某退伙后,企业所负的6万元的债务应该由谁承担公司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1、依法设立2、具有法人资格3、资合性很强4、以营利为目的有限责任公司指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特征:一、股东负有限责任二、公司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三、最高人数是50人四设立程序比股份公司简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缴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公司名称、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有五人以上,其中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五人,但应采取募集设立方式。(二)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1000万(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五)公司名称、组织机构符合要求(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案例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逃避”债务执行申请执行人A厂被执行人B有限责任公司(以下B公司)法定代表人C,系该公司董事长。C,B公司股东、董事长。D(C之夫),系B公司股东。E(C之妹),系B公司股东。F(CE之母),B公司股东。案件事实1、:CE之父G于一九九二年十月,G到工商机关办理了蜀XXXXX厂的私营企业开业申请登记。该厂是由G一人投资兴建,注册资金3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25.8万元,流动资金4.2万元。四名案外人先后到该厂工作。A厂与B公司的定作行为发生时间是在一九九七年二月至二OOO年四月五日之间,金额100万案件事实2、2、工商机关为B公司颁发的第一张营业执照上注明的发证时间为二OOO年五月二十五日,此张营业执照上注明的B公司成立日期为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但在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档案里,没有该公司一九九八年三月三日“成立”至二OOO年八月以前的所有资料,更无在“成立”该公司时对此前的XX厂的资产及债权债务等帐务的处理资料,当时亦未对A厂的欠款进行结算、处理、落实。案件事实3、2000年6月G病故。同月20日,在未对B公司进行清理的情况下,四名案外人商议,E将其的30%股份赠送给D;将G的40%的股份进行了分配,F继承了26%的股份,C继承了8%的股份,D分得了6%的股份,这样,B公司的股份组成为:C占38%,D占36%,F占26%。2000年8月1日,B公司向工商机关提交了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和公司章程的申请,公司由C担任董事长。后B公司停产,公司的厂房、设备等均已经被用于抵押贷款结论1、该B公司的财产一直属于以G为主的没有明确清算、分割的家庭共有财产,这种财产的构成违背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应以两个以上不同所有权的财产构成的要求;2、在B公司的运作上,从来都是家庭作坊式管理,始终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3、家庭成员承担归还欠款责任。
本文标题:企业法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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