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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实务中,最关键的是以下几个环节: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规定:第1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2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第3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中,必然涉及到法人和非法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区分。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5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据此,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的确认、成本费用的核定和亏损的处理等问题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第22条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第23条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1)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第24条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本法第23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第41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因此,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涉及到各种特别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法的基本规定:第49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第50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1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2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3条第3款规定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第52条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第53条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企业依法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综上可知,要正确地处理上述环节中的细节问题,税务工作人员不仅必须熟悉《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外,还需要熟悉公司法、破产法、财务会计规则、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基于培训时间限制,这次我们只就公司法、破产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作简单介绍。一、公司法《公司法》中与企业所得税相关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公司类型及分支机构的设置问题这主要关系到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税收缴纳方式和税收筹划等问题公司的资本制度与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这主要关系到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等的确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与清算这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承担问题公司股权的转让问题涉及到收入的确认和纳税问题(一)公司的分类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和一人公司)、总公司和分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等各种分类。附:公司法的有关条款第3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14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60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所以,我们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注意区分:1、子公司与分公司2、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3、母、子公司的关系,总、分公司的关系和集团公司、成员公司的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分清有关所得税业务的处理。(二)公司的资本制度1、基本知识公司资本,是指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确定的、由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公司资本不仅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基础,也是公司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保证。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资本不同于公司资产。国际上,公司资本制度有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和折中资本制3种类型。我国原来实行的是法定资本制,但2005年的《公司法》改行折中资本制。我国现行《公司法》体现的资本原则有三:即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的构成2、主要法律条文第26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36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三)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作为一种企业的组织形式,其财务会计事项必须适用《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的一般规定,但由于公司在诸多方面有其特殊性,各国公司法都对其财务会计制度有专门的规定,而且这些规定优先于一般财务会计法规的适用,以更有效地保障股东、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我国《公司法》也特设“公司财务会计”一章,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财务会计报告及其构成2、财务会计报告的提供与公示3、公司利润分配制度(1)利润分配顺序(2)公积金制度(3)公益金制度主要条款第164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第167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第168条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169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上述规定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应该注意。(四)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1、公司的合并了解公司合并的意义:有助于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和税务机关强化征收管理公司合并的形式: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公司合并的程序:拟订合并协议、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实施合并、办理合并登记。公司合并的效力:一是公司的变更、消灭或诞生;二是公司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三是股东身份的变化。《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第173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174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175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2、公司的分立公司分立的形式: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公司分立的程序:拟订分立方案、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分立后的各公司代表签署内部协议、实施合并、办理合并登记。公司分立的效力公司法的基本规定第176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177条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180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相关链接:《税收征管法》第48条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1款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第二条第2款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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