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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第一节会计法会计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对经济活动真实、准确、全面地进行记录、计算、分析、检查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从广义上讲,会计法是调整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关系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以及国家在管理会计工作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从狭义上理解,我国会计法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5年1月21日通过,1993年12月29日修改,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会计法》会计核算(一)会计核算的内容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包括下列七项内容:一是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是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是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是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是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是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是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二)会计期间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起讫日期采用公历。例如,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止。(三)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四)会计核算的程序1.办理法定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2.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3.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与会计报表相符。4.各单位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财务会计报告。5.会计资料。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会计监督会计监督是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根据监督主体的不同,会计监督可分为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三种。单位内部的会计监督,是指由各单位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的会计监督。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社会监督是指任何单位和各人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监督。五、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根据《会计法》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行人员。注册会计师依法可以承办下列审计业务: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法律责任(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填制和取得会计凭证,未按照规定会计资料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四)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的法律责任。(五)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六)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七)违反为检举人保密规定的法律责任(八)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注册会计师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审计法审计是指由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依法对政府机关、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政、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情况进行审核、评价的监督活动。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审计关系是从事审计工作的专职机构和专业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及国家在管理审计过程中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于1994年8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监督的原则(一)依法审计的原则(二)独立审计的原则(三)地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原则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一)审计机关1.中央审计机关。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2.地方审计机关。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3.审计机关的审计特派员。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二)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审计机关的职责(一)对国家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二)对中央银行的财政收支和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三)对国家的事业组织的财政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四)对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以及按规定对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进行审计监督。(五)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六)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七)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八)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九)对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内部审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十)对依法独立进行社会审计的机构,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审计机关的权限1.要求权2.检查权3.调查取证权4.制止权5.建议权6.通报公布权审计程序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一)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违反财经法规的法律责任(三)其他法律责任练习与思考:1什么是会计法?我国会计法的原则是什么?2什么是审计法?为什么要加强审计工作?3简述审计工作的一般程序。4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形式有哪几种?
本文标题:会计和审计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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