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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与刑法规定世界最早的有组织犯罪雏形,见诸1282年意大利西西里岛首府巴勒莫市的家族式犯罪集团。①如今,有组织犯罪已成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世界范围内的犯罪灾难。②不论在社会危害方面,还是在活动能量、势力范围等方面,有组织犯罪均表现出其是一种极端的、独特的犯罪现象,从而其备受犯罪理论与实际的重视。限于篇幅,本文描述与分析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与刑法规定。一、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揭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学意义,存在如下主要议题。(一)有组织犯罪界定的理论考究对于有组织犯罪的界定,见解颇众,总体上存在广义说与狭义说的对立。(1)广义说:将有组织犯罪解释为集团性质的犯罪,凡是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均可纳入有组织犯罪的范畴,具体包括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有的甚至将有组织犯罪扩张至一般共同犯罪与团伙犯罪。③(2)狭义说:将有组织犯罪解释为黑社会犯罪,即具有黑社会组织形态的犯罪,而这种黑社会组织并非一般的犯罪组织,而是有着独特的组织形式、势力范围、活动类型、政治后盾等等特征,由此一般共同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非有组织犯罪。④鉴于刑事科学⑤术语的统一与明确,以及术语表述应有的本义,本文主张有组织犯罪仅指黑社会犯罪,并且属于一种特殊形态的犯罪。具体地说:(1)组织含义基底:有组织犯罪首当其冲的固然是其“组织”的特性,而组织在社会学上有其独特的意义,⑥犯罪组织虽为官方社会组织的2对立面,但仍不失其组织的特征,由此一般共同犯罪就不应纳入有组织犯罪。(2)集团犯罪平台:有组织犯罪也是集团犯罪的表现形式之一。然而,集团犯罪只是强调犯罪的组织集团实施的特征,却未强调其他有关典型事实特征;而有组织犯罪除了组织集团实施的特征以外,还有其他一系列的典型事实特征。因此,集团犯罪并不都是有组织犯罪。(3)特殊形态犯罪:有组织犯罪属于特殊形态的集团犯罪。如果将有组织犯罪理解为所有具有一定组织形式的犯罪,那么有组织犯罪的意义也就颇为广泛,而这种意义颇为广泛的概念,难以凸显概念的个性特征,这等于取消了概念本身。有组织犯罪是刑事学科中的一个专门术语,并且人们论及有组织犯罪,多数是将其作为组织程度相当高级的一种独特的犯罪类型而提出的。(二)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鉴于上述分析,本文对有组织犯罪作如下界定:有组织犯罪(OrganizedCrime),俗称“黑社会犯罪”(Under2worldSociety),是指基于明确的宗旨章程、严格的纪律约束、高度的权威统治等而构建的犯罪组织,成为对抗国家的一股犯罪力量,在国家党政的某些腐败官员权力的庇护下,以合法的经济组织等为外衣,采取系统、稳妥、严密的手法实施各种危害行为。有组织犯罪具有如下特征:(1)寻求权力庇护:利用金钱、美色等各种方法,投其所好拉拢引诱党政官员滥用权力,为有组织犯罪充当保护伞。有组织犯罪的犯罪组织(以下简称犯罪组织)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这种经济实力成为犯罪组织贿赂收买政府官员的重要资本,有时在一定场合,某些腐败官员为了达到个人的政治目的,也有意识地、主动地利用有组织犯罪的势力。这些被收买的、腐败的政府官员为犯罪组织提供各种庇护,又使得犯罪组织可以肆无忌惮地获取经济利益,从而增强了犯罪组织的势力,如此就像滚雪球一般,使犯罪组织成为可以与国家力量相对抗衡的一股犯罪势力。(2)合法企业掩护:有组织犯罪从事大量的非法商品交易和非法服务乃至敲诈暗杀抢劫等等,但是这并不否认有组织犯罪拥有合法企业集团的外衣。这种合法企业的外衣既是有组织犯罪的掩护,也是3其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途径。一般情况下,犯罪组织在能够通过看似合法途径达到目的的场合,也会尽量避免采用暴力手段实现目的。“暴力这一结果对单个罪犯是外在的,但对一个大型犯罪组织却不是外在的。犯罪组织由此就会竭力地控制其成员的暴力倾向。”“从有组织犯罪所得利润可安全地投入到合法活动中以赢得增值利润角度看,有组织犯罪的预期收益就会比其不这样做的高。”⑦而且,犯罪组织的组织程度越高,就越发摆脱街头暴力的低级犯罪方式,在合法企业的遮掩下利用经济情报、政治权力等进行幕后的投机交易。(3)犯罪领域广泛:财富的积累是有组织犯罪势力得以扩张的重要基础,为此有组织犯罪通过各种合法与非法的途径聚敛财富。有组织犯罪涉足的领域广泛、犯罪类型多样,主要包括:经营合法行业,开设饭店、歌舞厅、酒吧、网吧、影剧院、游乐场;非法介入工商,垄断市场、企业、证券期货,操纵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进行非法交易,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军火,盗窃珍贵文物,洗钱,放高利贷,贩卖人口,开设赌场、妓院;从事暴力活动,抢劫,绑架,敲诈勒索,暗杀,雇佣杀人,暴力讨债,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幕后操纵政坛,控制工会,介入政党、公职选举等。(4)组织行动严密:具体表现在:A.组织规则:犯罪组织拥有成文或者约定俗成的章程或者帮规,这些章程或者帮规以暴力与血腥为后盾,从而高效地整合着犯罪组织的内部秩序与各项活动。B.内部等级:组织内部等级森严,上层首领与核心成员拥有绝对权威,中层骨干全力效忠,下层打手、犯罪职业能手等更是唯令是从,由此上下一体贯通。C.行动诡秘:策划指挥核心与具体执行小组之间存在“隔离层”,隔离层只管把策划核心的命令转达给执行小组,并把执行小组的汇报转达给策划中心。D.纪律落实:犯罪组织的首领以残酷的手段实行控制,组织成员必须绝对忠诚于犯罪组织,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暴露组织机密,违规者与背叛者将受到严厉的制裁。(5)经济武装基础:有组织犯罪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与精良的武器装备。经济实力使得有组织犯罪既可以进行高额投资实行垄断,也可以利用巨款购买权力,进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入;经济实力也是犯罪组织豢养其众多成员,进行广泛社会交往的重要经济基础。而武装力量不仅是犯罪组织整肃内部纪律、维护组织秩序的基本工具,而且也是犯罪组织对外4保卫自身利益、分割势力范围、进行势力扩张的坚强后盾,同时也是犯罪组织对抗政府打击行动等的重要手段。有时,犯罪组织的经济实力之巨达到数十亿,武器装备之精超过政府正规军。(6)势力范围庞大:权力庇护、经济实力、武装力量、严密组织以及涉足领域广泛等,使得犯罪组织拥有庞大的势力范围。这种势力范围可以表现为行业性的,包括控制金融业、工商业、毒品运输销售等等;也可以表现为区域性的,包括地区性、国际性以至全球性的犯罪网络。这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犯罪组织是与国家政府相抗衡的一股势力,有时在国家力量不能触及的地方,犯罪组织却可伸手其中。国家力量相对集中于国内,而犯罪组织可以直接跨国扩张;国家通过行政管理、经济调控等依法办事,而犯罪组织却采用各种手段暗中运作。以上大致描述了有组织犯罪的基本特征。有组织犯罪与非有组织犯罪之间的区别是相对的,也正因为此,有组织犯罪在上述有关特征的表现方面,有的相对明显,有的有所变通,然而这些特征整合起来,表现出有组织犯罪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从而有别于我们传统意义上所讲的“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⑧有组织犯罪是一股严重危害国家政权统治的强大势力,从而有组织犯罪也不是一般的刑事司法力量所能应对自如的。我们可以看到,对于有组织犯罪的制裁,尽管最终需要体现于司法的正义审判,但是其间常常必需动用国家的军事力量,需要政治统治最高层面的竭尽竭力。(三)我国有组织犯罪的现实存在对于我国目前是否存在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存在否定说、肯定说、折衷说的对立。⑨否定说不承认我国现阶段存在黑社会犯罪,肯定说虽然承认黑社会犯罪的存在,但是同时也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黑社会犯罪的初级形态,折衷说区别黑社会性质犯罪与黑社会犯罪,认为我国现阶段存在的只是黑社会性质犯罪,而并非黑社会犯罪。应当说,黑社会犯罪不同于黑社会性质犯5罪,[10]而事实上我国目前已经出现黑社会犯罪。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宪法》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地位还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11]犯罪组织利用国家的经济政策,注册开办各种公司、企业,并以其为经济依托,聚敛钱财、腐蚀官员、从事有组织犯罪活动。同时,我国社会急剧转型,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振荡。拜金主义、道德真空等意识价值的缺失,职业声望与收入状况的背离,管理制度的漏洞等,给腐败以滋生的土壤。一些官员将自己的权力当作换取不法利益的砝码,与犯罪组织勾结,又以权力给予资源。由此,曾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的黑社会犯罪呈现再度抬头的态势,并日渐成为犯罪阵营中的一股恶流。目前,我国的黑社会犯罪虽然在人员规模、组织程度、势力范围、经济实力、武装力量等方面,不及意大利的黑手党、美国的黑手党、日本的暴力团、香港的三合会、台湾的竹联帮等典型,不过我国目前的黑社会犯罪也不失这一类型的犯罪所具有的寻求权力庇护、合法企业掩护等六项特征。轰动全国的赖昌星、刘涌、张畏、梁旭东、唐利峰等等案件,不失为黑社会犯罪的具体表现,而且就其程度而言,已突破黑社会犯罪的初级形态。二、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定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规定,阐释有组织犯罪的刑法表现,存在如下主要议题。(一)有组织犯罪与总则规定共同犯罪是刑法总则规定的一种修正的犯罪形态。采用不同的标准可以对共同犯罪进行不同的分类。其中,按照各个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的不同,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的共同犯罪与特殊的共同犯罪。[12]显然,关键问题是有组织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的关系。应当说,对于特殊共同犯罪的特征,有组织犯罪均有表现,然而反过来说,有组织犯罪的有关特征,却并非特殊共同犯罪成立所必备。具体地说,缺乏寻求权力庇护、合法企业掩护、犯罪领域广泛、组织行动严密、6经济武力基础、势力范围庞大等特征,而只具有三人以上犯罪主体、犯罪目的的组织宗旨、稳定的存续态势、较为严密的组织形式等特征,仍不失为特殊共同犯罪。其中,就组织严密而言,似乎有组织犯罪与特殊共同犯罪均有这一特征,然而正如上文在有组织犯罪相应特征的描述中所强调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行动严密强调系统的组织规则、森严的内部等级、诡秘的行动伎俩、残酷的纪律控制,这些并非特殊共同犯罪的组织严密的必备要求。综上,特殊共同犯罪包括有组织犯罪的情形,但是特殊共同犯罪并不一定都是有组织犯罪,作为特殊共同犯罪中的有组织犯罪是特殊共同犯罪的高级形态。(二)有组织犯罪与分则规定基于缜密打击有组织犯罪,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刑法典,将共同犯罪中有关组织、领导、参加犯罪组织的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由分则单独设置为罪名。例如,《德国刑法典》(1998年)第129条规定了建立犯罪组织罪,《俄罗斯刑法典》(1996年)第210条规定了组织犯罪团体(犯罪组织)罪,《奥地利刑法典》(1974年)第278、278a分别规定了犯罪集团罪与犯罪组织罪。此外,许多国家还以特别刑法规定了对有组织犯罪的法律制裁。例如,意大利《黑手党悔过法》(1992年)、美国《有组织犯罪控制法》(1970年)、日本《暴力团对策法》(1991年)等。我国《刑法》分则第294条针对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黑社会组织、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等行为,也相应地设置了若干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3]我国《刑法》之所以采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术语,是因为在《刑法》修订的当时,认为“在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还没有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14]不过,目前事实上我国黑社会犯罪已有存在,而黑社会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犯罪确有差异。7(三)黑社会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刑法》第294条仅仅侧重描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活动表现,而对于其组织结构等特征则缺乏必要的叙明。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了司法解释,所谓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当具有如下特征:[15]组织紧密、严格纪律;经济实力;权力保护;活动广泛。这一解释虽然较为具体,然而由于强调严格纪律与权力保护,从而缩小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范围。于是对此又出台了立法解释,[16]指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组织稳定;经济实力;犯罪活动;
本文标题:有组织犯罪的事实特征与刑法规定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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