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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户县卫生监督所马卫卫生立法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卫生法律:9部国务院发布或批准发布的卫生行政法规:33部卫生部制定发布的部门规章:200余件我省制定发布的地方卫生法规5部、政府卫生行政规章6件卫生法律框架Theframeworkofhealthlaw卫生法HealthLaw中医药TraditionalChineseMedicine中医药条例------公共卫生PublicHealth医疗保健与服务MedicalHealthandService疾病预防与控制职业与公共场所监督产品监督医疗服务保健服务医疗保险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国检卫生检疫爱国卫生健康教育------职业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药品食品化妆品消毒用品保健用品饮用水产品------人员医师护士卫技人员临床药师---机构医疗机构血站------医疗活动诊疗规范病人权益保护医疗事故处理医学新技术器官移植------母婴保健康复------职工保险合作医疗商业保险------疾病预防控制相关法律法规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05)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医院感染管理办法(2006)《传染病防治法》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3年6月开始进行修订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一、背景和思路——修订原因一、传染病防治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公民对健康需求的不断增加二、建立完善公共卫生体制需要“非典”防治中,问题得以充分显现迫切需要建立效率、透明性、协调性修订主要思路(一)强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职责。(二)关口前移,突出预防和预警。(三)完善疫情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四)明确疾控与医疗机构的职责划分修订主要思路(续)(五)完善传染病疫情控制措施。(六)规范传染病病人的救治。(七)加强传染病防治的保障制度建设。(八)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增加“医疗救治\保障措施”两章二、重点内容介绍(一)病种的调整思路:依据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预防控制措施作为分类原则,调整意见较一致的,有争议的暂不调整。原法定传染病35种修订后37种:2(甲)+25(乙)+10(丙),病种的前后按照病毒、细菌、螺旋体、寄生虫的顺序重新作了调整。病种的调整乙类增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原肺结核、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调为乙类;原黑热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调为丙类按甲类管理:肺炭疽、SARS、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艾滋病按一般乙类传染病管理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病种调整权限需要列入乙类、丙类传染病,卫生部决定并公布;其他乙类和突发原因不明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控制措施的,卫生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省政府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传染病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公布,报卫生部备案。重点内容介绍(二)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负责制定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县以上)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监督管理三大体系建设成为政府法定职责重点内容介绍(三)职责法定突破了防治机构职责不分、层次不清的老问题严格区别,赋予不同职责相互联系,但又有制约卫生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防治工作职责法定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社区和基层医疗机构在CDC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依法查处在传染病防治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上下明确分工,职责清楚,设区的市和县级疾控机构负责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方案的落实,组织实施免疫、消毒控制病媒生物的危害,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负责本地区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常见病原微生物检测。上下明确分工,职责清楚国家\省级疾控机构负责对传染病发生\流行以及分布进行监测,预测重大传染病流行趋势,提出预防控制对策,参与并指导对暴发疫情的调查处理,开展传染病病原学鉴定,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开展应用性研究和卫生评价.职责法定医疗机构防止传染病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确定专门部门或者人员,承担疫情报告、本单位预防、控制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疾控机构专门人员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调。重点内容介绍(四)强化预防1、早预防—宣传教育(10)新闻媒体、学校;医学院校、疾控和医疗机构;—预防接种(15)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具体办法国务院制定。《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于2005年3月24日公布,自6月1日起施行。预防功能的强化2、早发现——监测制度(17)各级疾控机构对发生、流行及影响的因素,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或新发生的监测3、早预警——预警制度(19)卫生部、省级政府根据预测,发出预警,根据情况公布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县以上地方政府制定CDC\医疗机构实验室\有关实验单位--应当符合规定条件和技术标准,严格监督管理,严防实验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扩散国家建立传染病菌种、毒种库对可能导致甲类传播以及卫生部规定的菌种\毒种和传染病检测样本,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经省以上卫生部门批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已于2004年11月12日公布施行。预防为主预防为主大型建设项目卫生管理制度--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大型项目:事先-经省级以上CDC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施工期间-建设单位要按CDC意见,采取必要预防控制措施,专人负责防疫;竣工后-CDC应对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预防为主许可管理–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省级以上卫生许可–饮用水供水单位应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消毒\涉水产品\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消毒处理–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在CDC指导下或者按其要求);–拒绝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CDC强制消毒。完善疫情报告(五)体现公开透明原则--突破单一报告模式,信息渠道实现多样化报告—疾控、医疗、采供血机构及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按照国务院或者卫生部规定内容、时限方式、程序报告军队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按卫生部规定报告。完善疫情报告–社会疫情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应及时向附近疾控或者医疗机构报告。–港口、机场、铁路疾控机构和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向所在地CDC或者县级卫生部门报告并互相通报。–疾控机构应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疫情信息,按规定报告卫生部门信息通报制度县以上卫生部门应及时向疾控和医疗机构通报疫情及监测、预警相关信息;疾控和医疗机构应及时告知本单位有关人员;卫生部应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和省厅通报;毗邻及相关地方卫生部门应及时互相通报;县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卫生部门通报;解放军卫生部门应向卫生部通报;动物防疫机构和CDC应及时互相通报信息公布制度卫生部定期公布全国疫情信息;省级政府卫生部门定期公布行政区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卫生部负责公布疫情,并可授权省级政府卫生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疫情。要求:及时、准确重点内容介绍(六)疫情控制措施更加完善1、特定场所人员的隔离措施(41)--县以上地方政府(同时报上一级政府—即时批准)--对发生甲类传染病的场所或该场所特定区域的人员--政府提供生活保障,所在单位不得停止工作报酬2、紧急措施--县以上地方政府,必要时报经上一级政府决定,并公告。增加了必要时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疫情控制措施3、疫区的宣布(43)--县以上地方政府报上一级政府决定,跨省的--国务院--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出入卫生检疫疫区封锁---省级政府,大\中城市及跨省以上--国务院4、交通卫生检疫-----甲类5、尸体处理(46)甲类、炭疽---立即卫生处理后火化其他传染病---必要时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规定深埋尸检为查找病因,医疗机构解剖查验—必要时并告知家属(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重点内容介绍(七)增加医疗救治一章1、传染病医疗救治网络县以上政府应加强建设——指定具备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或者根据需要设置传染病医院。医疗救治2、对医疗机构的要求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符合预防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器械\一次性--按规定消毒、销毁;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记录;实行预检分诊制度;--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1号)不具救治能力,按规定转诊。重点内容介绍(八)保障更加明确突破了卫生部门的局限性,强化了保障措施在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1、各级政府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2、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传染病预防、控制、监督工作的日常经费;经费保障3、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预防、控制、救治、监测、预测、预警、监督检查等项目。4、中央及省级财政对困难地区重大项目给予补助;5、国家加强基层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扶持贫、少地区;建立国家对传染病防治投入的长效机制建立两个根本机制1、公共卫生由政府买单2、建立群专结合,以专为主的常态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公共卫生机构和工作机制突破重点内容介绍(九)高度重视有关权利的保护在明确传染病防治的义务的同时,对权利规定明确-法律救济权(12——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隐私权(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资料)-人格权(16——不得歧视传染病及疑似病人、携带者,工作禁止——法律、行政法规、卫生部规定-生活权、工资报酬权(41——隔离生活保障、工资)-物权(45——临时征用,返还或给予补偿)重点内容介绍(十)强化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对CDC\医疗机构--对采供血机构--对菌毒种和样本--对消毒产品及生产单位\供水单位及涉水产品--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防治措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依法进入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复制资料和采集样本-必要时,可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予以检验或消毒;污染的食品-销毁;未污染的食品或消毒后物品,解除控制.(53)监督管理突破了政府及部门失职、渎职不受处罚的局面,建立了全面严格的法律责任受罚行为大大增加处罚形式大大增加提高了罚款额度《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16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疗废物的管理医疗废物,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传染病病人及疑似病人的生活垃圾按此管理.医疗废物的管理县级以上卫生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统一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加强医疗废物管理的一般规定:----如制定规章制度和有关应急方案,进行人员培训,采取有效职业卫生防护措施,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防止流失\泄漏\扩散等,并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医疗废物的管理条例设专门一章规定了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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