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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一、传染病流行的反复性、复杂性1.经济全球化、城市化、生态环境的变化以及人口大流动等因素的影响,增加了传染病流行的反复性、复杂性2.依赖于社会经济条件的发展•传染病防治法概述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1日起施行。这是实施宪法规定的保护人民健康的重要法律之一。使我国传染病防治工作从行政管理走上了法制管理轨道。二、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传染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这一规定体现了属地原则,即以领域为标准。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原则出发,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不论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所伤害的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适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的原则出发,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不论行为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所伤害的本国人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适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法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接受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的义务。同时,也赋予了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监督权力。三、传染病防治指导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197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第一次以立法形式确认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传染病防治法把预防为主写入总则,设立预防章,而且把预防为主的精神贯穿于整个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并不是不重视治疗,而是要求无病防病,有病早治,尤其在传染病防治方面,更应该立足于防,防治结合。防与治本身就是相辅相成的。+分类管理将36种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丙类。2003年4月8日卫生部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但未明确分类。这考虑为新发传染病,国际上也没有列入检疫传染病,故没有分类。传染病分类管理是这次修改传染病的重点之一。一是要确定法定管理的病种,全世界传染病疾病谱在发生变化,我们国家当前传染病发生的疾病谱也在发生变化,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也要调整。1995年美国法定报告疾病有52种,其中性传播疾病有7种。日本法定报告的感染性疾病分4类共71种。法定报告的性病有6种。韩国法定报告的传染病分5类计71种,其中性病有7种。我国专家拟定了一个纳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病种的初步标准。1、甲类的标准:发病率高,治疗延误时引起病死率高,在人间传播速度快,波及面广,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流行时需要采取强制性隔离病人或者密切接触者,甚至采取封锁疫区或者交通卫生检疫等措施的烈性传染病。属国际检疫传染病。2、乙类的标准:(1)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或者高致残率或者高致畸能力,但传播能力有限,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义务性公共性检查并治疗传染源或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2)发病率较高,引起高病死率,能在人间传播但没有高致残率或者没有高致畸能力,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需要采取计划性疫苗接种、义务性公共性检查并治疗传染源或对传播环节进行系统控制等社会性控制工程的传染病。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者可归入乙类传染病。3、丙类的标准:对社会和人民健康造成一定影响,需要开展主动性系统监测以掌握流行情况,需要建立和改善控制措施、开展防治的传染病。在发生新传染病或者国外已知的传染病传入我国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述原则以及所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将其列入上述类别的传染病管理。四、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特征:(一)从法律实施看,为各级政府领导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了法律保证,传染病不仅是公共卫生问题,也是社会问题。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利于对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有利于加强开发社会资源,有利于保证传染病防治稳定持续的开展,特别对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新的原因不明的传染病应急事件的应对,更有其重要意义。(二)从法律功能看,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增强了法的生命力。防患于未然,灭病于未发,防微杜渐,可大大减少因传染病的发生、流行造成人民身体健康的危害和经济损失。(三)从信息管理看,规定了法定报告责任人、报告病种、报告渠道和时限。疫情报告是获得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信息,是把握传染病发生和流行趋势,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防治对策的科学依据。SARS疫情初期的应急处理问题之二,是信息不畅通,要建立完善全国传染病监测、预警系统,医疗机构的信息沟通,防止医疗机构交叉感染,疫情扩散。(四)从获得时效看,充分利用公共卫生法律手段,保证了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落实。(五)从保护健康权益看,国家对个人与公共利益关系的调整,保护了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传染病防治法的主要内容一、传染病的预防对传染病的预防工作,不仅要求在某种传染病的流行前期就开展各项预防工作,而且要求把预防传染病的各项工作常年不懈地进行下去。(一)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预防接种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传染病疫情监测和人群免疫水平,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提高人群的特异性的抵抗力,从而达到预防、控制和消灭传染病的目的。它是传染病综合防治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保证计划免疫工作的顺利进行。各级医疗机构要常年开设计划免疫门诊。按日、周、月提供计划免疫服务。儿童出生后其家长或监护人应主动到居住地的医疗机构办理预防接种证,建立预防接种卡。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手续,学校、托儿所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应查验预防接种证。预防接种证应由家长或监护人保存,并随户口转迁。凡在一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儿童,应在临时居住地医疗机构或托幼、学校办理预防接种手续。对所有适龄儿童按照国家规定的免疫程序进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所用生物制品包括百日咳菌苗、白喉类毒素、破伤风类毒素混合制剂、卡介苗、脊髓灰质炎活疫苗、麻疹活疫苗,以预防相应的6种传染病,并从1992年1月1日起已在全国推行乙肝疫苗接种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当地传染病的流行情况,增加预防接种项目。(二)预防措施1、饮用水保护饮用水水质直接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集中式供水一但被致病菌污染,可引起大范围的经水传播的肠道传染病的暴发、流行。集中式供水单位包括城乡自来水场及厂(场)矿、企业、学校、部队等自备水源和二次集中式供水设施。供应的生活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各单位自备水源未经城市建设部门批准,不得与城镇集中式供水系统连接。(三)预防措施•饮用水保护;•传染源控制;•防止医源性感染;•传染病菌种、毒种保藏、携带和运输;•消毒处理;•人蓄共患病管理。二、疫情的报告和公布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疫情报告是个重要信息,也是控制、扑灭传染病流行的开始;实践证明,疫情报告的及时与准确是发挥防治传染病效果的前提,甚至对传染病的控制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任何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医疗机构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这一规定,可以说发现传染病后报告疫情人人有责。当然,对于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执行职务的人员以及个体医生是作为法定责任疫情报告人,他们按规定报告疫情是负有法律责任的。过去在疫情管理工作中,只强调了自下而上的疫情报告要求和某些不切实际的疫情保密范围的规定,使得受传染病流行潜在威胁的人民群众不了解自身所受的威胁,因而未能发挥传染病疫情的防治号召与社会动员作用。往往某地传染病在蔓延,而邻近地区却不得知,未及时交流信息,也就无从防范,就是在当地也往往未能发挥全社会参与的动员作用,而形成卫生部门孤军奋战的被动局面,传染病的流行难于得到有效的控制。基于这方面的需要和某些经验教训,本法规定了应当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疫情,并规定了公布疫情的权限,这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进步和发展。疫情的通报与公布,也有利于国际传染病控制和防治信息的交流,增强控制传染病的社会整体协同能力,并有利于消除国内外关于疫情的谣传蛊惑,起到安定社会生活、稳定人民情绪的作用。疫情报告的数字正确与否对传染病的分析,预测起关键作用。疫情报告是供从地方到中央各级党政领导制定工作规划和措施的重要参考资料,也是编制国民经济计划不可缺少的内容。无论国际、国内,对重大疫情都视为灾害,必须组织力量扑灭。如1991、1998年我国部分省市发生特大洪涝灾害时党中央、国务院都把防止灾后大疫与抗洪救灾放在并列的位置。因此,疫情报告不能看成是一个单纯的传染病管理、是业务工作,而应提高到关系人民生命健康和国家大事之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2、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的疫情报告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责任疫情报告人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义务疫情报告人也有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疫情报告的义务。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以最快的通讯方式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现甲类传染病和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疫情报告后,应当于六小时内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人民政府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县级人民政府立即报告1小时2小时2小时2小时2小时2小时举报电话(四)责任为保证疫情报告的真实与准确,维护疫情报告和管理工作的严肃性,要求各级政府有关主管人员和从事传染病的医疗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卫生防疫)人员、必须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报告疫情,不得隐瞒、不得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五)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地如实通报和公布全国疫情,包括及时地通报全国重大疫情,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公布全国汇总疫情,以及应采取的防治对策与措施。实验室结果的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和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疫情,是考虑到一些疫情的局部性和地区性,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疫情可以达到本地区内疫情通报作用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三、传染病的控制控制是指发生传染病疫情时,为了及时有效地控制疫情,消除传染病在人群中继续发生传播和流行的危险,国家行政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发现的传染病或暴发、流行的传染病,采取各种必要的行政措施。控制内容主要包括隔离治疗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对其污染的场所、物品和密切接触的人员实施必要的医学观察、卫生处理和预防措施;在传染病暴发、流行的情况下,可采取限制人群的活动等紧急措施乃至宣布疫区、封锁疫区以及调集人员,提供控制疫情所需的药品、器材和生物制品等规定。(一)控制疫情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发生传染病时,特别是出现暴发、流行的情况下,为及早控制疫情,不仅仅只是一些病人的隔离治疗,还涉及到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各种流行因素的处理和控制,健康接触人群的管理和生活供应等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面广量大、具有广泛社会性的一项系统工程,单靠医疗卫生机构是难以完成的,只有依靠整个社会,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控制传染病的继续发生和流行。(二)控制措施的主要原则1、控制措施与分类管理的关系根据传染病的传播方式,传播速度及其对人类危害的程度,应采取的监督监测防治措施,本法第二、三条明确规定了我国传染病管理工作中实施分类管理的原则,将35种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乙、丙三类分别实施强制管理,严格管理和监测管理。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控制列入采取强制措施的范围,这是当时欲将艾滋病拒国门之外。现在对艾滋病的认识更加深刻了。不需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疫情处理实行分级分工管理的方法,是符合传染病疫情处理需要及早进行和就地严格管理的原则,疫情处理人员以最快的方式到达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处理,采取相应的对策,防止疫情进一步蔓延,有利于迅速控制疫情。根据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不同的传染病监测、监督任务,统一规范化的要求,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上一级机构对下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业务
本文标题:传染病防治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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