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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作业3: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汉朝的法律制度汉朝的疆域主要内容•一、汉初的立法思想•二、汉朝法律形式的变化•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四、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及影响五、汉朝的司法制度•六、汉律的儒家化特色一、汉初的立法思想•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之以儒、法思想,表现为“与民休息”、“约法省刑”、“无为而治”。二、汉朝法律形式的变化•1、“约法三章”:•2、汉律六十篇:•汉高祖时期:①萧何《九章律》9篇②叔孙通《傍章》18篇•汉武帝时期:③张汤《越宫律》27篇④赵禹《朝律》6篇•3、主要立法形式•(1)律•(2)令•(3)科•(4)比三、文景时期的刑制改革•主观上,秦代灭亡后,汉代统治阶级和思想家们深刻反思和总结秦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认识到传统的肉刑不利于封建政权的稳固;•客观上,汉文帝继位以后,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比较稳定;•引发事件——缇萦上书刑制改革•内容:•文帝时:废肉刑,把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改劓刑为笞刑三百,改斩左趾为笞刑五百,斩右趾为弃市刑。•武帝时:减少笞数,改革刑具,行刑时不得换人等。•改革的意义:•①顺应历史发展的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②中国古代刑罚由野蛮向文明转变;•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标志。四、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型及影响•1、转型的历史条件•(1)社会经济、政治和思想文化的客观需要•(2)汉武帝个人的才智与个性;•(3)儒家思想家的极力提倡。•2、引礼入法与三纲入律•在儒家学说的指导下,董仲舒以阴阳五行理论为基础,正式提出了“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阶段3、影响•(1)确立新的刑法原则•(2)维护君主绝对权威•(3)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4)镇压人民反抗•(5)削弱打击地方割据势力•(6)监察制度的变化•(7)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新的刑法原则•上请制度。即当官贵犯罪后,可以通过请示皇帝给有罪者某些优待。汉朝一反法家“刑无等级”的法治传统,将西周时代“刑不上大夫”的司法特权正式法律化。•恤刑制度。对老人、小孩、妇女、残疾人等有特殊情况的人,在定罪处刑时给予特别宽宥的做法。汉朝统治者以儒家宣扬的“仁政”思想为指导,标榜“以仁孝治天下”。•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这一刑罚原则,源于儒家伦理道德观念。孔子曾明确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大不敬、不道罪•矫制矫诏罪•僭越罪•犯跸罪•腹诽罪危害政权、危害中央集权罪•大逆不道•首匿罪•通行饮食罪•沈命法•见知故纵罪•推恩令•左官罪•阿党附益之法•酎金律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代的法律很难推倒重订;•②完备的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出来。•所谓“春秋决狱”,是指以《春秋》的“微言大义”作为司法审判的根据,特别是作为决断疑难案件的重要依据。•是汉武帝确立“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法律儒家化的必然产物。•“春秋决狱”的最重要的原则是“论心定罪”,即以犯罪者的主观动机是否符合儒家“忠”、“孝”的精神定罪,若符合,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反儒家倡导的“忠”、“孝”之精神,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也要认定为犯罪,并予以严惩。即所谓“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春秋决狱的影响•1、推动了律学的发展。•2、对审案原则的修正:•在一定程度上纠正酷吏横行的现象;•定罪量刑时强调分析行为人的主观动机有其合理的因素•但容易造成司法的随意性。•3、促进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秋冬行刑•即在立秋以后、冬至以前这段特定的时间内执行死刑。•这主要受到董仲舒“天人感应”学说的影响,春夏以阳为主,万物生长,不宜刑杀。秋冬以阴为主,万物凋零,应施刑罚,清理狱讼。•这种“行刑”说在客观上有利于农业生产与社会秩序的稳定,故为后世封建法律所继承。五、汉朝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1.中央:廷尉2.地方:州、郡、县三级•(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1.告劾:①严禁越诉②严禁卑幼控告尊长③诬告反坐2.审判:①辩告②讯③读鞫、乞鞫:复审3.报和奏谳:①报②奏谳4.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5.秋冬行刑与春秋决狱六、汉律的儒家化特色•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汉律发生了较大变化,开始逐步走上了儒家化道路。•首先,汉律确立了德主刑辅法律思想。•其次,汉律强化了君主专制皇权。•再次,汉律维护了伦理纲常关系。•最后,汉律规定了儒家化的刑罚原则。•《春秋》决狱法律化与秋冬行刑制度化,是汉朝司法制度开始儒家化的重要表现和标志。
本文标题:作业3:汉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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