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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简介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社会问题和发展问题,诸如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隐私权问题,制定什么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如何界定和制裁网络犯罪行为,信息教育如何普及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制定合理正确的信息政策和法律来加以解决。本章介绍信息政策和法律的体系结构、信息政策和法律制定的一般原则以及信息政策和法律的评价方法。10.1信息政策的体系构建10.1.1信息政策的含义在本书中关于信息政策的讨论主要是从主流的国家信息政策的层面展开的。我国学术界对国家信息政策的概念(1)从管理的角度出发,认为信息政策是国家根据需要规定的有关发展与管理信息事业的方针、措施和行动指南。(2)从决策的角度出发,认为信息政策是政府或组织为实现一定的目标,如信息自由流通、信息资源共享而采取的行动准则。(3)从信息活动出发,认为信息政策是调控社会信息活动的规范和准则。上述观点从不同角度对国家信息政策概念作了不同的解释,但它们在目标和功能上是一致的。我们认为,国家信息政策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国家或政府为解决信息管理和信息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关系和涉及到公共利益、权益、安全问题,保障信息活动协调发展而采取的有关信息产品及资源生产、流通、利用、分配以及促进和推动相关信息技术发展的一系列措施、规划、原则或指南。10.1.2国家信息政策体系的构建我们根据国家信息政策的五个要素,即政策主体、政策目标、政策问题、政策内容、政策形式来分析我国国家信息政策体系建构问题。(1)政策主体政府是国家信息政策的主体,这是非常抽象的。要全面构建我国的信息政策体系,不仅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广泛领域,而且触动社会各阶层、集团、组织的利益。为了保证信息政策制定的有效和公平,我们认为,应在依据专业化和协调性统一原则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直接牵头,在有关信息管理和信息产业发展的各行政职能部门之上,建立一个全新独立的国家信息政策协调委员会。这种保持独立性的好处是:第一,可以减少利益集团的影响,从而减少不确定性,并且可以作出公平的政策;第二,具有独立性的政策制定机构将更加趋于专业化;第三,还可以增加决策的透明性。目前我国的国家信息政策和法规制定机构有国务院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家经济信息化联席会议、信息产业部信息化政策法规司等。如:美国信息政策和法律的立法与执法主体机构。总统副总统NII咨询委员会IITF秘书处应用与技术委员会政府信息技术业务工作组技术政策工作组保健信息应用工作组信息基础设施专题小组(IITF)电信法规委员会普及服务工作组可靠性/脆弱性工作组国际工作组法规起草专题组监督工作小组NII安全问题论坛信息政策委员会知识产权工作组个人隐私工作组政府信息工作组(2)信息政策目标是指通过制定信息政策所实现的利益协调和分配关系。我们认为,当前我国国家信息政策的目标是:信息服务社会化和通用化以实现公平;信息产业市场化以实现效率;信息管理科学化以保证安全。(3)政策问题信息政策问题是指能够列入政策制定议程的客观社会问题,即信息政策应该解决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现代社会的信息政策问题往往具有复合性和关联性,要求对信息政策从整体上进行综合性的研究,以便理清信息政策所涉及的各种复杂关系。当前信息政策问题主要有①产业经济发展问题②法律问题①产业经济发展问题a.信息产业发展与投资。信息产业发展战略;信息产业发展与资金不足的问题;国内信息市场开放与民族信息产业保护、扶持问题。b.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解决信息传输网建设、经营与服务的关系问题,即线路提供者、网络服务者和信息提供者的关系问题;建设数字图书馆、档案馆等信息资源机构。c.信息资源管理。信息资源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问题;国家部门机构垂直管理造成大量公用信息归部门所有的问题;政府信息管理、企业信息管理与信息用户的关系问题。d.信息技术管理。信息技术与信息资源的关系问题,特别是电信网、计算机互联网与有线电视网的关系;公用网与专用网的关系问题;信息技术发展、创新和利用问题——信息处理过程、信息存储技术、传播技术。e.人力资源的投资。信息产业发展与信息人才缺乏的问题;信息教育的普及问题。f.信息经济测度标准和信息化指标的制定问题。信息经济测度标准和信息化指标是用来反映和衡量一国信息经济发展水平和信息化程度的工具。在一定程度上,信息化指标可以检验国家信息产业经济政策的科学性和正确性。a.IT行业、网络产业(如电信业)的垄断问题。解决政府规制与自由竞争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商业性与公益性。b.出版业(垄断竞争市场行业)的高额利润问题。②法律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是利益问题。解决信息共享和知识产权保护的矛盾问题。a.工业产权保护、专利权保护、技术转让。b.版权、著作权保护。c.商标权、域名保护。信息安全涉及到广泛的社会问题。解决信息自由流通和信息安全的矛盾问题。a.信息公开与信息保护问题。个人隐私权保护;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政府信息公开与国家机密保护;跨国数据流问题。b.国际信息合作与国家信息主权的关系。c.计算机病毒、黑客程序防范与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d.电子商务的电子签名和数字认证问题。(4)政策内容我们把国家信息政策内容简化成经济的和法律的两个层面加以研究。①经济层面a.宏观产业发展经济问题·数字经济政策。建立鼓励信息技术发展的“以信息为中心的新经济”体系。·有关风险投资、金融辅助、信用保证、交叉融资、引进外资的政策以及国家为扶持信息产业发展而采取的优惠贷款、税收减免、补贴、产业发展基金等政策。·优先发展远程信息服务业政策。如发展远程教育、远程医疗、网络游戏。·有关技术创新、技术转让、技术引进政策以及推动信息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选择。·信息劳动力的培育与发展政策,如人才流动政策、普遍教育政策(发展远程教育)。·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政策、信息利益分配的信息公平政策,实现“三网融合”,即电信网、计算机互联网、有线电视网融合,节约资源,实现信息的一体化服务。b.应施行如下政策:第一,价格政策。第二,税制改革。第三,规则和有关政府组织改革。第四,法规改革。第五,企业的公司化兼并与国际接轨,使企业按商业规则经营。②法律层面a.知识产权保护在制定有关知识产权的政策时,应该采取使知识产权的价值达到最大化的原则,而不是最大限度地去保护知识产权。依据这条原则,我们可以在知识产权与资源共享的关系中实现最大的效率与公平。b.信息自由流通与信息安全第一,公民通讯的实时控制和控制主体的保密义务,明确控制主体的范围和权限,不干涉公民的正常通讯自由以及获取信息自由,保护公民第二,第三,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有向公民披露财务信息和必要信息的义务;第四,保护国家、政府及有关组织机构、商业机构、企事业单位的核心第五,国家应独立自主地开发关键性信息技术、软件,以维护信息主权第六,第七,推动信息国际交流。(5)政策形式政策形式是指政策内容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宣传、执行政策的有效工具和合法依据。信息政策的形式是指国家制定并发布执行的有关信息政策内容的文件、指南或规定。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信息政策的制定原则还不成熟,信息政策内容体系还不健全,属于全国性的国家综合性信息政策的研究显得不足。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整体性的国家信息政策尚未形成,因而面对许多信息管理和信息经济领域缺乏应有的导向和约束。基于此,我国政府应尽快出台《国家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保障。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应将国家信息政策转变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贯彻和实施。同时,针对我国社会信息化发展中新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加强信息化法制建设,规范社会信息行为,创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社会信息化发展环境。10.2信息法律10.2.1信息法律的含义、类型信息法律是指在调整信息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利益、权益与安全问题。信息法律的主要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信息安全法、信息公开法、新闻出版与传播法、电信法、电子商务法(电子签名与数字认证法等)、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律等等。我国在信息化发展的进程中非常重视相应的法制建设,近几年来不断地颁布了一些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法律法规,开始构筑起我国关于信息活动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在现有的国家信息法律中作相应的修改和补充,使其适应信息化发展的需要。第二,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门的法规。第三,我国还颁布实施了一些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和政府规章,对已经发生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暂时没有通过立法来调整的现实问题予以规范。这些信息法律、法规文件,一是国家级立法较少,而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规定较多。即使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二是针对信息产业某个领域、某个现象的法律法规较多,而从宏观上对信息产业的全局性进行把握的法律法规较少。立法主要集中在信息产业与信息技术的立法、知识产权立法以及涉及加强电话计费监控、电信管制等热点问题。三是有形规则与无形规则共存。在实际中,有形的成文的信息法律法规较少,而无形的非成文的信息规则较多。许多信息规则是通过会议或新闻发布会的形式发布的。四是信息技术的应用与发展程度为信息法律法规的立法空间设置了特定的边界条件。10.2.2信息法律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在其国家和社会信息化发展的进程中对于法律环境的建设,归纳起来,主要应用了以下几种模式:(1)(2)专门立法模式(3)谨慎暂缓模式(1)修改适用模式许多信息技术相对落后、信息化程度相对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都主要应用这种立法模式,他们基本上只对已经存在的相对完整且普遍适用的传统法律部门中的主干法律作出补充性修改,一般不另外专门单独立法。(2)专门立法模式国际上那些信息技术发达、信息化程度先进的发达国家,以及一些在信息化发展中某些方面卓有成效的国家,如新加坡、印度、阿根廷等等往往较多地采用这种立法模式,它们比其他国家在信息化的某些方面认识更深、实践更多,获得更多的经验教训,因而更有可能进行某些方面的专门立法。(3)谨慎暂缓模式由于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整体上正处在迅速发展的过程中,有许多具体问题还需要研究、探索和试验,其法律性质、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法律规范作用点、相关法律价值取向和具体构架等一系列问题都还需要进一步认识,现在就要通过立法建立规范调整机制,显然条件并不成熟。许多国家目前主要采取“谨慎”的态度,暂缓立法,而主要依靠政府的政策导向推动国家信息化的自由发展。10.2.3国家信息法制建设的基本过程世界各国,尤其是欧美诸国在其国家立法的过程中,基本上都遵循着为促进信息化发展排除障碍的基本思路,实行的是一条“政策导向、行业自律、立法规制、逐步统一”的发展道路。各国政府在信息化发展之初以各种“计划”、“行动纲要”的形式制订了一系列基本政策,为国家的信息化发展指明了方向和目标,为今后的实施奠定了基础,起到了政策导向作用。随着国家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相应的社会环境初步建立起来,行业自律型的规范机制也在不断地完善,其中最显著的标志是政府加强管理,包括以某种形式的引导和参与,赋予行业协会组织更多的管理职能,使其更具功能性和权威性,以此形成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提升。政府在鼓励行业自律的同时,在有关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信息化发展进程中的实际情况,吸取行业自律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教训,通过对已有政策规范和行业自律规范的升华,废除现行法律中不利于信息化发展的政策与法规,制定新的法律条款协调和保障国家信息化的推进,以此建立起国家信息法律规制体系。在国家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时期内,将逐步形成行业自律和法律规制双轨并行、共同作用的局面,并且在以后一个相对长的时期内持续发挥作用。10.2.4信息法规的例证分析下面以几个具体的信息法规为例展开若干例证分析:(1)德国的《多媒体法》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为建设自由的信息和通信服务市场提供一个可靠的法律基础。即通过为信息产业创立一个稳定而可靠的法律环境刺激人们在信息产业方面的投资,同时通过市场竞争保护该领域的
本文标题:信息政策与信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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