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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页共16页*****有限公司职业卫生宣传培训资料用人单位:*****有限公司培训负责人:联系电话:第2页共16页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1、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胡锦涛主席签署第五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1、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2、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3、促进经济发展二《职业病防治法》指导思想1、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2、转变政府职能3、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4、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5、发挥全社会的作用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三、《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2、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3、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4、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5、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四、职业病防治原理1、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2、疾病控制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3、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第3页共16页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解读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二)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三)防治策略:1、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2、管理手段: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3、原则: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四)主体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五)明确监管职责:按照“防、治、保”分段管理的原则,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是职业卫生的监管部门,划清了各级政府及安全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职业卫生监管工作中的责任。根据中编办2010[104]号文《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文件精神,各部门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分工如下: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1)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2)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3)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4)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5)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2、市卫生部门职责:(1)负责会同安全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2)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3)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第4页共16页(4)负责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5)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控制的监督管理。(6)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7)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3、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责:(1)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2)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依法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4、市总工会的职责: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第二章前期预防一、立法意图:控制职业危害产生源头二、主要内容1、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3、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4、分类管理,综合治理5、一般、较重和严重职业病危害6、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国家对从事放射性、高毒、高危粉尘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7、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一)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二)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三)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四)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建设项目“三同时”第5页共16页1、预评价: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2、设计审查: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3、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一、主要内容1、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2、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3、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4、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5、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6、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7、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8、健康监护档案二、用人单位必须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用人单位义务:1、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2、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3、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4、危害告知(合同、作业场所、培训教育)5、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1、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2、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3、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第6页共16页4、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者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2、获得职业卫生防护3、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4、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5、要求改善工作条件6、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7、批评、检举、控告8、参与民主管理9、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10、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法定职业病定义: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立法意图1、体现保护可疑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2、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卫生法律法规衔接3、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一)诊断机构条件1、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2、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3、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4、诊断人员:执业医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注: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诊断原则1、职业史、危害接触史2、现场危害调查评价3、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4、三人以上集体诊断推定诊断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第7页共16页有效的职业病诊断结果应包括:《诊断证明书》;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争议鉴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省、市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回避原则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职业病诊断、治疗、医学观察、鉴定等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保障方面的规定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医学观察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经济补偿(工伤保险条例》费用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三)、职业病报告责任:可疑职业病人和职业病人报告:1、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2、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第五章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一、安监部门职权:(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二)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三)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二、职业危害事故临时控制措施:(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二)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三)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下列行为:第8页共16页(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二)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
本文标题:职业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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