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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企业上市原因、流程及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二、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三、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四、企业上市常见的法律问题五、公司未通过发审会的原因一、企业上市原因、程序及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一)企业上市原因1.对大股东而言,体现为:财富衡量市场化,能以二级市场交易的价格直接反映财富价值,价值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体现;财富易于变现,后代即使对前辈的事业没有兴趣,前辈可以将股票套现,将真金白银留给后代。控制资源能力增强,能以较少资本控制更多的社会资本,可以提高股东的举债能力。•2.对公司而言,体现为:持继扩张效应。上市募集资金数量大、到账速度快、资金无需归还,规模可快速扩张。且作为其它融资方式的基础,还可通过配股、增发、发行可转债等方式不断融资。客观进步效应。上市还有助于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管理优势和制度优势;信息披露更为严格,运作更加规范。广告及信用效应。公司可成为财经媒体、数亿中国股民关注的对象,上市还可以提升企业形象,提高公信力和知名度。(二)上市流程•1.改制与设立股份有限公司•2.尽职调查与辅导•3.募集资金项目可行分析•4.申报材料制作•5.申报材料上报审核•6.发行与上市(三)中介机构的工作内容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聘请的中介机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其他机构1.证券公司全面负责上市工作:•详见《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1)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2)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3)对公司人员含股东进行辅导和培训;•(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出具发行保荐报告;•(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9)在公司股票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2.会计师事务所负责财务审计工作:(1)报表审计,出具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2)负责验资,出具有关验资报告;(3)盈利预测审核,出具审核报告(如需要);(4)鉴证企业内部控制,出具内鉴证报告;(5)负责核验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6)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7)对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8)相关财务会计咨询服务。3.律师事务所负责合法性检查工作:(1)对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2)指导股份公司的设立或变更;(3)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4)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独立性、税务等公司全面的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5)对股票发行上市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6)协助和指导起草相关的公司法律文件;(7)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8)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二、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法》第127条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证券法》第13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法》第50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二节(一)主体资格要求•发行主体应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公开发行股票(特例)。•股份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超过三年,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业绩可以连续计算。(二)独立性要求•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资产应当完整;人员、财务、机构以及业务必须独立。•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应完整披露关联方关系并按重要性原则恰当披露关联交易,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情形。•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也不会产生同业竞争。(三)规范运行要求•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规定;•内控健全有效,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进行违规担保的情形;•不得有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以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和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合法合规经营,最近三年内无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并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四)财务指标要求•发行前三年的累计净利润超过3,000万人民币,净利润每年且为正数;•发行前三年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超过5,000万人民币或累计营业收入超过3亿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资产质量良好,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盈利能力较强,现金流量正常。•过去三年的财务报告中无虚假记载,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依法纳税,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行人的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不得有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出现。(五)股本及公众持股比例•发行前不少于3,000万股;上市后股本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公众持股至少为25%;如果发行时股份总数超过4亿股,发行比例可以降低,但不得低于10%;•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六)募集资金要求•募集资金有明确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与投资项目应与发行人现有经营生产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七)其他要求:•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的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重大违法行为。(八)创业板:•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4.公司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四、企业上市过程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一)主体资格问题•主体资格不能存在问题,是依法设立,合法存续,公司身份清白,根红苗正。•历史沿革是清晰可见,历次增资、重组、扩张、股权转让、引入战略投资者合法合规。1.设立时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1)现金出资。抽逃资本,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2)实物出资。要证明是股东合法持有的,先过户,后验资。但要注意实物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未决诉讼、纠纷等事项。集体土地出资都是违规行为(3)净资产出资(股权出资)。是否要债权人同意?除了在国有企业改制以及企业整体变更的情况下可以以净资产出资,其余情况能否以净资产作为出资方式,目前尚无定论。主要看各地工商局的态度。(4)民企中有国有资产。民企改制为股份公司时,如原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性质为国有资产,该资产的权属在上市中很容易引起争议。•2.设立时非现金出资价值的合理性(1)所有的非现金出资,都需要评估作价。问题是评估程序是否合法,评估作价以后,这个价值能否认可,确认以后,该资产是否产生效益,如果效益不高,或者是比原来预计的差,这个价值该怎么认定,损失谁担。(2)设立时价值合理性的判断。非货币资产虽然有评估,但是现值明显低于评估价值,如何处理。发审员特别关注。中小板、创业板公司这种问题会多一些(无形资产比较明显)。3、公司历史沿革中涉及的出资问题(1)多年前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如果验资报告无虚假情况,该出资不到位占比很小,已被纠正且对公司没有产生不良影响,并在申报文件中如实披露,则对公司申请发行上市无重大影响。(2)如果存在未到位出资比例高、虚假的验资报告、申报时尚未解决等情况,则该类公司的拟发行上市将存在重大问题。有无实质性障碍。(3)如果存在出资不到位又不如实披露,后经过举报或审核中被发现的,3年以后再说。•4.股权结构•对整个股权设置,要求股本结构的稳定、合理、合法合规和控制•稳定,就是指整个股本结构相对是比较稳定的,在过去的三年内,至少是实际控制的股本结构是稳定的。如当控股股东把股份质押给另一公司时,有可能存在控制权的重大不确定性。如当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过低,其他股东一起行动会使实际控制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实际控制权不稳定,也就说明公司的业绩可能会发生变化,这将为公司上市带来阻力。•合理,是指股本结构的持股合理。(仁者见仁的事,说服发审委)。•合法,整个公司的股本结构以及所有股东是否合法持有股份,搭上市的便车易引发争议,如余秋雨持股、私募股权等。5.股东人数,200人问题•《证券法》规定任何一个股份公司在上市前,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超过200人就算公开发行。•但证监会认为200人为最终股东的累计计算(含间接持股),•已经上市的商业银行的案例不具推广性。(如北京银行上市前24338名股东,自然人23617名,全员持股)6.战略投资者(风险投资者)•战略投资的引入对企业来讲,首先有筹资的好处,以少量股份换得大量的现金。其次,战略投资者对上市能够给予一定的帮助。但要注意战略投资为上市带来的风险,特别是相对持股量比较大的投资人和股东,在上市过程中也是重点核查的对象。因为有些投资者本身历史比较复杂,如被处罚过或在历史上自筹资本不到位等等,这将会给公司上市带来一定的障碍。•7.对赌※对赌协议是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协议时,双方对于未来不确定情况的一种约定。如果约定的条件出现,投资方可以行使一种权利;如果约定的条件不出现,融资方则行使一种权利。※对于存在对赌协议的情况,需要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对赌条款的合法性;二是是否要披露,如何披露。•对赌条款的合法性•第一,风投企业承担了一定的风险和成本(资本的投资成本和机会成本);被投资企业基于风投企业的投资而获取了现金资源,取得了相应利益。因此,对赌条款并未违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第二,法律对于对赌条款本身并无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承认其合法性。•第三,股市场已出现了对赌协议,并被市场所接受(蒙牛和伊利),证监会认可。•第四、对赌协议是
本文标题:公司上市过程中常见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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