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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编公司的资本运作第六章公司的融资方式第一节公司的资本制度第二节公司的股份和股票第三节公司债券第四节公司的其他融资方式第五节公司的国际融资第二编公司的资本运作第一节公司的资本制度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公司成立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由出资人认缴的出资构成的公司财产总额。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资本又叫股本。二、公司资本的意义1、是股东对公司的永久投资(可转不可抽)2、是公司运营的物质基础3、是公司债务的总担保(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4、由出资人协商,并记载于公司章程5、有最低的资本限制三、公司资本与相关概念1、公司资产(P138)公司的资产往往大于或者小于公司资本。(盈利或者亏损)2、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3、发行资本股份公司发行股票而筹集到的资本,在未全部发行以前,低于注册资本4、实收资本公司实际收到的现款或以货币计算的其他财产的总额。两者不一致的情形:(1)实收资本注册资本。由于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在2年内缴足资本,因此会出现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短期内不致的现象。但当注册资本缴足后,公司账面“实收资本”应与登记的注册资本保持一致。(2)实收资本>注册资本。a、在企业增资但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时按正常的程序,已成立的企业若要办理增资变更登记,股东应先行缴交股款(投资实物等),而财务则根据投资款缴款单(实物交接单等)进行增资账务处理,然后企业再持有关增资的决议、批文及《验资报告》等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b、在股东多缴投资款而财务账务处理不当时当企业收到的投资者出资超过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时,超出部分应作为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在“资本公积”科目核算。四、公司资本制度类型: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折中资本制1、法定资本制概念:法定资本制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作出明确规定,并由股东一次性足额认缴,公司才能成立的资本形成制度。内容:(1)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里对资本总额进行明确的规定。(2)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总额一次性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全部认足。(3)公司成立后要增加注册资本的要根据法定程序进行。2、授权资本制概念:授权资本制指公司设立时,须在章程中确定资本总额,但全部资本可以分期发行,发起人或股东只需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公司即可成立,未发行的资本,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营业需要随时发行或募集。内容:(1)公司设立时要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好资本总额(2)而只需认购公司章程中所确定资本总额的一部分(3)公司成立之后再募集资金的,无需变更公司章程,也不必履行相应的增资程序。3、折中资本制概念:折中资本制是结合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势,演变而成的资本形成制度。表现方式:1、采用授权资本制,但将公司的资本限定为发行资本,而非注册资本。2、对授权发行的期限加以限定(董事会发行需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内行使)3、对授权发行的资本加以限定(许可资本制)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公司资本总额,并一次发行,全部认足。同时公司章程可以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一定期限内,在授权的公司资本的一定比例范围内,发行新股,增加资本,而无须股东会的特别决定。思考:我国采用何种资本制度?五、公司资本的原则三大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1、资本确定原则含义:●公司的资本总额记载于公司章程,数额确定、具体●由股东全额认缴否则:公司不能成立2、资本维持原则含义:公司资本与资产的平衡体现:(1)发起人的连带认缴出资责任(不出资、出资不足)(2)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的面值(可平价或溢价)(3)债务不得抵销(个人债务不能抵销公司债务)(4)亏损必先弥补(5)无利润不分红3、资本不变原则含义:非经法定程序,公司资本不得随意增减。增资、减资需股东会决议及表决,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第二节公司的股份和股票一、股份的概念(专属于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是股份的表现形式。二、股份的特征(1)金额性,代表了一定的金额(2)不可分性(公司资本的最小单位)(3)平等性(每一股份是等额的,代表的权利也相等)(4)可转让性(“炒股”)(5)证券性(股票交易受证券法的调整)三、股份的种类1、代表的股东权利不同(普通股特别股)普通股:股东的权利一律平等,没有任何特殊权利。我国在上交所和深交所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特别股(优先股、后配股):我国没有此种类型。2、股份上是否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记名股无记名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公司发行记名股票的,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各股东所持股份数;(三)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四)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转让方式:背书无记名股: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持有无记名股票的人就是公司股东。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3、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有面额股无面额股)有面额股:在股票票面上标明了一定金额的股份。每股金额都相等,大多采用一元一股的模式。无面额股:票面上没有相应的金额(我国没有无面额股)4、股份可否被赎回(可赎回股不可赎回股)在发行特别股时,公司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将特别股赎回,并予以注销。5、投资主体不同(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外资股)国家股: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的总称,以国有资产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公司法人投资形成的股份。(事业单位、社团)公众股:个人股外资股:外资投资所形成的股份6、是否以人民币发行和交易(A股B股)A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普通股票。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B股:正式名称是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H股:即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N股:在中国大陆注册、在纽约(NewYork)上市的外资股。)四、股票概念: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股票代表着其持有者对股份公司的股权。(见书上P147)特征:1、有价性(股票是有价证券)2、证权证券3、流通性,在不同的投资者之间交易。4、要式性,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四)股票的编号。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5、价格波动性和风险性6、从属性(依股份而存在)第三节公司债券一、概念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债务人)债券持有人(债权人)二、特征1、特定公司承担的债务发行主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2、发行债券须依法定程序进行3、整体发行,内容一致4、有价证券5、债权证券(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三、对比于股票对比项股票债券持有人股东债权人是否参与经营参加不参加发行主体股份有限公司两者皆可风险根据盈利分红按期固定收益四、公司债券的分类1、按证券是否记名(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记名债券:债券上登记有债券持有人的姓名。转让时要在债券上签名(背书)无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2、按债券有无担保(担保债券无担保证券)担保证券:以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担保发行人按期换本付息。无担保债券(信用债券):仅凭信用,无担保。3、按债券能够转化为股票(可转换债券非可转换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债券。只有上市公司才可发行可转债!4、按是否享有其他权利(一般债券参加债券)一般公司债券:到期还本付息,利率固定,无其他收益。参加公司债券:在公司股利分配比例超过债券利率时,增加债券利息。第五节公司的国际融资一、国际贸易融资定义:p159主要方式:(一)银行短期贷款和出口信贷1、短期贷款流转贷款、临时贷款和打包贷款2、出口信贷(二)信用证、进口押汇和出口押汇(三)银行承兑汇票和汇票贴现汇票贴现指在持票人需要资金时,将持有的未到期商业汇票,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给银行,银行在票据金额中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贴现申请人的票据行为。(四)票证再融通(五)福费廷(六)国际保理二、国际商业银行贷款定义:指金融机构或公司在国际金融市场上向外国商业银行借入货币资金。形式:联合贷款、双边贷款、银团贷款三、国际货币市场融资又称:欧洲货币市场市场融资方式:欧洲货币贷款、欧洲票据四、国际股票市场融资主要形式:(一)公司在海外直接上市(二)全球存托凭证(三)B股(四)买壳上市五、国际债券市场融资定义:国内债券市场在国际范围内的业务延伸,是国际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外国债券市场美国外国债券市场、日本国际债券市场、德国外国债券市场、瑞士债券市场(二)欧洲债券市场第七章公司资本市场第一节公司股票的发行和交易制度一、股票发行与交易原则1、公开原则披露相关信息,不得作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有重大遗漏。2、公平原则所有的投资者都应基于平等的地位和机会参与股票的交易。3、公正原则监管机构应当对所有股票活动的参与者公正的适用法律,对一切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4、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二、股票发行的种类1、根据发行对象(公募私募)公募发行:发行者在市场上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私募发行:不公开发行股票,为内部融资方式。2、根据发行方式(直接发行间接发行)直接发行:无需借助证券中介机构,直接发行股票(发起设立时的认购)间接发行:需通过证券中介机构(募集设立)3、根据发行目的(设立发行增资发行)设立发行:为设立公司而认购股份。增资发行:为扩大经营而追加资本。三、我国股票发行的审核制度混合制:公开有关资料,让投资者自行判断股票价值,并且,发行人应符合法律和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注册制(不审查实质要件)核准制(要对发行人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核,如,营业性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公司发展前景等)四、股票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一)股票发行条件1、设立股份公司发行股票指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要符合公司法的要求,人数,住所,发起人认购比例,证监会的审批。2、增资发行股票指设立后的新股发行。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二)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三)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司增资发行股票还应符合:(一)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二)距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十二个月;(三)从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四)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二)股票发行程序1、设立发行股票的程序(教材170)2、新股发行的程序(教材171)五、股票交易的场所一级市场(发行市场)二级市场(交易市场)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场外交易市场(非通过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进行的交易)六、股票交易的方式1、现货交易2、期货交易3、信用交易4、期权交易七、股票上市交易的条件和程序1、条件《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二)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三)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四)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证券交易所可以规定高于前款规定的上市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2、上市交易的程序(1)申报材料,证监会发
本文标题: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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