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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资讯速递Newsletter2009年4月18日江苏诚鑫律师事务所主办客户单位内部刊物(每周一期)4月Volume2新法快报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13306135706(陈律师)中国颁布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中国国家旅游局2009年4月7日发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细则),并自2009年5月3日起开始实施。根据该细则,旅行社分社及旅行社服务网点不具有法人资格,其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应由设立社承担。细则还列举了属于转让、出租或者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行为,例如旅行社准许其他企业、团体或者个人,以部门或者个人承包形式经营旅行社业务。。保监会为险企投资股市立新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9年4月7日发布五个有关保险资金投资渠道调整的新方案,明确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50%以上的保险公司可以正常开展股票投资。上述五个文件包括:《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关于规范保险机构股票投资业务的通知》、《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的通知》、《关于印发《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产品设立指引》的通知》及《关于加强资产管理能力建设的通知》。其中,《关于增加保险机构债券投资品种的通知》增加了保险公司可投资的债券品种,包括大型国有企业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国务院决定在5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9年4月8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五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上述试点城市包括: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会议指出,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对于推动中国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经贸关系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尽快发布有关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活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中国将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日前发布通知,决定在药品生产企业实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通知指出,药品生产企业应授权其药品质量管理人员对药品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药品生产的规则符合性和质量安全保证性进行内部审核,并由其承担药品放行责任。2009年中国将首先在血液制品类、疫苗类、注射剂类以及重点监管特殊药品类药品生产企业试行药品质量受权人制度。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小时法律咨询热线:13306135706(陈律师)上证所加强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重大信息。根据上证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通知),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时,上市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参会者披露任何未披露的信息。同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外界采访、调研前,应事前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秘应全程参加采访或调研两部门规范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评估如果投资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9年3月30日发布《关于加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对所提供的非货币财产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通知还指出,投资人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业务和评估结果财政部要求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财政部2009年4月9日发布《关于当前应对金融危机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意见),要求企业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高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的能力,保持企业平稳健康发展。意见指出,企业应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并购重组工作。企业应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分析研究并购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避免因盲目扩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外,意见要求企业加强金融衍生品投资管理,健全企业内部金融衍生品投资控制制度。中国将支持服务外包企业中国商务部、财政部发布通知,决定安排专项资金对2009年度承接国际服务外包的相关业务予以资金支持。根据上述部门2009年3月27日发布的《关于做好2009年度支持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上述资金将重点支持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确定的“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列入商务部重点服务外包企业名录的企业。同时,申请资金支持的服务外包企业每年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不低于150万美元,其中向境外最终客户提供服务外包业务额占70%以上。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30日发布的《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批复)作出了上述规定。根据该批复,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中国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制定《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若干意见(试行)》,加快推进住宅工程质量保险工作,强化住宅工程质量保障机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4月13日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该部门还将起草《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部令。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还将加强对从业单位和人员的质量不良记录管理。热点探究•及时•精要•权威•准确律师支招:怎样及时收回货款?怎样防止货款流失?在买方市场时代,作为售货一方,也许很多人都想找到一手钱、一手货的买方,但这可能不太现实。生意毕竟还是要做的,于是先交货、后付款这种交易方式就比较常见了。这样一来,对于卖方来说,最头痛的事不是担心找不到买主,而是要考虑卖出去怎样才能收回货款。虽然在国际贸易及一些国内的大生意中可能会使用信用证、汇票等金融支付工具,可这对于许许多多的买方而言,要求未免太高,你也可能会觉得烦琐。但在社会的普遍诚信度还不那么让人放心(当然还有不少人蓄意欺诈)的情况下,你还是要掌握一点防范风险的技巧的。笔者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代理了多起追讨货款的官司,虽然货款大多被追回,但售货方毕竟很被动。未雨绸缪,防范于未然,才是上策。为此,笔者根据从业经验,总结了一些防范货款流失的方法与技巧,希望能对广大从事赊销业务的公司或企业有帮助。一、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养成稳健交易习惯。比如调查买方资信、要求提供担保等等。赊货给一个你不清楚了解、也没有担保的人或企业?想想都很可怕。你要事先打听一下对方的商业信誉,最好是向他原来的合作伙伴了解下,看他是否重合同,守信用;必要时可要求对方提供担保.产品没卖出去和卖出去但打了水漂哪个好?相信大家都很明白。所以,为了确保货款的安全收回,你在赊销货物之前,应对买方的主体资格、偿还能力、商业信用等进行认真的调查,不要担心吓跑了对方,真正的合作伙伴是不会因为这个问题走开的,因为毕竟你有他想要的产品或服务;而因为不能理智选择或放弃交易对象而吃了亏的事却太多了。在对买方履行发货义务时,你可根据情况要求买方给你一些必要的保证或担保,如果他不肯,那就要考虑他合作的诚意了??一开始就不诚实的人在后来会爽快的付款给你吗?所以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养成稳健交易习惯,让心怀鬼胎的人无缝可钻,这些说来简单,做起来可显得保守的做法其实就是防止货款流失的最好法门.二、尽量完善交易程序,充分保留交易证据。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小时法律咨询热线:13306135706(陈律师)24小时法律咨询热线:13306135706(陈律师)本周说法在赊销交易中,因交货在前,收款在后,为了避免货款流失,你需要尽可能的完善交易程序,保留交易证据。如签订购销合同、严格审核采购单的签名或签章、送(收)货单的买方签名、经手人的授权文书等等。也许你会觉得太麻烦,但跟以后收账时的麻烦相比,这又算得了什么呢?在你完善了交易程序、保留了足够的交易证据后,也可以对买方起到一个督促、警示作用,使其不敢轻易赖账。如真的赖账不给,你通过法律途径讨要货款时也有保障。以下几种情形应该避免:1、买方采购单不签名,收货时只在采购单上签名视为收货;2、送(收)货单有多页,但买方只在最后一页上签名;3、收货人或经手人身份不明或未经单位明示授权;4、货款欠条非买方本人(或授权人)出具或书写;5、对方是公司,可合同上既没有公司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6、货款收条上不注明系偿付何批货款价金;等等。如果在交易中程序不规范,有上述几种情形之一存在,那就要拷问对方的诚信了:因为这为他赖账创造了便利条件,他可以说没收到你货或不欠你货款,而你要证明这些就要付出一些努力,收款的成本就会增加。笔者有一个朋友,是搞粮油销售的,他给厂里送了货后,是由食堂工作人员签字,但收钱要通过财务人员,原来都很顺利。可在最后一次的时候,他把收货单(仅有的收货证明)原件交给财务人员对过账后,没有取回来。后来对方迟迟不付款,再后来食堂工作人员和财务人员都离厂了,找到该厂的有关人员要钱,却被告知:不是我经手的,我不清楚,无法付款。经多次讨要没有结果,问笔者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笔者问:“你还有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你给他送了货?”答:“只有我们这送货的员工知道。”像这种情况,就不太好通过诉讼来解决,笔者遂告知:反正你给他们送了货,他们也清楚,你可以找他们好好协商一下。后来通过协商,对方结付货款时少付了一万元。而如果保留了相关证据的话,就不会这样被动了。本期案例—用免职来逼走员工,合法吗?原告:张某被告:A公司。原告张某原系中国天津B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职工,双方于1999年10月12日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3年3月26日,中国天津B有限公司、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美国某远东集团有限公司在上海签署合资经营合同,组建A有限公司。同年6月1日,A有限公司依法成立。同年8月28日,A有限公司举行第一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开业之日即为中国天津B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关闭之日,并在同日的开业典礼仪式上宣布了这一决定。随后,A有限公司将中国天津B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包括原告在内的在岗员工吸收为本公司的员工,但未与他们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后者在关闭之前没有与原告终止过劳动合同。2003年11月16日,原告被A有限公司任命为安装部经理。2004年2月15日,A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以近年来公司产品在上海地区安装中存在质量问题及工程管理问题为理由,免去原告的安装部经理职务,并在免职书上向原告提供了两种选择:(1)在4天内本人提出辞职申请,公司继续发给4个月的工资,并为其重新求职提供必要的帮助;(2)如在4天内公司未接到原告辞职申请,公司将自动终止对原告的聘用关系。届时,原告未提出辞职申请,A有限公司即终止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解聘,遂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5年1月26日,上海市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A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劳动关系于2004年2月23日终止。原告不服此裁决,于2005年2月9日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本人担任安装部经理仅三个月,被告将近几年来的质量问题归责于我,是不符合事实的。要求恢复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A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与中国天津B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对本公司没有PDFcreatedwithpdfFactoryProtrialversion约束力。本公司与原告之间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应按上海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按月确认。本公司未提前一个月通知原告终止劳动关系,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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