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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万安县委党校肖峰农村基本政策与法律法规中央农村政策全景2015年: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14年: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2013年: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2年: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若干意见2011年: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2010年: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若干意见2009年: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2008年: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2007年: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6年: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2005年: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2004年: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2001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1982年至1986年:82年肯定包产到户,83年肯定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84年延长土地承包期15年,85年取消农副产品统购派购,86年强调增加农业投入2014中央农村工作会与2015一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2014年12月22-23日召开。会议强调,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不断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实现集约发展、可持续发展。2015年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主要内容分5个方面。1、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2、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3、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4、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5、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共32条。1、坚持以粮食和农业为主,避免“非粮化”,坚决禁止耕地“非农化”。2、发展适度规模经营。3、推动“物的新农村”和“人的新农村”建设齐头并进。4、挖掘乡村生态休闲、旅游观光、文化教育价值。5、现阶段,不得将农民进城落户与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相挂钩。6、落实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7、开展农村垃圾专项整治。8、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尊重农民意愿,不得硬性下指标、强制推动。9、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10、在确保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审慎稳妥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分类实施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11、明确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之间的权利关系。一、农村土地政策农村土地分类农用地: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宅基地、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未利用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土地的权能所有权:国有或集体所有。城市土地属国有,农村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在城市,单位和个人可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获得耕地和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农民土地三证: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地(林权证)(一)宅基地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的集体所有土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村民集体所有,村民个人只享有宅基地使用权。需经批准发给《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包括住宅、厨房、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申请宅基地的条件(1)申请人属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申请地必须依法编制了城乡规划,并经政府批准实施。申请地块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不得突破本乡(镇)和村的年度建设用地指标;(3)申请地块一般不准占用耕地,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4)符合交通、通讯、电力、水利、水土保持等相关设施法律法规保护规定:铁路不少于50米,河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含匝道)不少于30米,高速公路的连接道不少于20米,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林道不少于4米。申请宅基地的条件(5)符合“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年满18周岁的村民因婚姻(包括男到女家落户)等原因确需分户建房,且已有的宅基地不能分割或虽能分割但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面积的。农村村民一户多宅的,每户只可保留一处符合标准的宅基地,其余的宅基地必须依法退回集体。应退出而拒不退出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6)面积标准:人均住宅面积不高于30m2。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占用旧宅基地拆旧建新和村内空闲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80㎡;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240㎡。(7)申请程序: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同意(先由本集体2/3村民签字,邻居一定要),村委会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整理汇总,每年分批次上报有农用地转用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建房“八不准”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土地增减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是国家推出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破解保护与保障“两难”困境的一项重要管理措施。关于“农地入市”目前法律:农村所有土地都不能“入市”。十八届三中全会:在符合规划和土地用途管制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不能买卖,“小产权房”无法转正。(二)耕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耕地又可分为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五种。农村土地的80%是耕地。基本农田是耕地的一部分,而且主要是高产优质的那一部分耕地。耕地的百分之八十左右是基本农田。对耕地和基本农田的保护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18亿亩耕地红线。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禁止性规定:(1)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2)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3)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耕地的“三权”1、耕地所有权:集体2、耕地承包经营权: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农户3、耕地经营权: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耕地的承包承包方式: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2、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水库、四荒,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期限:30年。承包历史:1978、1982、1983、1998、2028有关规定:1、承包地不得买卖;2、不得用于非农建设;3、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4、承包方案或法定调整事由出现需调整的,需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耕地承包几种特殊情况的规定1、小孩出生、老人死亡、全户消亡2、迁出人的承包权:考上大学、外出打工、获得公职、全家外迁3、妇女的承包权:嫁入、嫁出、丧偶、离异4、弃耕撂荒2年以上:《土地管理法》规定可以收回,《土地承包法》没说,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个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㈠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㈡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前款第(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就是农民可以将自己承包的村集体土地部分或全部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转移给第三方经营,原承包方或第三方向村集体履行原承包合同的行为。流转三原则:1、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2、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3、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转包和出租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和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转包与出租的区别转包: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成员。出租:承包方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第三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注意:1、互换必须坚持双方自愿,协商一致,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建议或协调但不能强迫。2、互换限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即双方当事人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3、承包经营权互换后,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改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条件一是承包方必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稳定的收入来源;二是必须经发包方同意;三是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入股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入股的基本特征:1、入股的主体只限于农户,是农户之间的自愿联合。2、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目的是发展农业生产,而不是从事其他工商业经营活动。3、入股的方式是从事合作生产,不是其他企业组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一种是家庭承包,承包的对象是耕地、林地和草地。一种是以其他方式的承包,承包的是“四荒”土地和水库。后一种可以设定抵押。前一种有争议。现行法律:农民对承包地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并没有处分权,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不允许抵押、担保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结论: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抵押的是经营权,承包地和承包权作为依然不许抵押。(三)农村土地征收和征用土地征收与征用的区别: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
本文标题:农村基本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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