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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刑事法律文书(公安部法制局朱希)
主要内容:一、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二、总体的制作要求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修订遵循的主要原则修订后的文书式样共97种,分为八个部分,包括:1、立案、管辖、回避文书;2、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文书;3、强制措施文书;4、侦查取证文书;5、技术侦查文书;6、执行文书;7、刑事通用文书;8、规范性文书。(一)依法设置1、规范操作程序;2、保障诉讼权利(二)务实好用1、解决实际问题;2、简化签章流程(三)高效减负1、合并同类文书;2、附加文书功能二、总体制作要求(一)案件编号原则上应当是对该案件决定立案后,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或者相关台账上生成的编号。(二)犯罪嫌疑人出生日期将“年龄”改为“出生日期”,以公历(阳历)为准,除有特别说明的外,一律具体到年月日。便于精确计算。(三)犯罪嫌疑人住址以户籍登记中的住址为准。如果该犯罪嫌疑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其他地方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则以该地为经常居住地。(四)签名文书式样中删去了个人盖章的要求。(五)发文字号发文字号印刷为“×公()字〔〕号”“×”处填写制作法律文书的机关代字;“()”处填写办案部门简称;“()”和“字”之间的部分为文书名称简称;“〔〕”中填发文年度;〔〕后填发文顺序号。(六)法律条文的援引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写明具体的条文号,条文中有款、项的,要具体到款、项。(七)成文日期成文日期应当使用大写数字。如“二〇一三年一月一日”。(八)印章的使用一是盖章时是字加印;二是加盖印章应当是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印章。有些办案程序调整为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但在相关对外法律文书上要授权加盖一级公安机关印章。(九)骑缝线打印电子法律文书可以无骑缝线,不必加盖骑缝章;纸质法律文书必须有骑缝线,加盖印章或专用骑缝章。(十)选择性项目的填写电子文书根据案情从相应选项中选择适当的项目。纸质文书根据具体情况删去不需要的内容。文书中较短的选择性内容,可用“\”删去。如:犯罪嫌疑人是男性,填写“男/女”。文书中较长的选择性内容,可用“”删去。如:对于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填写“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对于带有“□”的选择性项目,在选定的□中打“√”。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刑事通用文书一是正文中增加是否有接受证据情况;二是增加了“受案意见栏”;三是将“领导批示栏”修改为“受案部门负责人审批栏”。1、《受案登记表》用于告知接受案件的情况,与受案登记表配套使用;制作后,应当及时送达。2、《受案回执》一是将侦查人员、记录人的签名栏统一设置在笔录首部;二是增设了注明到案时间和传唤结束时间的栏目。3、《询问/讯问笔录》(二)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类文书主要是法律依据的选择(第34条、第267条);同时设置了犯罪嫌疑人羁押处所、住所,以及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填写栏目。1、《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申请人基本情况、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申请内容由提出申请的辩护律师填写;侦查机关意见由相应人员填写。2、《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除有碍侦查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的情形外,应当作出准予会见的决定。法律依据:对于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适用刑诉法第37条第3款;对于辩护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人的,适用刑诉法第37条第5款。3、《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法律依据的适用与《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相同。4、《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三)《拘留证》等凭证类文书一是法律依据栏空出,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二是正本中看守所民警签收栏增加送达看守所时间。三是副本中增加“是否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1、《拘留证》副本中增加“是否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的填写事项。3、《传唤证》为保证文书的严肃性,将原有的《传唤通知书》修改为《传唤证》。2、《逮捕证》(四)《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决定类、通知类文书一是法律依据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填写;二是将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删去,专门增设了《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1、《取保候审决定书、执行通知书》一是对监视居住的执行设置了选择性项目;二是法律依据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三是在交执行机关联中增加“是否属于律师会见需经许可的案件”。2、《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此外,为保证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有效执行,增加了《传讯通知书》、《保存证件清单》。关于法律依据,对于人民检察院建议的适用第93条,对于有关当事人申请的适用第95条。3、《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对于查清犯罪嫌疑人身份后,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情形,设置了“决定拘留/批准逮捕”的选择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只适用于“批准逮捕”。4、《计算/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按照《查封决定书》中确定的范围执行查封,并制作《查封清单》。对于查封现场发现超出决定书范围的需要查封的涉案财物,应当另行报批后再执行查封。5、《查封决定书》由公安机关开具给协助办理查封或者解除查封的机关,该机关根据通知书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6、《协助查封/解除查封通知书》按照《程序规定》第223条规定的审批程序,相应制作决定书;在扣押现场,《扣押清单》由办案人员、持有人、见证人签字确认后即可交持有人。7、《扣押决定书》适用情形:一是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某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二是共同犯罪案件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8、《终止侦查决定书》(五)技术侦查措施类文书适用于公安机关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办案程序: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报告书》送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再报准后,制作文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情形。《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适用于对复杂、疑难的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办案程序:办案部门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期限报告书》送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审核,再报批后,制作文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适用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情形。办案程序: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制作《呈请解除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批后制作文书。适用技侦类文书,总体把握两点:一是为便于文书制作和管理,原则上这四种文书统一由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保管和开具;二是暂不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中流转。(六)《提请批准逮捕书》等叙述类文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相对于原有文书,这几类文书中对于经依法侦查查明的案件事实部分,都要求详细叙述经侦查认定的相关事实。(七)通用类文书将检查、复验复查、侦查实验、搜查、查封、扣押、辨认、提取等笔录整合为一份通用笔录。1、《笔录》《查封笔录》中应当记录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经过,以及现场执行查封的经过。《扣押笔录》主要记录现场执行扣押情况,在《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中已经记录了扣押过程的,可不再重复制作《扣押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的附件4报告》是否附卷问题:可以附在侦查卷内,不随案移送。《现场勘验情况分析主要修改:增加了“办案单位意见栏”。2、《呈请报告书》3、《告知书》将有关告知统一纳入本文书,作为公安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凭证。
本文标题:刑事法律文书(公安部法制局朱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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