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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初级会计师经济法基础第7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本章内容支付结算概述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银行卡结算方式票据的一般规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考试特点本章考试各种题型都会涉及到,知识点比较多,也比较零散,在学习中应注意加强理解和记忆预计分值预计2012年本章分值20分左右《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七章支付结算法律制度考情分析最近三年考试题型、分值、考点分布9题20分12题24分9题21分合计商业汇票的相关规定-1题10分1题10分不定项选择题一般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票据的记载事项;支票的相关规定;票据的贴现1题10分--综合题信用证、票据的记载事项、票据的追索权、背书转让、银行卡的计息2题2分3题3分1题1分判断题票据的使用主体、当事人、挂失止付、背书转让;票据的保证;支票2题4分3题6分3题6分多选题背书转让、基本存款账户、托收承付、单位卡账户、票据的填写要求、提示付款期限、信用证、办理支付结算的要求、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银行卡的分类、票据权利4题4分5题5分4题4分单选题考点2009年2010年2011年题型《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一、支付结算的概念(★)支付结算: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银行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主要功能:完成资金从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的转移。办理支付结算的主体:银行(含城乡信用合作社,下同)以及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和个人。其中,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不得作为中介机构办理支付结算业务。《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二、办理支付结算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我国目前使用的人民币非现金支付工具主要包括“三票一卡”和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托收承付汇兑结算方式银行卡支票本票汇票(银行、商业)票据《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办理支付结算的原则(★)(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基本原则)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二)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三)银行不垫款原则银行不垫款原则:这是针对银行是中介机构这个地位来说的,也就是说,银行作为代理付款人是不能代委托人垫款付款的,即在行使“资金中介”的这个职责上是不能垫用自己的资金的《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单位、个人和银行办理支付结算,必须使用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凭证和结算凭证。单位、个人和银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改变的行为。变造无权限人假冒他人或虚构他人名义签章的行为伪造伪造、变造票据属于欺诈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记载事项的更改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其他记载事项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本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单位、银行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单位、银行签章的含义《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例题·多选题】根据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票据的有()。A、原记载人更改出票金额、并在更改处签章的票据B、原记载人更改出票日期、并在更改处签章的票据C、原记载人更改票据用途、并在更改处签章的票据D、原记载人更改收款人、并在更改处签章的票据『正确答案』ABD《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填写各种票据和结算凭证应当规范(1)关于收款人名称:单位和银行的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2)关于出票日期。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应在其前加“壹”②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零”①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如1月15日,应写成零壹月壹拾伍日;如10月20日,应写成零壹拾月零贰拾日《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2007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出票日期“3月20日”的规范写法是()。A、零叁月零贰拾日B、零叁月贰拾日C、叁月零贰拾日D、叁月贰拾日『正确答案』C(2011年单选题)某票据的出票日期为“2011年3月15日”,其规范写法是()。A、贰零壹壹年零叁月壹拾伍日B、贰零壹壹年叁月壹拾伍日C、贰零壹壹年零叁月拾伍日D、贰零壹壹年叁月拾伍日『正确答案』B《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四、办理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第一节支付结算概述(3)关于金额票据和结算凭证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二者不一致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2009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票据填写要求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单位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B、银行名称应当记载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C、出票日期可以选择使用中文大写或阿拉伯数码D、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正确答案』C《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概念和种类(★)银行结算账户: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的活期存款账户注意:(1)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财政部门为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按基本存款账户或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基本存款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人银行计算账户按存款人不同《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存款人应在注册地或住所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符合异地(跨省、市、县)开户条件的,也可以在异地开立银行结算账户。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填制开立银行结算帐户申请书。银行审查后,由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备案存款人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但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转为基本存款账户和因借款转存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除外。开户银行为存款人办理开户手续的日期(2)非核准类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的核准日期(1)核准类《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2008年单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人开立专用存款账户一定时间后,方可使用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该一定时间是()。A.自正式开立之日起1个工作日B.自正式开立之日起2个工作日后C.自正式开立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自正式开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正确答案』C(2011年单选题)甲公司因结算需要,向W银行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W银行为该账户办理付款业务的起始时间是()。A、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B、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C、正式开立该账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D、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正确答案』C《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二)银行结算账户的变更(三)银行结算账户的撤销需要变更的情形:存款人变更账户名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地址等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变更银行结算账户的时间:实际情况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三、各类具体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2007年单选题)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存款人因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账户是()。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正确答案』C(2010年单选题)甲公司成立后在某银行申请开立了一个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该账户性质属于()。A、基本存款账户B、一般存款账户C、专用存款账户D、临时存款账户『正确答案』A《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一)银行结算账户的实名制管理存款人应按照账户管理规定使用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或进行洗钱活动。(2007年单选题)关于存款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下列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A、存款人应以实名开立银行结算账户B、存款人不得出租银行结算账户C、存款人可以出借银行结算账户D、存款人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正确答案』C《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二)银行结算账户变更事项的管理存款人申请临时存款账户展期,变更、撤销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以及补(换)发开户许可证时,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也可授权他人办理《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二节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三)存款人预留银行签章的管理(四)银行结算账户的对账管理四、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单位遗失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文件;更换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书面申请、原预留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等相关证明文件。个人遗失或更换预留个人印章或更换签字人时,应向开户银行出具经签名确认的书面申请,以及原预留印章或签字人的个人身份证件。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应与银行按规定核对账务。《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卡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一)银行卡的概念银行卡:经批准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卡一、银行卡的概念和分类(二)银行卡的分类(2011年单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银行卡分类中,以是否具有透支功能划分的是()。A、人民币卡与外币卡B、单位卡与个人卡C、信用卡与借记卡D、磁条卡与芯片卡『正确答案』C(2006年单选题)根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银行卡是()。A、贷记卡B、专用卡C、转账卡D、储值卡『正确答案』A《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卡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一)银行卡申领、注销和丧失申领注销:持卡人在还清全部交易款项、透支本息和有关费用后,可申请办理销户。丧失:持卡人丧失银行卡,应立即持本人身份证件或其它有效证明,向发卡银行或代办银行申请挂失。《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卡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单位卡不得支取现金。贷记卡: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000元人民币。借记卡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机)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储值卡的面值或卡内币值不得超过1000元人民币。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发卡银行通过下列途径追偿透支款项和诈骗款项:扣减持卡人保证金、依法处理抵押物和质物;向保证人追索透支款项;通过司法机关的诉讼程序进行追偿。《经济法基础—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第三节银行卡二、银行卡账户和交易(二)银行卡交易的基本规定(2008年多选题)下列关于单位人民币卡结算使用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A、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可以与其他存款账户自由转账B、单位人民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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