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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原理》Jurisprudence文法学院徐宜可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导论第一节法学概说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第三节法学方法第四节法理学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一节法学概说一、法学的研究对象什么是法学?1.法学的研究对象在不同时代并不完全相同。2.对于法学的对象是什么的问题,不同学派的法学家们也时常给出不同的回答。3.说法学是“研究法律”的科学,有可能对一些人产生误导。4.法学与法律科学之间的关系也颇为复杂。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一节法学概说•法学是关于权利、义务及其界限的研究活动以及由此所产生的知识体系。1.法学的研究对象扼要地说就是法律现象。2.法学研究的根本任务就是明确权利和义务的界限。3.法律现象不仅包括法律的文本,也包括法律产生和运行的一切环节。4.法学既是一种研究活动,也是一种知识体系。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一节法学概说法律现象的考察:(一)法律制度问题。(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相互如何对应问题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一节法学概说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王某得知某市百货商场正在销售假冒“三星”品牌的电视机,遂购买了一台价值2300元的假冒电视机。第二天,王某以商场欺诈销售为由,要求该商场赔偿损失4600元。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一节法学概说二、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法学是一门具有独立地位、性质和内容的学科;同时,法学也需要与人文科学和其他社会科学保持密切的联系,相互借鉴、相互渗透、相互支撑,从而保证法学的丰富与发展。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一节法学概说三、法学分科与体系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一、西方法学的历史西方法学萌发于古希腊。古希腊的法律制度不很发达,同时,由于所有的理论性知识在当时都被视为哲学的一部分,因此,古希腊时期并无职业法学家群体和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但是,古希腊哲人们的思考和讨论,却涉及了一些法学最基本的问题,如法律的性质、法与正义、实在法与自然法、人治与法治、法律与政治体制等等。他们在这些问题上阐发的思想,对后世的法学理论和法制实践一直发挥着重要影响。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在古罗马时期,以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为基础,法律制度尤其是规范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私法制度达到了古代世界所可能达到的最高水准。这一时期的法学发展具有两个特点。一是法学首次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学不再是哲学的附庸和补充,而是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体系被职业的法学家、法律家群体所研究、传授、学习和应用。二是法学研究在人格权制度、物权制度、契约制度、继承制度和诉讼制度诸多基础性法律制度领域取得了伟大的学术成就,以致于在一千年之后,当近现代国家在以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为新的背景构建近现代法制的时候,古罗马法学和法律制度就成为一个丰富的知识源泉,因为古罗马人的法律智慧近乎完美地把简单商品经济中一切重要的财产关系的内在本质用详细而准确的法律语言表达出来,“以致一切后来的法律都不能对它做任何实质性的修改”。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西方进入中世纪之后,随着自然经济全面取代在古罗马时期一度相当发达的简单商品经济,古罗马法学和私法制度也被完全遗忘了。以当时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条件为基础,神学逐渐成为君临一切、包容一切的理论和知识体系,法学失去了独立地位并沦为神学的附庸。在中世纪大部分时间内,神学化的法学成为一种纯粹的辩护性理论,为教会权力和封建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在这一时期,尽管中世纪的法学在法律哲学、教会法、海商法等领域的研究也产生了一些有重要价值的理论和知识,但是,已经难以与古罗马法学的辉煌同日而语。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在经过了文艺复兴、罗马法复兴和宗教改革三大社会运动之后,西方法学在近代时期再度繁荣起来。此时,继承并发扬了古希腊、古罗马法学思想的古典自然法学说,日渐成为占主导地位的法学理论,并担负起批判和摧毁神权、专制王权和等级特权的革命任务。体现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理想的基本原则,诸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人权保护等等,均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予以理论论证,并经资产阶级革命而被上升为一系列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不过,直到l9世纪中叶,随着分析法学派和法学分科的出现,法学才最终取得了独立学科的地位。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在20世纪期间,由于制定法的日益繁荣和法律功能的扩展,法律部门及与之相应的部门法学也发展起来,法学成为一个容纳许多二级学科和三级学科的知识体系。在法学理论上,也出现了众多的流派,如,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学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等等。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二、中国法学的历史中国的法学思想萌发于夏、商、周时期。其间,夏与商所流传下来的法学思想较少,但是,在西周社会中,明德慎刑、礼主法辅的法学思想已经形成并制度化,这一理论对中国古代法学思想和法制实践影响至深。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国法学思想百家争鸣的繁荣时期,其间,尤以儒家、法家、墨家和道家的影响为巨,他们的法律观互有不同并相互竞争“话语霸权”,使得法学的思想市场生机盎然,新说迭出。就法学思想的深刻性和影响力而言,这是一个大家辈出的时代,许多思想巨匠都在世界法律文明史上留下了超越民族、超越时代的永恒印记。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秦汉至明清时期,在法学思想上,总的特征是因袭有余而创新不足。秦代按法家的理论建立了皇权专制制度,汉代则在“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纲领下,对孔孟儒学加以改造,形成了在制度上采法家皇权专制,在理论上突出儒家纲常名教的格局,直至明清,凡两千余年始终未有实质改变。由于政治专制、思想禁锢、舆论一律,学术自由不复存在,法学思想的繁荣也一去不返,其间尽管出现过“律学”短暂的兴盛,但是,总体而论,法律研究基本上被视为低级学问而难登大雅之堂。所谓的法律研究,也大体上局限于刀笔吏、刑名师爷和讼师这一群体之内,此种研究,只是经验层次上的研究,很难称得上是法学研究。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二节法学的历史鸦片战争之后,中国发生了“数千年未有之大变局”,逐渐步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此时,西方法学和法律传入中国,西方式的法学教育随之引进,这标志着法学首次在中国成为独立学科。“五四”运动之后,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传入中国,由此,法学作为一门科学的历史才真正开始。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三节法学方法一、法学方法概述法学方法是指人们在认识和探寻法律、法律现象及其基本规律时,所应当遵循的原则、程序和技巧。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三节法学方法二、法学研究的基本方法•规范分析方法:基本问题是“是什么”;注重对法律的概念、源渊、形式和效力进行解释;很少甚至不考虑法律以外的因素对法律的影响,而仅限于法律规范本身的内容。•社会实证方法:基本问题是“实际上是什么”;注重对法律进行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现实主义的解释。•价值分析方法:基本问题是“应当是什么”;注重对法律的价值进行解释。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三节法学方法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四节法理学一、法理学一词的含义及演变法理学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因而,就制度层面言,法理学是一门研究所有法律制度中的一般问题、原理、原则和制度的学问。它不关心每一具体制度、法律的具体操作问题,而是对每一法学学科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和原理作横断面的考察。法理学研究的范围是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这三个法学基本研究方向的结合。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四节法理学(一)1949年前一般冠名为法理学,也有称为法学通论、法学绪伦、法学要论(二)1949年后先后叫做“国家与法的理论”“法学基础理论”(1981年)“法理学”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四节法理学二、法理学研究对象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四节法理学四个部分:1、法的一般原理:包括法的概念、本质、价值、功能、分类、发展等;2、法的基本范畴:法律关系、权利义务、职权职责、法的渊源、规范、体系、效力、责任、法律意识、法治原理等;3、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包括法与经济、政治、文化、宗教、道德、人权;4、法的制定和实施:包括法的制定、解释、执行、适用、遵守以及法的实施保障等。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四节法理学三、法理学的体系法理学本体论方法论社会论价值论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四节法理学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性质和任务法理学的性质:(1)是各部门法学的最一般的基础理论;(2)是法学体系中最具有前沿和尖端意义的学科。法理学的任务:(1)为部门法学提供指导;(2)回应社会建构和法治实践;(3)为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贡献法学思想。河南理工大学《法理学》第四节法理学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⒈法理学归属于人文科学的一部分,它基于对法的原理、原则、制度的研究而推衍至对人类生活式样、价值、人类的精神等等问题的思考,无疑为人文科学(包括哲学)的研究展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和方向。⒉法理学不仅为人们提供学习法律的人门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培养法律和法学工作者的见识和境界。⒊法理学重在训练人们的法律思维方式和能力。Thankyou
本文标题:28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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