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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区际法律冲突第一节区际法律冲突概述一、概念定义:指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具体而言,是指一个国家内部和各个法域存在着独特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当某一跨区域的民商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律制度时产生的,所涉各区域法律竞相要求支配或不支配该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二)法域的定义和特点定义:一国内各个具有独特法律制度的区域被称为“法域”1.法律制度的独特性2.法制实施的区域性3.法律制度的平等性4.法律制度的非主权性(三)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1、区际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l)国家的联合与合并。(2)国家的独立。(3)国家的兼并。(4)国家领土的割让。(5)国家领土的回归。2、产生的条件:(1)一国内部,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法域;(2)各法域之间的民事交往产生跨区域的民事法律关系;(3)各法域的域内域外效力同处于一个民事法律关系之中。3、区际法律冲突的种类(1)以国家结构形式为标准划分为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和联邦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这是最通常的分类方式。(2)以社会制度为标推划分为相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不同社会制度的各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3)以法系为标准划分为同属一法系的不同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和非属同一法系法域之间的区际法律冲突。二、区际私法的概念定义:用于解决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之间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法。通常还包括管辖权和区际司法协助。特点1.国内法2.民商事法律适用法与国际私法有联系也有区别联系:(l)国际冲突法的产生是以区际冲突法的产生和发展为先导;(2)均是民事法律冲突;(3)以解决民事法律冲突为目的,在冲突规范的结构和有关制度方面相同或近似;(4)都是间接的调整方式;(5)因国际冲突规范指定某个多法域国家的法律时,准据法的确定需借助区际冲突法的规定;区别:调整对象不同;解决的民事法律冲突不同;一是一国内部,一是不同主权国家。法律渊源不同;前者是国内法或者全国统一区际冲突法,或者国内各法域自己的区际冲突法。后者可以是国际公约。体现的政策不同;一是一国之内政策,一是一国的对外政策。前者受国内宪法的制约,后者受国际公约的一些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具体的规则及制度上有所不同。第一,在连结点方面,国籍是国际冲突法的重要连结点,而区际冲突法中完全不起作用。第二,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运用上,区际不适用或适用范围窄,国际则适用范围广。第三,在识别、反致、准据法的查明等问题上,各国在国际和区际冲突法的应用上内外有别。第四,在判决的承认和执行方面,一般说来各法域的法院判决可以“自由流通”互相承认,国际冲突则不然。三、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途径(一)区际冲突法途径1.类推适用国际私法来解决2.适用与解决国际冲突基本相同的规则来解决3.各法域分别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4.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二)实体法途径制定全国统一实体法;如美、加、澳。适用于部分法域的统一实体法解决有关法域之间的区际冲突;英国如苏格兰、北爱尔兰。各法域采用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以求得实体法的最终统一。美国统一商法典。最高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共同的上诉法院,如加、澳。第二节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一、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1、领土的回归和国家统一2、一国两制的实施A、两制并存B、依法设立特别行政区中国出现“一国两制四法域”的局面,而产生区际法律冲突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1、是一种单一制国家内的区际法律冲突;2、既有同一社会制度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社会制度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3、既有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又有不属同一法系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4、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各法域之上无最高司法机关加以协调;立法管辖权不由中央宪法直接管辖,而是由特别行政区加以规定。第三节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一、基本原则1.国家统一原则2.一国两制原则3.平等互利原则4.促进与保障区际民事交往的原则二、解决步骤各法域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共同加入某些冲突法公约来解决区际冲突利用实体法来避免和消除法律冲突三、区际私法《示范条例》简介1.法律适用一般性原则2.属人法的适用问题3.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4.物权5.债权6.知识产权7.婚姻家庭8.继承第四节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一、概念:指同一主权国家内部不同法域在司法领域的合作与互助.具体而言,是指某一法域的法院应另一法域法院的请求,代为进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和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与国际私法协助区别。1.法律依据不同;2.区是一国内部不同法域之间;3.区一般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二、中国区际司法协助产生及特点1.一国两制基础上2.不同法域并存下3.单一制国家的区际司法协助4.最终形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三、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若干设计方式1.准国际私法方式2.区际协议方式3.中心机关方式4.多种协议方式四、内容1.送达2.取证3.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4.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四、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的实践(一)法律文件民商事司法文书的送达1.委托送达申请的提出1)申请主体2)申请对象3)申请文书应载明的事项4)申请文书的语文2.对申请的审查3.对申请事项的执行4.其他问题(二)法院判决或裁决的承认和执行1、申请提出2、审查3、执行其他问题(三)仲裁的承认与执行1.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2.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3.中国大陆与台湾地区多项选择题(04司法考试题)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多项选择题(04司法考试题)•1、根据我国的司法解释,我国法院在依法应适用外国法律时,如果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不同的法律,应如何确定准据法?A.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准据法B.可以直接选择适用该国任一地区的实体法C.在无法根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确定时,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准据法D.依当事人的住所地确定准据法•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司法考试题(单选)•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2、内地某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民事案件过程中,需从澳门调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多项选择题,05司法考试题)A.该中级人民法院可直接委托澳门的有关法院调取证据B.澳门受托法院可以该民事案件属于其专属管辖为由拒绝执行受托事项C.受托法院完成调取证据的期限最迟不得超过自收到委托书之日起三个月D.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可以直接委托调取证据•3、位于厦门的甲公司与位于台北的乙公司因货物买卖产生纠纷,双方在台湾地区的有关法院就该纠纷进行诉讼,该法院做出终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多选,05司法考试题)•A.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B.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C.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D.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李某在内地某法院取得一项涉及王某的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民事判决。王某的主要财产在澳门,在内地也有少量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7年司法考试题(单选)A.李某有权同时向内地与澳门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B.李某向澳门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内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王某的财产C.如澳门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它不能仅执行该判决中的部分请求D.该判决的执行应适用内地法律思考目前大陆、香港、澳门、台湾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方面有何规定?如果没有规定怎么办?中国区际司法协助现状送达和调查法院判决相互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香港√(无调查)√√澳门√√√台湾×√√
本文标题:区际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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