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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应有之法律观—简介日本医事纷争处理制度与医师赔偿责任保险台北医学大学PGY课程讲师:刘文瑢2005.12.17医事纷争处理机制医事纷争之发生,绝非只是医病间之问题,与国家社会整体发展之对应政策有极大关连性,国家应积极参与纷争之解决。醫療事故真相医疗事故发生,在医疗行为实施过程中,是无可避免之事实。即使今日,医疗科技进步,医疗体制亦大抵制度化,仍不可能完全避免。解決之道先行瞭解「醫療事故真相」,有助於研究「醫療過失」、「醫事法」與「醫事紛爭處理機制」等相關議題。研究醫事法學目的學習如何預防醫療事故發生或減少醫事紛爭,而非杜絕醫療事故;又倘若不幸發生事故時,應如何迅速且有效解決問題,才是當務之急。醫療事故逐年增加之主要原因(1)從前:醫療技術發展較遲制度不完備技術改革醫療環境改變現在:服務日常化及高度化醫學及法學教育普及醫事紛爭增加←病人權利意識高漲(patient’srights)醫療事故逐年增加之主要原因(2)二次大戰後,歐美先進國家經濟進入高度發展階段,國民對於社會保障之擴充訴求運動化,如要求實施保險制度等;同時醫療機構顯著增加之結果看來,從1970年代至今,病人就診次數增多,醫療事故遂有明顯增加之傾向。醫療事故逐年增加之主要原因(3)簡言之,醫療體制根本無法完全配合醫療之迅速擴充,加上國民權利意識高漲等造成之結果,可謂為社會快速發展下必然趨勢。醫事法現代醫療已不再像從前一般,僅依附在摸索狀態下自然進行,而需訂立嚴格之法律規範。實施醫事行為時,規律醫病關係之法規總體即醫事法。醫事法內容及特質醫學進步之同時,社會經常寄予厚望,故先進國家之法學專家越來越關心醫療業務所衍生之各種法律問題。此一期待之背面卻表現出以追究醫師之法律責任為目的之「醫師責任訴訟」有明顯增加之趨勢。醫學倫理與法律醫師之職業在本質上雖屬自由業,但有關醫師執行業務時,仍須受到相關法規約束。醫師執業必須建立在獨立之學術基礎上,而在此一領域中,法律和倫理與醫療行為之不可分割性即備受肯定。確定醫療責任之因素醫療事故發生後,首先需確定之因素有:(1)人(who)醫事人員(2)地方(where)醫療機構等(3)方法(how,what)責任問題(medicalliability)法律責任民事責任損害賠償刑事責任刑罰行政責任行政處分醫療訴訟(Patient)PD(Doctor)醫療過失損害發生請求損害賠償民法死亡業務過失刑法資格問題(license)是否密醫行政法醫事法領域憲法私法社會福利法公法民法全民健保法刑法行政法訴訟法損害發生民、刑事資格問題業務過失賠償責任之請求醫療過失醫療過程中,原可以人為方式迴避之有害結果,卻因醫事人員參與且疏忽,對有害結果未予以防止而產生事故,造成病患傷亡,就是醫療過失。醫事法律專門用語關係醫事(療)事故可歸責事件(過失)不可抗力事件醫事(療)紛爭醫事(療)訴訟和解訴訟外處理方式調解(調處)其他醫事與法律結合之必然性醫事法規是以醫政相關事項為內容之法規,立法目的在樹立醫事專業人員執業行為規範。醫事法規是衛生行政當中最重要之一環,亦是最根本之要素。醫事法之重要課題Arztrecht(醫事法)-AdolfLaufsa醫師之裁量權b診療方法之選擇與說明義務c診療方法之選擇與法律介入d醫學進步與注意義務高度化e醫學倫理與法律關係如何有效預防醫事紛爭多充實醫學知識和臨床技術與國內其他醫師具備相同之醫療水準遵從醫療院所各項守則或規範遵從前輩醫師指導切實執行各項醫囑詳實記載醫療文書與病患或家屬充分溝通日本醫事紛爭處理制度與醫師賠償責任保險日本醫師會(JapanMedicalAssociation簡稱JMA)提供資料,展開調查並檢視過去三十年來日本醫療責任制度發展之始末。日本醫師責任保險(PROFESSIONALLIABILITYINSURANCEOFJAPAN)大部分「都道府縣」醫師會中設有「醫事紛爭委員會」為訴訟外民事處理制度,己成為日本民間解決醫事紛爭之重要調停機構。委員會之組成委員會成員由會長擔任委員長,並從各專科醫學會中選出委員,加上顧問律師共同組成,並設置五個專門委員會,有外科、婦產科、內兒科、整形外科及其他科(眼、耳鼻、泌尿、皮膚、精神)。日本醫師會申訴程序之前提(JMA’sClaimResolutionProcess)醫師必需是JMA會員且有保險調解不成仍可訴訟日本醫事紛爭處理制度會員所開設之診所或管理醫療機構病患、病患家屬大阪府醫師會醫事紛爭特別委員會委員:醫師、律師日本醫師會保險公司調查委員會賠償責任審查會提出書類1.醫事紛爭報告書、2.委任狀、3.參與人之履歷書、4.診療記錄簿影本、5.病患提出之文書等保險公司醫事紛爭和解(金錢賠償)【經由地區醫師會長】(提出)保險金填補會面協議保險審議會付託聯絡指示面談協調審查請求回答委員等立會JMA制度之優點2.很快速處理醫事紛爭,平均約3到12個月,而法院訴訟程序卻要花上35個月解決。1.病人不用找律師,沒有訴訟費用。JMA制度之缺點2.無記錄,保費不會增加,亦無額外制裁,如懲戒等,屬於任意制。1.會員醫師在不同案件可重複申請,可能會有濫用之情況。醫療傷害責任之種類(TYPESOFLIABILITYFORMEDICALINJURY)民事責任(1987年基於侵權行為法請求者約佔49%,基於契約法佔35%,同時請求者16%)刑事責任(1952~1972年55件婦產科案中28件刑事起訴,但1973~1983年159件案子只有2件依刑事起訴)行政責任(1992年1月~1998年8月有151位醫師被懲戒10位醫師執照永久吊銷,29位執照吊扣一至三年,112位被吊扣一年以下)日本判決介紹高松高裁昭和51年3月24日判決—子宮外妊娠破裂死亡事件(昭和49年第53號損害賠償請求上訴)事實起源(1)A婦於昭和45年12月4日給Y醫師檢查後,並指示一週後來院看報告。A於同月12日再度來院時,Y再度診療仍看不出有懷孕徵兆,認為是月經不順造成無月經。同月26日A再來院,Y才診察出有初期懷孕症狀。事實起源(2)A擔心有子宮外孕,故Y醫師替A做多項檢查,結果大多呈現陰性反應,故告知不用擔心,將來如有出血,或下腹疼痛時,趕緊來院即可。事實起源(3)訴外K醫師於昭和46年1月2日中午左右往診時,A臉色蒼白,幾乎沒有脈搏跳動,呈現休克狀態,經緊急處理後,轉往市立醫院,但在途中情況更危急,只好轉送Y醫院。A在下午五時左右,因子宮外孕而大量出血致死。判決理由(1)醫學上因月經不順而持續無月經有兩種可能性:1.非常早期懷孕;2.根本沒有懷孕。依一般醫師經驗,即使懷疑亦不會斷定是懷孕,通常還會要求再觀察。Y醫師在此階段,無需懷疑是子宮外孕而做任何處置之義務。判決理由(2)A最後一次月經是昭和46年10月21起三日,假定是排卵期間,子宮體較小,並無懷疑子宮外孕,乃有疑問?但12月4日、12日經多次檢查,輸卵管並未有異常腫脹,亦無不正常出血及下腹疼痛等症狀,故無懷疑子宮外孕,亦無做子宮外孕流產,但仍應告知有不正常出血時,應立刻來院診斷。判決理由(3)子宮外孕流產前,與正常懷孕狀態幾乎一樣,故流產前要發現子宮外孕是非常困難。子宮外孕之補助診斷法乃流產後之事,流產前幾乎無檢查方法,上述方式如用在流產前,可能導致輸卵管破裂、流產等而不得不避免使用上述方法(A當時有強烈慾望要生小孩)。判決理由(4)上述診療方法乃一般醫師(當時)所採取方針,故Y醫師並無診療義務履行不完全之責任。結論医学及医疗技术日新月异,现在已研发多项补助诊断之医疗仪器,如超音波等,可帮助医师早期诊断出是否有子宫外孕或其他疾病。本事件依当时之医疗技术,的确很难在流产前能诊断出子宫外孕,只告知病人回家后多留意观察已足够。已符合当时医疗水平,故不构成过失责任,但并不表示现今如发生一样状况,医师仍然没有法律责任。
本文标题:医师and法律-日本医事纷争处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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