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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医患沟通与知情同意权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苏旺东律师2014.01.12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法律:《侵权责任法》、《执业医师法》、《母婴保健法》、《药品管理法》●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部门规章:《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早产儿治疗用氧和视网膜病变防治指南》、《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0年版)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效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通过五十五、五十六条可以看出:告知对象:●患者本人●近亲属●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被授权负责人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05.01实施第二十六条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日期1995.06.01第十七条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案例:生下肢残儿,医院该不该赔偿?教训:对于“B超:胎儿肢体显示不满意或肢体结构无法完整显示”的情况,一定要向孕妇履行书面的告知义务: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根据患者病情、预后不同以及患者实际需求,突出重点,采取适当方式进行沟通。•医患沟通中有关诊疗情况的重要内容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入病历,并由患者或其家属签字确认。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第十九条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案例:妻子未经丈夫同意要求医院实施了终止妊娠手术,医院应否对丈夫承担赔偿责任?教训: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知情同意权的主体是孕妇本人,不是其丈夫。孕妇无行为能力时,是监护人。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行政法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09.01实施第十一条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01.06.20实施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四条公民享有母婴保健的知情选择权。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第十七条二款: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育龄夫妻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应当提出医学意见;限于现有医疗技术水平难以确诊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育龄夫妻可以选择避孕、节育、不孕等相应的医学措施。第二十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对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部门规章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4.09.01实施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条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对于新入院病人常态签署授权委托书!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的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②法定代理人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③近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告知及签属同意书的对象是:1、患者本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法定代理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3、授权人员-患者因病无法签字4、医疗机构负责人、被授权人-1、2、3、4无法签字时保护性医疗告知及签属同意书的对象是:1、近亲属2、关系人保护性医疗时近亲属及关系人的签字一定要有患者的授权委托书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④代理人及授权委托书《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八条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第六十四条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权,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指定代理人按照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的指定行使代理权。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03.05.01实施第十六条对一般孕妇实施产前筛查以及应用产前诊断技术坚持知情选择。第十七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法律的适用问题)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第二十条开展产前检查、助产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孕妇进行早孕检查或产前检查时,遇到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孕妇,应当进行有关知识的普及,提供咨询服务,并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孕妇或其家属,建议孕妇进行产前诊断。第二十三条对于产前诊断技术及诊断结果,经治医师应本着科学、负责的态度,向孕妇或家属告知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和风险性,使孕妇或家属理解技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结果的不确定性。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第二十四条在发现胎儿异常的情况下,经治医师必须将继续妊娠和终止妊娠可能出现的结果以及进一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孕妇,由孕妇夫妻双方自行选择处理方案,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若孕妇缺乏认知能力,由其近亲属代为选择。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患方的选择权(同意或拒绝)1、医患沟通要素(知情要素)★提供信息★确认信息的了解、★确保自愿参加、★做决定的能力★做决定的主体、★告知程序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提供信息(1)必须提供真实而充分的信息给患者,如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我国法律法规对患者知情同意权已作了一些规定,并已在医疗实践中得以实施,但是医疗纠纷案件中,由于侵犯知情同意权引起的纠纷仍占较大比例。苏律师咨询电话:13510770007★提供信息(2)提供一个普通医生在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都会提供的信息患者身体和疾病的状况;可选择的手术或非手术治疗方案可行性及益处;治疗建议、实施某种治疗的性质目的及实施的程序;不采取治疗手段可能的
本文标题:医疗活动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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