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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申报高职必交材料及分工:(1)申请正式建校请示报告。(祁银德负责)(2)申请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校名、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层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预测,现有办学条件包括:校园、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师资队伍情况,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以及办学经费来源等。(陈文负责)(3)学校章程(张校负责)。(4)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黄助理负责)。(5)师资队伍一览表(黄裕平负责)。(6)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戴道新负责)。(7)图书资料一览表(高莹负责)。(8)相关的佐证材料。二、撰写依据及要求(一)参照依据:1.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2.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教发[2004]2号3.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方案-教高〔2008〕5号4.广东省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总体规划(二)撰写要求第一份:上交省厅表格。要按照高职设置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及评估指标撰写。第二份:学校实情表格(自留)。按照学校实情如实填写,目的是找差距,为实地考察评估早做筹备。(三)提交时间本周四(9月8日)下班前,提交至医研室陈文处汇总2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报审批指南办理机构:发展规划处办理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723号高教大厦1106房联系电话:020-37628912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申报审批程序》。提交材料:(一)申请筹设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办学校:(1)申请筹设请示报告。(2)筹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拟建学校校名、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和人才需求预测,校园、校舍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3)建校资金来源。(4)筹设工作班子成员名单,简历及资格证明文件。2.民办学校:(1)申请筹设请示报告。(2)筹设可行性论证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拟建学校校名、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和人才需求预测,校园、校舍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3)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身份证明。(4)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建校所需资金的验资报告,合作办学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赠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6)筹建工作班子成员名单,简历及资格证明。(二)申请正式设立学校,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1.公办学校:(1)申请正式建校请示报告。(2)申请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校名、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层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预测,现有办学条件包括:校园、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师资队伍情况,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以及办学经费来源等。(3)学校章程。(4)校园《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土地使用证》。(5)师资队伍一览表。(6)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7)图书资料一览表。(8)相关的佐证材料。2.民办学校(1)申请正式建校请示报告。3(2)学校所在地级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3)申请正式建校可行性论证报告。包括举办者、校名、校址、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层次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需求预测,现有办学条件包括:校园、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以及师资队伍情况,办学经费来源与管理使用,事业和学科发展规划等。(4)学校章程。(5)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6)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7)校园《土地使用证》和《建设用地许可证》。(8)拟任命校长、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9)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或具有政治权利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合作办学的,应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10)投资办学公司简介,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申办者上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并提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专项法律意见书。(12)属捐赠性质的校产、应提交捐赠协议,并说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13)师资队伍一览表。(14)教学仪器设备一览表。(15)图书资料一览表。(16)其他相关的佐证材料。办理程序:一、正式设立学校1.公办学校由主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批交省教育厅提出办理意见;民办学校由举办者征得所在地级市教育部门同意后,向教育厅申报;正式设立学校申请,每年9月15日开始受理,10月15日截止。逾期不予受理。2.省教育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3.省教育厅受理申报材料后,在省教育厅网页上公示7天,然后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4.召开广东省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对申报正式设立学校进行评议和表决;评议表决结果,由评议委员会办公室7天内在省教育厅网页上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反馈给申办者。5.经评议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学校,省教育厅将专家组的考察结果和评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意见会有关部门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6.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学校,由省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备案。7.获得教育部备案的民办高等职业学校,由省人民政府颁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二、申请筹设学校1.公办学校由主办单位向省人民政府申报,省人民政府接到申报材料后批交省教育厅提出办理意见;民办学校由举办者征得所在地级市教育部门同意后,向教育厅申报;筹设学校申请,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受理,其他时间不予受理。2.省教育厅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正式受理。43.省教育厅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并进行实地考察;4.教育厅将专家组的考察意见会有关部门后,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流程图: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申请筹设学校正式受理申报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并实地考察会省有关部门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省人民政府报教育部备案申报学校名单(网上公示7天)评议表决结果,网上公示7天报省人民政府审批会省有关部门组织专家组审核申报材料并实地考察省高校设置评议委员会会议评议和表决接收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不合格的退回(9月15—10月15日)接收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初审,不合格的退回(3月1—3月30日)正式受理申报5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教发[2000]41号第一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熟悉高等教育、具有高等学校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职校(院)长和副校(院)长,同时配备专职德育工作者和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从事高等教育工作经历的系科、专业负责人。第二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必须配备专、兼职结合的教师队伍,其人数应与专业设置、在校学生人数相适应。在建校初期,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一般不能少于70人,其中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应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0%;每个专业至少配备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本专业的双师型专任教师2人;每门主要专业技能课程至少配备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2人。第三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的学科门类、规模相适应的土地和校舍,以保证教学、实践环节和师生生活、体育锻炼与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建校初期,生均教学、实验、行政用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校园占地面积一般应在150亩左右(此为参考标准)。必须配备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必要的实习实训场所、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适用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在建校初期不能少于600万元;适用图书不能少于8万册。第四条课程设置必须突出高等职业学校的特色。实践教学课时一般应占教学计划总课时40%左右(不同科类专业可做适当调整);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实验、实训课的开出率在90%以上;每个专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基础技能训练、模拟操作的条件和稳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基地。一般都必须开设外语课和计算机课并配备相应的设备。第五条建校后首次招生专业数应在5个左右。第六条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第七条新建高等职业学校应在4年内达到以下基本要求:6全日制在校生规模不少于2000人;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任教师不少于100人,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人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的25%;与专业设置相适应的教学仪器设备的总值不少于1000万元,校舍建筑面积不低于6万平方米,适用图书不少于15万册;形成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特色的完备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对于达不到上述基本要求的学校,视为不合格学校进行。适当处理。第八条位于边远地区、民办或特殊类别的高等职业学校,在设置时,其办学规模及其相应的办学条件可以适当放宽要求。第九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以前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年三月十五日7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的通知教发[2004]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和各项改革的推进,原国家教委1996年发布实施的《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学条件标准》(教计[1996)154号)已不再适应当前普通高等学校发展的需要。为此,在委托有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充分征求有关教育管理部门和部分高等学校意见的基础上,对上述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观将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执行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主要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确定限制、停止招生普通高等学校,并对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进行监测。《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发布实施,有利于加强宏观管理,逐步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有利于促进办学条件改善和保证我国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二、各地、各部门和各普通高等学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以及本《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合理确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规模,以维护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保证普通高等教育基本的教学质量和规格。三、根据指标的用途及其重要性,新修订的《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由以下两部分组成:1.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包括生师比、具有研究生学位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教学征政用房、生均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值、生均图书。这些指标是衡量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和核定年度招生规模的重要依据。2.监测办学条件指标:包括具有高级职务教师占专任教师的比例、生均占地面积、生均宿舍面积、百名学生配教学用计算机台数、百名学生配多媒体教室和语音实验室座位数、新增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所占比例、生均年进书量。这些指标是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补充,为全面分析普通高等学校办学条件和引进社会监督机制提供依据。同时这些指标还可反映普通8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改善、更新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和高等学校信息化程度等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四、限制招生、暂停招生普通高等学校的确定:l.凡有一项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的学校即给予限制招生(黄牌)的警示,以维持基本办学条件不再下滑,并促进其尽快改善办学条件。限制招生的学校其招生规模不得超过当年毕业生数。2.凡有两项或两项以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低于限制招生规定要求,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黄牌的学校即为暂停招生(红牌)学校。暂停招生学校当年不得安排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计划。五、请各地、各部门将本通知及《基本办学条件指标》尽快转发至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原《核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模办学条件标准》和《“红”、“黄”牌高等学校办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