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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卫生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旨在调整医药卫生关系,在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和。卫生法的特征:1.以保护人的生命健康为根本宗旨2.与自然科学紧密联系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4.反映社会共同要求5.采用多种调节手段。卫生法律关系:由卫生法所调整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团体之间、它们内部机构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卫生监督、医药卫生管理和医疗预防保健服务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1.卫生法律规范是卫生法律关系的前提2.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3.卫生法律关系是一种纵横交错的法律关系4.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保健机构是最主要的主体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卫生法律关系主体、卫生法律关系内容、卫生法律关系客体(物、人身、行为、精神产品)卫生法律的适用应遵循法定的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4新法优于旧法5不溯及既往原则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卫生行政责任:行为主体实施违反国家卫生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其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卫生民事责任:行为主体因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而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所应承担的以财产为主的法律责任。其构成要件:1有损害事实2有违法行为3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4主观上有过错卫生刑事责任:行为主体实施了犯罪行为,严重地侵犯了卫生管理秩序及公民的人身健康权而依刑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章卫生监督是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违反公共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卫生行政活动。卫生监督的性质:行政性--根本属性技术性--显著特点卫生监督的特征:1健康权与合法权益保护性2法定性与授权性3行政性与技术性4广泛性与综合性5强制性与教育性卫生监督的作用:1为保障和提高公众的健康水平发挥重要作用2实施国家职能、打击违反卫生法规活动的重要手段3是保护国家、团体、公民个人有关卫生方面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4卫生监督的大力开展,能够促进卫生监督的自我完善5增强人的法制意识卫生监督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预防性卫生监督Preventivehealthsupervision是指卫生行政机关依据公共卫生法规对城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续建等)所开展的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活动。经常性卫生监督Regularhealthsupervision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管辖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或有关社会组织遵守公共卫生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日常性监督活动。卫生监督行为的有效成立要件1主体合法2不超越权限3内容合法4法定形式5法定程序卫生监督应遵循的原则:1依法行政原则2遵守法定程序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4独立审理卫生违法案件原则第三章卫生监督法律关系:是人们按照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卫生监督活动时产生的卫生行政管理人与卫生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特征1主体法定性2意志单一性3国家强制性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1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主体2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3卫生监督法律关系的内容卫生监督主体:指根据卫生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代表国家意志行使国家卫生职能,对卫生监督守法主体遵守卫生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机构。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1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2法定的监督权利3垄断的执法资格4独立的监督活动5卫生监督主体的地位不可改变卫生监督人员是卫生监督机关的组成人员,口语中也称卫生执法人员或执法人员,是具体承担卫生监督任务的公民第四章卫生监督法律依据:卫生监督主体在实施卫生监督,作出卫生监督行为时遵照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和法律依据的特征:1.调整的范围广泛2.与医学发展紧密联系3.融入大量技术规范4.采用多种调节手段5.反映社会共同要求卫生监督法律依据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3新法优于旧法4同位阶的卫生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卫生标准在卫生监督中的作用:1.是卫生监督监测检验的技术规范2.是卫生监督评价的技术依据3.实施行政处罚的技术性法律依据4.是行政诉讼的举证依据卫生政策对卫生监督的作用:1指导卫生监督立法工作2指导卫生法律的执行3弥补卫生法律规范的不足第五章卫生行政许可: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标准、规范进行审查,准予其从事与卫生管理有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卫生行政许可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有利于国家对卫生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3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公共安全4有利于保护卫生行政许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卫生行政处罚:卫生行政部门为维护公民健康,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制裁的行政执法行为卫生行政处罚的特征:1卫生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具有行政处罚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卫生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相对人实施了违反卫生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3卫生行政处罚是对违反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的制裁4卫生行政处罚既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实体性规范,又要遵循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性规范卫生行政处罚和相关法律行为的区别见P83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1、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权利救济原则卫生行政处罚的种类:申诫罚财产罚能力罚人身罚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基本原则:1先调查取证后裁决原则2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3一事不再罚原则卫生行政处罚适用规则:1责令改正2不予处罚3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从重处罚5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合并使用6对违法行为的追溯时效第六章卫生监督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的行为过程。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监督机构对相对人实施卫生行政处罚的方式、步骤以及实现这些方式、步骤的时间和顺序的行为过程。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违法事实确凿2有法定依据3处罚程度较轻卫生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具体内容:示证→说明理由(《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告知→陈述和申辩→责令改正→《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签收→七日内报卫生行政机关备案。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行政机关指派专人主持听取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及依据进行的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法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自由裁量程序合法第七章卫生监督调查取证的原则:迅速及时原则客观全面原则合法原则回避原则抽样取证注意问题:1填写《产品样品采样记录》2封存样品3送检验机构4当事人在场并签字5能反映整体状况6抽取的样品一式三份卫生监督证据的运用三类: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的证明效力第八章卫生监督责任: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因违法行政和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而应依法承担的效果。卫生监督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体是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卫生监督人员2产生的前提是违法行政或行政不当3卫生行政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4卫生行政行为人行政违法的情节和后果5卫生监督责任必须未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卫生行政执法监督的特征:监督主体特定监督对象特定监督内容特定监督行为法定第九章传染病防治法:指由国家制定或其主管部门颁布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调整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传染病防治的重要原则1、预防为主2、防治结合3、分类管理4、依靠科学5、依靠群众法定管理的传染病分类1、甲类传染病:强制性管理传染病,指霍乱、鼠疫。2、乙类传染病:严格管理传染病。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布鲁氏菌病、钩端螺旋体病、疟疾。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3、丙类传染病:监测管理传染病肺结核、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新生儿破伤风、血吸虫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疫情报告原则:属地原则疫情报告人:1、义务报告人:城乡居民、机构团体、车站、码头、机场、饭店职工及其他人员2、责任报告人: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采取的紧急措施1、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2、停工、停业、停课;3、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4、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采取的隔离措施:1、隔离措施包括场所和人员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隔离措施,但必须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3、被隔离人员的生活保障4、隔离措施的解除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疫情采取的特殊措施(1)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2)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调集各级各类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参加疫情控制工作。防止传染蔓延措施:1、防止因交通而发生传染病扩散蔓延,在甲类等传染病发生时必须实施交通卫生检疫。2、传染病人死亡后的尸体处理3、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的处理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是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公共卫生法规授权,对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一种行政管理活动。监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经常性预防措施的监督1、健康教育2、计划免疫3、消除各种传染媒介4、加强管理和大力改善公共卫生状况5、严格各项卫生制度传染病控制的指导思想:1、管好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2、分级管理对传染源的控制措施的监督:1、隔离治疗、医学观察2、积极治疗,控制疫情3、控制传播第十章国境卫生检疫法是指由国家立法机关以及国家有关管理机关制定的,用以调整在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检测和卫生监督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境卫生检疫的范围(1)入出境人员:交通人员、旅客、外交、劳务、留学生、遣送人员、边民、团体等。外交人员不享有卫生检疫豁免权。(2)交通工具和运输设备(3)行李和邮包(4)货物(5)特殊物品: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以及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活昆虫等。(6)尸体和骸骨,非因意外伤害而死亡并死因不明的必须进行卫生检疫。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1、检疫传染病:鼠疫、霍乱和黄热病。2、监测传染病:回归热、流行性斑疹伤寒、伤寒、登革热、脊髓灰质炎、疟疾和流行性感冒等。3、禁止入境的传染病:爱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等。国境卫生检疫,指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国内和国外人群的身体健康,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国境口岸对入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的行政执法活动,是维护国家主权的国家行为。国境卫生检疫的主体:国境卫生检疫法所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传染病监测的主要措施1、禁止某些检疫病患者入境2、填报健康申明卡,出示健康证明3、签发就诊方便卡,进行健康检查
本文标题:卫生法律法规与监督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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