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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权激励协议甲方:北京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乙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乙方系甲方员工,为激发和鼓励乙方的工作能力和热情,体现企业成长共赢的经营理念,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以股权激励方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奖励和激励。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订立以下协议:一、定义除非本协议条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含义如下:1、股权:指甲方为管理方便对内而称的名义股权,该股权拥有者不成为甲方在工商注册登记的实际股东,享有参与公司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无所有权和其他权利。此股权对内、对外均不得转让,不得继承。2、分红:指甲方的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依据各股东按所持股权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的红利。二、协议标的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经甲方同意决定授予乙方%的股权比例。1、乙方取得的%的股权不变更甲方公司章程,不记载在甲方公司的股东名册,不做工商变更登记。乙方无权以此股权对外作为拥有甲方资产的依据。2、每季度会计结算终结后,按照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算出上一季度公司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总额。3、乙方可得分红为乙方的股权比例乘以可分配的净利润总额。三、协议的履行1、甲方应在每季度的第三个月进行上一季度会计结算,得出上一季度税后净利润总额,并将此结果及时通知乙方。2、乙方在每年的三月享受分红。甲方应在确定乙方可得分红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将可得分红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四、协议期限以及与劳动合同的关系1、本协议有效期为年,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算,乙方在此期间可享2受%股权的分红权。期限届满前三十天由甲方确定合同延续或终止;2、除非依约或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外,不影响本协议所约定的权利义务。3、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股权的同时,仍可根据甲乙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享受甲方给予的其他待遇。五、乙方丧失虚拟配股股权激励资格的情形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甲方给予乙方的虚拟配股股权激励资格: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解除劳动协议关系的;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超过元的重大损失的;6、连续两个季度或累计三个季度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具体指标及业绩指数执行劳动合同以及合作参股协议书的约定);7、不符合本协议第六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六、协议的权利义务1、甲方应当如实计算季度税后净利润,乙方对此享有知情权。2、甲方应当及时、足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3、乙方对甲方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有任何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4、乙方对本协议的内容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协议中乙方所得股权比例以及分红等情况。5、若乙方离开甲方公司的,或者依据第六条变更、解除本协议的,乙方仍应遵守本条第3、4项约定。七、协议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甲方可根据乙方的工作情况将授予乙方的%股权部分或者全部转化为实际股权,但双方应协商一致并另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变更协议内容。33、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协议。4、乙方违反本协议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害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5、乙方有权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协议。6、甲方公司解散、注销、甲方收归乙方配股或者乙方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的,本协议自行终止。八、关于免责的声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2、甲方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3、甲方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法定代表人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九、违约责任1、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迟延支付或者拒绝支付乙方可得分红的,应按可得分红总额的千分之一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甲方有权视情况相应减少或者不予支付乙方可得分红,并有权解除本协议。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十、争议的解决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当争取友好协商来解决。如协商不成,则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十一、协议的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二○一三年月日二○一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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