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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法律制度反倾销定义•反倾销是指在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入一国市场,并对该国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该国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的情况下,该国采取的应对措施。倾销的认定•一、价格•案例一:•从对来自日、韩的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看倾销价格的认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一)进口产品正常价值的确定1、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有可比价格的,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2、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地区)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过程中没有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地区)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地区)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正常价格一般是指相同产品在出口国正常贸易中用于消费时的国内销售价格。使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正常价格,必须符合以下几项条件:•A.国内销售价格须具有代表性,即有关产品在国内市场中的销售占该产品出口的5%以上。•B.所采用的国内销售价格应是在正常交易过程中形成的价格(即在独立交易商之间达成的价格)。•C.不得将低于成本价销售的价格视作正常价格。•所谓第三国出口价格是指相同产品出口到一个合适的第三国,且其出口产品价格具有代表性的可比价格作为正常价值。•所谓结构价格是指产品在原产地的生产成本基础上加上合理的销售费、管理费和其他费用及利润所形成的价格。•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的正常价格如何确认,《反倾销协议》没有明文规定。但在实践中,基本上有如下几种方法:•A.替代国价格。•B.结构价格。•C.相似产品在进口方的销售价格。(二)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的确定1、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2、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二、损害•案例二:•从对原产于韩、日、泰的聚苯乙烯反倾销案看损害的认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1、国内产业的定义。《反倾销协议》第4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生产与倾销产品相同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称或其相同产品的总量构成此类产品在国内总产量中的主要部分。此外,在关税同盟中,整个一体化领域的工业被视为国内产业,如欧盟。•2、确定产业损害存在的标准包括以下几方面:A.倾销的进口产品数量及其对价格影响的判断。B.累积损害的断定。C.倾销进口商品对国内产业冲击的判定。D.实质损害之威胁的判断。E.实质性阻碍国内产业建立的断定。•三、因果关系•案例三:•从对原产于英、美、荷、法、德、韩二氯甲烷反倾销案看倾销和损害的因果关系认定•因果关系,是指进口产品的价格倾销与进口国有关产业所受到的损害之间的联系。•无因果关系主要因果关系一般因果关系反倾销的法律程序•案例四:•从中国第一起反倾销案看反倾销的法律程序•反倾销调查程序•(一)申请•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2、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国经营者或者生产者;•3、对国内同类产品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4、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5、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申请书同时应当附具下列证据:•1、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倾销;•2、对国内产业的损害;•3、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申请受理•(三)决定立案调查•(四)调查•(五)初裁•4个月9个月60天•(六)终裁反倾销措施•1、临时反倾销措施•一是征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2、价格承诺•3、反倾销税反补贴法律制度•反补贴案例:•——美国对中国电风扇的反补贴案一、补贴与反补贴•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其目的在于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分为直接补贴和间接补贴。•补贴要满足四个条件:1、提供了财政资助•财政资助包括:①、出口国(地区)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②、出口国(地区)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③、出口国(地区)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地区)政府购买货物;④、出口国(地区)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2、资助是WTO成员领土内的公共机构提供的•3、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4、补贴要具有专项性•下列情形之一的补贴,具有专项性:①、由出口国(地区)政府明确确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②、由出口国(地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些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③、指定特定区域内的企业、产业获得的补贴;④、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包括《反补贴条例》所附出口补贴清单列举的各项补贴;⑤、以使用本国(地区)产品替代进口产品为条件获得的补贴。•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时,应当审查下列事项:•1、补贴可能对贸易造成的影响;•2、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3、补贴产品的价格;•4、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的影响;•5、补贴进口产品出口国(地区)、原产国(地区)的生产能力、出口能力,被调查产品的库存情况;•6、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二、反补贴调查程序•(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地址及有关情况;•2、对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完整说明,包括产品名称、所涉及的出口国(地区)或者原产国(地区)、已知的出口国经营者或者生产者;•3、对国内同类产品的数量和价值的说明;•4、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国内产业的影响;•5、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内容。•申请书同时应当附具下列证据:•1、申请调查的进口产品存在补贴;•2、对国内产业的损害;•3、补贴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立案调查•在收到申请书60天之内做出决定•反补贴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其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反补贴调查的终止:•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3、补贴金额为微量补贴的;•4、补贴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忽略不计的;•5、通过与有关国家(地区)政府磋商达成协议,不需要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6、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三)初裁和终裁决定•三、反补贴措施的种类•1、临时反补贴措施•2、价格承诺•3、反补贴税
本文标题:反倾销法律制度培训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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