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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金融安全及系统装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NationalFinancialSecurityandSystemEquipmentEngineeringResearchCenter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4.《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5.《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6.《不宜流通人民币挑剔标准》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0年)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0年)9.《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假币收缴凭证和“假币”印章样式的通知》(银发[2000]90号)10.《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收缴、鉴定假币专用凭证印章样式及使用说明的通知》(银发[2003]104号)11.《关于反假货币信息系统启用新凭证的通知》(银贷金[2010]55号)12.《中国人民银行假币处置规程》(银贷金[2006]58号)目录1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98号)1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假人民币收缴工作的通知》(银贷金[2013]159号)1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反假货币信息系统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银发[2009]374号)16.《人民币鉴别仪通用技术条件》(2010年)17.《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人民币现钞处理设备管理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09]125号)18.《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反假币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9]43号)19.《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下阶段反假货币工作的通知》(银办发[2014]113号)20.《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银行金融机构对外误付假币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办发[2013]14号)21.《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额清分和冠字号码查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办发[2013]197号)目录22.《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加强冠字号码查询检查工作的通知》(银贷金[2013]161号)2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冠字号码查询解决涉假纠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银贷金[2013]165号)24.《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查询分类贴标工作的通知》(银贷金[2014]105号)2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07]280号)26.《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6]154号)27.《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增强爱护人民币意识维护人民币流通秩序的通知》(银发[2006]217号)28.《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收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9]18号)29.《银行业金融机构存取现金业务管理办法》(银发[2012]289号)目录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修正。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明确其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维护金融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第三条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关于伪造、变造人民币的相关规定及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检查监督权限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下列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一)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二)与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有关的行为;(三)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四)执行有关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规定的行为;(五)执行有关外汇管理规定的行为;(六)执行有关黄金管理规定的行为;(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八)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九)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前款所称中国人民银行特种贷款,是指国务院决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贷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人民币管理规定的检查监督权限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建议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回复。第三十四条当银行业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中国人民银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必要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伪造货币的量刑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出售、购买伪造货币的量刑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伪造货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的量刑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变造货币的量刑第一百七十三条【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实施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已经1999年12月2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2月3日发布,自2000年5月1日起施行。制定目的、制定依据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人民币的管理,维护人民币的信誉,稳定金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本条例。人民币的设计和印刷第七条新版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组织设计,报国务院批准。第八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专门企业印制。第九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质量标准和印制计划印制人民币。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的设计和印刷第十条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应当将合格的人民币产品全部解缴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将不合格的人民币产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全部销毁。第十一条印制人民币的原版、原模使用完毕后,由中国人民银行封存。第十二条印制人民币的特殊材料、技术、工艺、专用设备等重要事项属于国家秘密。印制人民币的企业和有关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第十三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研制、仿制、引进、销售、购买和使用印制人民币所特有的防伪材料、防伪技术、防伪工艺和专用设备。第十四条人民币样币是检验人民币印制质量和鉴别人民币真伪的标准样本,由印制人民币的企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印制。人民币样币上应当加印“样币”字样。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的发行和回收第十五条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第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新版人民币,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新版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图案、式样、规格、主色调、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新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新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第十七条因防伪或者其他原因,需要改变人民币的印制材料、技术或者工艺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改版后的人民币的发行时间、面额、主要特征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改版人民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改版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的发行和回收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以根据需要发行纪念币。纪念币是具有特定主题的限量发行的人民币,包括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第十九条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但是,纪念币的主题涉及重大政治、历史题材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将纪念币的主题、面额、图案、材质、式样、规格、发行数量、发行时间等予以公告。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在纪念币发行公告发布前将纪念币支付给金融机构。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的发行和回收第二十条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负责保管人民币发行基金。各级人民币发行库主任由同级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人民币发行基金是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发行库保存的未进入流通的人民币。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动用人民币发行基金,不得干扰、阻碍人民币发行基金的调拨。第二十一条特定版别的人民币的停止流通,应当报国务院批准,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收兑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对外支付。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的发行和回收第二十二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对外支付。第二十三条停止流通的人民币和残缺、污损的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回收、销毁。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人民币的流通和保护第二十四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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