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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内容•合伙企业的基本理论•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合伙企业的分类•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所有的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概念: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依照《合伙企业法》规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一种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2)有书面合伙协议•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除另有约定外,修改或补充合伙协议,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非所有的事项合伙协议都可以约定。•合伙协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3)出资•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②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①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并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字样。•②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1)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文件•(2)企业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3)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合伙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前,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若违反,责令停止,并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普通合伙企业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1)合伙人出资•合伙企业的原始财产是全体合伙人“认缴”的财产,而非个合伙人“实际缴纳”的财产。•(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3)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普通合伙企业财产•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企业财产•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对内转让•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2)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普通合伙企业•(3)出质•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①各合伙人无论其出资多少,都有权平等享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普通合伙企业•3.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1)普通合伙人的权利•③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④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普通合伙企业•(2)普通合伙人的义务•①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规定或者合伙企业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交易的,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企业•4.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1)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2)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3)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如合伙协议未作约定且合伙人协商不成,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平均分配•B.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配•C.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比例分配•D.应当按合伙人的贡献决定如何分配•B•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出现亏损时,须由合伙人分担责任。下列有关亏损分担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合伙协议有约定比例的,按约定比例分担•B.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C.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协商确定•D.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AC普通合伙企业•5.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2)经营管理人员属于“非合伙人”,无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普通合伙企业•6.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子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CD普通合伙企业•7.普通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先企业后个人)。•(2)合伙人之间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清偿利益,请求全体合伙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也可以按照自己确定的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索。•(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该合伙企业向丁借款15万元,甲、乙、丙之间约定,如果到期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该借款,甲、乙、丙各自负责偿还5万元。借款到期时,该合伙企业没有财产向丁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债务清偿的表述中,正确的有•A.丁有权直接向甲要求偿还15万元•B.只有在甲、乙确实无力清偿的情况下,丁才有权要求丙偿还15万元•C.乙仅负有向丁偿还5万元的义务•D.丁可以根据各合伙人的实际财产情况,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乙偿还3万元,丙偿还2万元•AD普通合伙企业•8.普通合伙人的债务清偿•(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2)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甲向乙借款4万元作为出资与他人合伙设立了一家食品厂(普通合伙企业)。借款到期后,乙要求甲偿还借款,甲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偿还借款的方式中,正确的有•A.甲用从食品厂分取的收益偿还借款•B.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转让给乙,以抵偿借款•C.甲自行将自己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出质取得贷款,用于偿还借款•D.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食品厂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借款•AD•某合伙企业欠甲到期借款3万元,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乙亦欠甲到期借款2万元;甲向该合伙企业购买了一批产品,应付货款5万元。下列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可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以及合伙人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相抵销,甲无需再向合伙企业偿付货款•B.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该合伙企业所欠其3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2万元•C.甲只能将其所欠合伙企业5万元货款与乙所欠其2万元到期借款进行抵销,因此,甲仍应向该合伙企业偿付3万元•D.甲所欠合伙企业之债务与该合伙企业及乙所欠其债务之间均不能抵销•B•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2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以实现自己的债权•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AC普通合伙企业•9.入伙•(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3)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企业•10.退伙•退伙包括自愿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1)协议退伙•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②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④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2)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3)当然退伙•①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④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⑤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除名•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者
本文标题: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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