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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常识宋钊目录一、学习和掌握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常识的重要意义二、合同法律常识三、担保业务法律常识四、储蓄业务法律常识五、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和扣划存款业务法律常识一、学习和掌握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常识的重要意义金融市场是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命脉,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它的稳定与否直接决定一国经济的好坏。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商业银行也迅速发展壮大。但在商业银行发展壮大的同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社会上的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非法利益驱动下挖空心思、想法设法逃废商业银行的债务,再加上商业银行尚未建立健全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且商业银行内部一些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淡薄,甚至个别工作人员经不住利益诱惑,故意违法违规经营,导致我国商业银行已成为高风险行业。高风险的突出表现就是商业银行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发案率一直居高不下,并且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一、学习和掌握商业银行信贷业务法律常识的重要意义(续)通过对大量的金融案件的分析发现,有许多案件之所以形成和发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信社经办人员缺乏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之一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也就是不懂法,如抵押和质押分不清;缺乏法律意识的表现之二是懂法却装作不懂,抱着侥幸心理以身试法。基于金融业务自身的特点,金融犯罪案件最后一定会破案,并且国家历来对金融判罪案件打击力度很大。《刑法》专门有一节规定“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其中有7条专门规定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罪的情形及处罚。《刑法》“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相关罪名第17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第184条金融工作人员受贿罪第185条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第186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刑法》第171条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刑法》第184条金融工作人员受贿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85条金融工作人员挪用资金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186条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87条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牟利为目的,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88条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189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相关金融诈骗犯罪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第194条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第195条信用证诈骗罪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案例一:杨彦民等违法发放贷款案2004年11月至2006年5月,灵宝市阳平农信社主任赵虎群、信贷员杨彦民违反《商业银行法》“关于对同一贷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的规定及《河南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关于加强信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对最大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向王某夫妇发放黄金质押贷款2856万元,7笔贷款的123726.93克质押黄金实际为98437.5克白银,其余13笔贷款的245442.03克质押黄金数量不足,实际重量为63818.4克,给信用社实际造成损失1817.5699万元。判决结果:被告人杨彦民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5万元;被告人赵虎群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万元。一、学习和掌握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常识的重要意义(续)商业银行在办理业务时面临的风险种类很多,法律风险是最重要的风险之一。同时商业银行业务领域的法律风险也是多方面的,根据业务领域划分,其中既有来自信贷业务领域的,也有储蓄业务领域的,还有来自结算业务领域的。如果不能够及时有效的加以防范,就可能给商业银行和员工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是巨额的经济损失、牢狱之灾。而要想有效的防范商业银行业务中法律风险,就必须增强每一名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这就需要大家认真学法、真正懂法、正确用法。因此,学习和掌握商业银行业务法律常识对于增强商业银行从业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自我保护,提高商业银行业务质量,促进商业银行的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今天主要讲一讲商业银行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案例二:工商银行华信支行1.3亿元票据诈骗案2003年3月、4月,珠海某房地产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融资,该公司的董事长谢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建行珠海丽景支行的行长黄某。二人与中间介绍人,其中就包括我的当事人,经过协商,决定利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方式来融资。首先由该房地产公司伪造其他企业的公章,再伪造出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并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拿到建行丽景支行办理贴现,黄某明知道该支行没有这么大的权限,就私自在汇票上加盖了银行的汇票结算章,并和谢某等人一同来到郑州,找到工行经纬支行的副行长杨某,要求办理转贴现。杨某在明知购销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均是虚假的,没有真实交易关系的情况下,将该业务介案例二(续)绍到工行新乡分行。工行新乡分行不放心此项业务,向建行珠海分行进行核实,建行珠海分行答复不知道此项业务。工行新乡分行就拒绝了此项业务。于是杨某又将该业务介绍到工行华信支行。华信支行办理了此项转贴现业务,两笔共计1.3亿元。汇票到期后,出现逾期。多次协商没有结果后,工行于是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最终追回赃款赃物共计6900万元,损失6100万元。建议:1、认真学习法律常识,增强防范法律风险意识;2、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以及规章制度办理各项业务;3、正确看待和处理与客户的关系。二、签订合同时的法律风险防范(一)合同的概念和表现形式(二)有效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三)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时的法律风险防范(一)合同的概念和表现形式1、合同的概念;2、合同的表现形式。1、合同的概念合同,又称协议、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的表现形式《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1)书面形式《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直接以对话的形式而订立的合同。口头形式简便易行、迅速直接,这对加速商品流转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口头合同形式非常盛行。我国公民在个人、家庭生活中采用的合同形式绝大多数为口头形式。口头形式也有很大的缺点,这就是发生纠纷时难以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不易分清责任。因而,它比较适合于标的数量不大、内容简单且能即时清结的合同。而对于标的数量较大、内容复杂或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一般不宜采用口头形式,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其它形式。尤其是在我国目前商业信誉较低、合同履约率不高的状况下,大家更应当采取谨慎的态度,不宜轻信对方,以防止纠纷发生后因缺乏证据而造成损失。(3)其他形式例如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机器内,买卖合同即成立。(二)有效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2、合同内容合法;3、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1、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合同法》第9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从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资格。(1)对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①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②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③机关法人。①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a、是否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b、是否按时通过了工商年检登记;c、《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载明的营业期限届满日是否早于合同期限届满日。②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a、是否领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b、是否按时通过了年检,即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按时加盖年检戳记;c、如果《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载明了该单位的存续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日应当在该单位的存续期限内。③机关法人《民法通则》第50条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贷款通则》第17条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注意:机关法人不得作为借款人(2)对自然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1)凡年满18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且没有精神病的公民,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订立合同;(2)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本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或纯获利益的合同。(3)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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