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黟县人民政府令第3号《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黟县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县长:钱新庭二OO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开发、利用好西递、宏村古村落世界文化遗产,根据《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工作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第三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是指在规划保护区内进行规划、建筑、文物、房地产交易、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第四条县人民政府领导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负责制定古村落保护规划,并组织实施。西递镇、际联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村落保护工作,将古村落的保护任务纳入行政首长责任制。第五条西递、宏村规划范围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游客,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规划依据批准的《西递古村落保护规划》、《宏村保护与发展规划》进行依法管理。第七条规划依据整体保护和积极保护的指导思想。第八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划分为三个层次: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保护区:为遗产保护区界。重点保护西递、宏村古村落的空间形态、水体体系、建筑群体环境、明清传统建筑以及具有地方特色的人文景观和民俗风情。严格保护历史形成的村落格局、街巷肌理、传统民俗文化以及构成风貌的各种组成要素。保护区内建筑必须保持传统徽派建筑风貌,不得随意修建,修建房屋必须原样恢复,一、二级保护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级别,并作出标志,实行挂牌保护。建设控制区:为世界文化遗产区界的主要缓冲地带。承担西递、宏村村落内发展需要而又不宜在村落内发展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建设,对确需新、改、扩建建筑必须在建筑高度、体量、色彩以及环境尺度、比例上与传统建筑风貌协调。环境协调区:为西递、宏村外围的环境构成要素——山体植被、村庄、水系和农田,是古村落赖以生存的基础。严格控制建设大中型的建筑项目,限制各种工业污染以及任何有不良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保护现有的植被,严禁开山采石。保护形成的山水环境。第九条古村落内的所有生产、生活排烟装置要采取有效的消烟除尘措施,杜绝有害气体的排放;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有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污水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已建成的其污染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限期治理,治理不好的,依法取缔。第三章建设管理第十条保护区一、二级保护建筑和主要街巷、水空间必须保护原貌,不得改变外观,也不得进行内部结构调整和装修。确需维修、保养的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三级保护建筑在保留原有格局的基础上,可以适当改善内部生活设施条件。第十一条保护建筑形式:立面、屋顶、马头墙、地面及装修细部一律按徽派传统建筑的手法设计施工。高度:沿街巷建筑高度与街宽的比例遵循传统街巷空间尺度(一般不大于1∶3);层数为一、二层,原有建筑为三层的予以保留,保护区内建筑应控制在二、三层以内。材料:以砖、石、木为主材。当砖木不能解决问题时,方可适当采用现代结构和保护技术来加固。建筑装修装饰不得使用面砖、涂料、有机玻璃、铝合金现代材料等。色彩:采用徽派传统色彩,不得用其他风格色彩及变相处理。第十二条建设控制区形式:外部灰瓦屋顶马头墙,内部可满足现代生活需要。高度:檐口高度应控制在9米以下。第十三条环境协调区建筑:限制高大建筑和巨大构筑物的新建。建筑高度控制在12米以内。建筑物的高度、体量、色彩、材料的使用须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山场:禁止一切毁林行为。实行封山育林保护措施,防止水土流失。第十四条建设审批程序在保护区扩建、改建建筑,必须先经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审查,然后到县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保护区内确须新建的重要项目视其规模,须报经省、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后,再由县有关职能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开工。在建设控制区和环境协调区的各类建设项目,由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审批。第十五条建筑设施、施工管理保护区内的规划建筑设计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保护区内古建筑维修施工单位应具备古建筑施工资质,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管理,按工程造价交纳保证金,并限期完工,竣工后经规划管理部门验收通过后返还。第四章市政公用设施管理第十六条保护区内街巷的青、麻石板路面是重点保护内容之一,任保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翻改和损坏。确因供水和排水等需要开挖石板的,要事先向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规划管理部门与建设单位(个人)共同制定开挖和修补方案,办理手续后由建设单位(个人)施工并恢复,经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验收通过。第十七条村内主要步行街区,在规定的时间内,禁止各种机动车辆和摩托车通行(特种车辆除外),禁止畜力车、牲畜进入;自行车和人力三轮一律推行,按规定范围存放,不得随意在街面上存放车辆。第十八条保护区市场经营品种应从事旅游用品、旅游食品、旅游工艺品、纪念品为主体。逐步做到限制经营餐饮业。第十九条禁止在村内主要巷道两侧摆摊设点,禁止在街道、路口、横向交叉马路上摆设桌球等娱乐设施。第五章社会治安管理第二十条保护区内社会治安管理实行“联防联治、群防群治、综合管理、综合整治”的方针。第二十一条西递、宏村常住人口由公安派出所与村委会联合治理,建立联合管理组织,凡来西递、宏村从事经营及其它活动的暂住人口(流动人口),须到村委会和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人口登记手续。第二十二条西递、宏村的消防工作是社会治安管理中的重点:1、村内消防栓按消防规划标准设置;2、成立古村落安全防火组织;3、按地段由消防部门与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共同指定配置灭火器、太平桶等消防设施。第二十三条坚持“门前三包”的原则,由村委会、村民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并定期检查、监督。第二十四条保护区内的房屋应当到保险公司投保。第二十五条保护区内不得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等。第六章管理机构第二十六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应遵循地方行政管理与专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七条成立由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镇政府和旅游企业、村委会组成的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负责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重大事项。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执行委员会的决议,办理日常事务。西递、宏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成立集规划、文物、土地等管理职能为一体的综合性的管理机构。第二十八条设立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基金,并将古民居的保护与维修列为重要开支项目。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保护区内未经批准的擅自新、改、扩建建筑及其它违法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皖南古民居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三十条南屏、屏山、关麓等地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和《西递古村落保护规划》、《黟县宏村保护与发展规划》,并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条例,结合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在西递、宏村实施规划、建筑、文物、房地产交易、市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遵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凡西递、宏村居民、村民、外来工作人员、游客和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西递、宏村范围是指《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护区、建设控制区、环境协调区三个层次,对新区的规划建设,适用部分可作参考执行。西递村的具体范围:保护区:即遗产保护区界。东至村东60m,西至跑马楼西50m,南至会源桥南30m,北至黟潭公路,面积约16公顷。建设控制区:即遗产区界的主要缓冲地带,南北至山脚,村西东各2000m范围,面积约65公顷。环境协调区:即遗产外围的环境构成要素区,从原西递水口(现西递中学)到西递东侧黟潭公路交叉口以及西递村南北山体范围内形成的区域为环境协调区,面积约300公顷。宏村的具体范围:保护区:即遗产区界,北至雷岗山,西至西溪西岸,东、南至南湖外公路范围,面积为24公顷。建设控制区:即遗产区界的主要缓冲地带,东西到东山、石鼓山山脚,北侧包含雷岗山范围,面积约45公顷。环境协调区:即遗产区界外围的环境构成要素区。际村西侧石鼓山山脊线,北侧雷岗山,东侧东山山脊,南侧1000m范围,面积为100公顷。第五条在西递、宏村区域内,凡涉及以下事项,均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制约:一、古民居建筑物的大、中、小修缮和保养。二、古民居建筑、人文景观的恢复。三、古树古木的保护及绿化的施工养护。四、居民危房的翻、护、改、修建。五、沿街店面的门面改造,外部装饰及广告牌、灯饰、垃圾箱设置等。六、空地复建。七、基础设施的处理、施工及维修。八、建房的檐高、屋面及立面的式样。九、沿街、路、巷弄、河、溪、水圳等水体及规划之处房屋和不可视之处的房屋的维修、重建。十、危房、火警安全的检查与维修。十一、古村落内“三线”的架设。第六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保护内容。一、整体保护的指导思想:保护古村内的传统建筑和空间特色,包括古村周围地区传统风貌的控制,以及整个古村山水环境的协调。对古村的传统历史文化内涵的挖掘、继承和发展,保护丰富独特的地方文化,积淀深厚的历史内容。二、积极保护的指导思想:把古村及其周围看作一个有机的整体,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处理好保护与发展、传统与更新的辩证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引导广大居民群众参与古村的保护管理工作,积极创造条件,适应现代生活要求,使古村落的保护与经济发展相互促进,相辅相成。三、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各级文物点的保护;古村落内各级保护范围划定;古村落的风貌保护;古村落空间格局的保护;古村落内建筑高度控制和传统文化的继承与经济的发展。第七条黟县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受黟县人民政府领导,负责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工作,协调遗产保护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八条西递、际联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各单位、组织,应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建设工作。各机关、组织和公民都有参与保护和建设西递、宏村的权利和义务。第二章规划的实施第九条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管理,必须按照保护规划的批复及所编制的《西递古村落保护详细规划》、《宏村古村落保护详细规划》执行。第十条一级重点保护建筑,二级保护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确定保护级别,并作出标志说明:一、一级重点保护建筑应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采用原材料并严格按原样保护修缮,严格限制在主体建筑周边5米范围内兴建任何新建建筑。二、若一级重点保护建筑为国家、省、市、县文物保护建筑单位的,应按文物保护建筑的控制范围为主。三、二级保护建筑:保留原有格局,外貌定期维护修缮,在不影响主体建筑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可改善厨卫设施条件。第十一条保护区内修、建、翻、改、扩房屋及开门面和进行外部装饰,必须做到与历史渊源相承接;与古村风貌相协调;与毗邻房屋相衔接;与整体格局相适应;与古村落保护规划相符合。第十二条古民居建筑及其附属物的维修、保养应力争体现原貌,以原物相应的技术、材料恢复其原来的面貌,体现“修旧如旧”的原则。第十三条人文景观、重大历史遗迹等恢复,须按出处原意,按图索骥,做到与古村落相得益彰。第十四条沿街、巷、弄、河溪、水圳等水体(沼、湖)及视线可及范围内危房的翻
本文标题:黟县西递、宏村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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