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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师介绍房地产专业律师林伟工作业绩担任过如下单位常年法律顾问:l天津翔达集团《罗马花园》l津东集团《米兰家园》系列项目l鑫森置业公司《森淼公寓》l仁爱胜达房地产开发公司《仁爱花园》、《仁爱濠景庄园》l钱塘房地产开发公司《凤溪花中城》l津港亚太房地产有限公司《亚太大厦》l津汕房地产开发公司《上杭花园》、《万兴花园》l天津海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红光绿野新村别墅》l天津玉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康花园金冠里》l北国投亚富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北方金融大厦》l天津福泰房地产开发公司《福泰温泉公寓》l天津鼎成房地产开发公司《贵都大厦》l巨川置业《巨川金海岸》l金麟置业《碧云华府》l南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嘉利中心》l万国房地产公司《万国广场》l福光集团《巨福园》l津兴房地产公司《元都园别墅》l华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华宇大厦》l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香港中原物业天津公司)l天津中海l天津天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唯一一级资质物管公司,管理开发区管委会大厦、翠亨小区、风荷新园、天江格调、南大泰达学院近500万平方米各类建筑物业)l龙腾房地产网站从业背景法学学士,南开大学国际经济研究所研究生。曾在胜达律师事务所、房地产开发公司等单位工作,现为中国注册房地产经济师、房地产预算合同员及房地产专业律师。联系电话:13821389566早期曾为《巨福园》、《元都园别墅》、《天星河畔广场》等房地产项目提供房地产开发及法律服务;参与中国银行天津分行首例在津楼宇《罗马花园》按揭业务全程法律研讨及服务;为天津拟建最高层建筑《万国广场》(88层)提供房地产金融法律工作;较早成功地为涉外小区《复康花园金冠里》提供“首付一成”轻松入住的全程法律工作;近年来曾为新世界(安信)、天津珠江实业公司《京津新城》项目处理部分法律事宜;为《每日新报》、《今晚报》、天津卫视《案与法》栏目提供房地产法律专栏及节目的服务.房地产法律与实务(楼宇销售篇)第一部分房地产法律规范房地产法律渊源及主要规定第二部分楼宇营销若干法律问题一、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二、何为“五证、两书”三、商品房销售条件(预售条件、内部认购等)四、销售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五、销售广告及销售承诺问题六、定金问题七、样板房与现房的关系问题八、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九、其他十、示范合同文本签定的注意事项及答疑第一部分房地产法律规范我国房地产政策和法律法规是房地产业进行经济活动的指南,具体讲就是调整人们在房地产权属、开发、经营交易、管理服务、房地产金融、涉外房地产等方面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包含房地产开发建设管理方面的法规、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方面的法规、城市房屋管理方面的法规、城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的法规、房地产经营企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我们在楼宇的销售过程中,熟悉其相关规定是十分必要的。目前,与我们的工作相关的、现行的规范主要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4、《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6、《天津市房地产市场管理规定》等等第二部分楼宇营销若干法律问题(一)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开发商可通过行政划拨及土地出让两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拨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二)何为“五证”、“两书”“五证”指的是:第一个是“国有土地使用证”,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才能用于出售。开发商向国家交纳土地出让金,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才能正常合法的进行交易。第二个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三个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子建在什麽地方、要建多高,容积率是多少,都要经过规划部门的许可。第四个是“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只有拥有此证工程才能施工。第五个是“销售许可证(预售许可证)”,没有此证,房子就不能销售或预售。“两书”指的是:《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开发商应在交付房屋时向购房者提交。(三)商品房销售条件开发企业可自行销售,也可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预售条件:1、土地使用权证;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3、预售许可证;4、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内部认购)现售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合法身份及资质;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3、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销售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和交付日期;7、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四)销售禁止行为及法律责任1、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2、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3、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4、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5、违反上述规定,开发企业将被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3万元罚款。(五)销售广告及销售承诺问题广告宣传没兑现,购房人能否要赔偿?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算不算数?是购房人与我们专业销售人员同样关注的问题,我们先从宣传广告的法律性质入手,分析这一问题。一般来讲,商业广告的目的在于通过宣传自己产品的优越性,希望他人购买自己的商品。在法律意义上,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约与承诺的过程,而商业广告属于一种要约邀请,并非要约。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只有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才被视为要约。因此,广告的内容并不当然成为合同一个组成部分,不具有合同效力,不受法律保护。只有将广告宣传的内容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使之成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另外,销售人员的口头宣传介绍及销售承诺,虽然作为口头表示可以构成合同,也受法律保护,但往往在买卖双方出现纠纷时,难以取证,认定有一定的难度。若销售人员的承诺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约定了,则买卖双方应承担法律责任。既然宣传广告内容及销售承诺若未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双方无须相互承担权利义务。但并不等于说,宣传广告可以任意夸大奇辞,虚假承诺。在广告的发布方面,国家同样颁布了一系列规范加以调整,如《合同法》、《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发布的广告若违反上述规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注:为避免日后购房者以现房与广告宣传(如楼书)不符作为证据,要求退房或赔偿事宜(类似这事宜在其它楼盘中曾发生,故此应慎重),在广告中可注明“楼书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房屋面积最终以政府房地产产权部门之测定为准”等词句,避免日后之麻烦。(六)定金问题“定金”与“订金”不同,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受法律保护,而订金则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在商品房的销售过程中,开发企业不符合销售条件的,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符合销售条件的,开发企业在订立买卖合同之前,可以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在订立合同之时,应当抵作房价款,未能订立合同的,应当返还。但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也就是说,若买卖双方约定,开发企业违约,买受人要求双倍返还,若买受人违约,开发企业没收其费用,这样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七)样板房与现房的关系问题在期房的销售中,样板房作为一种营销手段,已被广泛使用。法律规定,开发企业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房屋应与样板房一致。因此,为避免纠纷,开发企业在设置的样板房中应挂牌明示“样板房仅供展示,房屋以实际交付为准。(八)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法律规定,商品房可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按套销售,基本上不会涉及面积的争议,但按后两种方式销售,就会涉及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不符的差异,因此,在合同中需约定处理方式。如没有约定,应按《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办理。(第20条,举例说明)(九)其他1、规划设计变更的通知义务及承担责任。2、销售代理相关规定。(十)示范合同文本签定的注意事项及答疑关于商品房法律问题的摘要(十八项)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该条文将近几年房地产商品房问题中的几个疑难问题以最高法院的解释明确下来,从而在肯定了购房者的种种权利的同时就是也定性了开发商的种种责任。从此商品房问题真正进入维护百姓购房者权益的时代,百姓维权的胜利不再是空话,在开发商面前百姓也不再是弱势群体。《解释》中与实际焦点问题联系密切的现摘要如下十八条:一、预售合同有效无效的标准是什么——起诉前是否取得预售许可证。案例一:2002年初,某房地产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销售许可证前,为了缓解资金压力,便提前开盘。张某看中一套两室两厅跃层单元,便抢先签订了买卖合同。2002年末销售许可证下来,但张某却因该楼盘施工缓慢达不到自己及时入住计划,便以签合同时开发商没有销售许可证为由提出退房;开发商则认为合同都签订了,晚交房几天是常有的事,故予以拒绝。于是张某诉至法院解决此事。二、商品房广告或宣传资料未兑现是否违约的标准是什么——未兑现的内容是规划范围内(红线)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且对合同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例说:空中花园或屋顶花园案例二:2000年,王先生看到某高层楼盘中的售楼资料中设计有美丽的空中花园(即屋顶花园),虽然该楼盘价格不菲,但王先生因比较喜欢这一点就购买了20层的一套房。入住后王先生常常俯视楼下,迟迟见不到当初开发商宣传的空中花园建成,心中不悦,便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开发商以该项内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为由予以拒绝。三、定金是否退还的标准——合同未签订或履行是否为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一方原因未能订合同,按定金准则处理。案例三:李女士在某花园小区开盘之际,欣然看上一套三室错层单元,便在售楼处签订了一份认购书交纳了壹万元定金,认购书约定一周内李女士到售楼处签订了正式买卖合同。但李女士回家后考虑到家里有小孩错层不便利孩子的安全,便要求退还定金不购买该房了,开发商拒绝,双方诉至法院。四、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合同生效的标准是什么——看主要义务是否履行案例四:S公司为美容化妆行业公司,预购某开发商正在开发的楼盘底商并签订了预售合同,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条件为:签订合同后十日内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随后S公司支付楼款,开发商开具收据。底商建设中S公司听说该条街的底商多数用于IT行业,美容化妆在此经营不便利,考虑到此问题,S公司便以合同没有备案生效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开发商拒绝,双方诉至法院。五、一房两卖或一房两用的法律责任——双倍赔偿:一房两卖是指订立合同后,又将房屋卖给第三人;一房两用是指:订立合同后又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案例五:一海外归来人员刘博士回津后购买某开发商洋房一套,购房方式为首付30万元,余款60万元银行按揭,首付款30万元交付后,刘博士因公出国两月,回津后再到洋房时,别人已在装修,刘博士见自己喜爱的房子在开发商没有通知也没有合同约定为依据的情况下就解除了合同,将房子卖给了别人,心中非常不悦,便诉至法院。六、双倍赔偿制度引入以来的延续(3种隐瞒):1.隐瞒没有预售许可证或提供虚假的;2.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隐瞒所售房屋已卖给第三人的事实。案例六:某开放商资金短缺,便刚开始施工时就简单搭建了售楼处,在售楼处悬挂着通过套印他人销售许可证后刻做的销售许可证。赵大爷居住在楼盘附近,刚好准备改善住房便与该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该楼盘总是停停干干,房子完工的日子遥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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