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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北京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一、相关法规标准简介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相关法规标准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5《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1999《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2005一、相关法规标准简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2007《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2006一、相关法规标准简介《固体废物鉴别导则》《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目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中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固体废物污染海洋、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的防治,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法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原则“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污染者依法负责”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制度申报登记制度许可证管理制度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定义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的定义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感染性、腐蚀性、易燃性、反应性、毒性(急性毒性初筛、毒性物质含量、浸出毒性)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它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三十三条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固体废物,必须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建设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环保标准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环保部门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环保主管部门处二万以上二十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的30%计算罚款,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污染事故的,由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通过,7月1日施行)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修订)《关于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告》(2005年1月,环函[2005]26号)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一)申请许可证的条件《办法》第五条,对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提出了七项条件:人员、运输、贮存设施、处置设施和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处置技术和工艺、规章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二)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办法》第七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1)年焚烧1万吨以上危险废物的;(2)处置含多氯联苯、汞等对环境和人体健康威胁极大的危险废物的;(3)利用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的综合性集中处置设施处置危险废物的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废矿物油、废镍镉电池)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环保部门审批颁发上述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审批颁发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三)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审查和核查要求: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各项要求,逐条审查和核查申请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以及运行管理等是否符合审批条件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四)组织专家审查人数:3-5名,至少包括一名申请单位设施所在地环保部门推荐的专家。人员构成:技术和管理专家。专家应掌握和熟悉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管理,以及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技术,危险废物经营设施选址和建设等相关知识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五)经营许可证的内容将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日常管理的要求、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及运行工况等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附件中列出如:要求经营单位制定环境监测方案,规定经营单位自我环境监测的指标、频率及报告责任;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记载每批收集、贮存、处置或利用的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等事项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六)按照许可证的要求经营《办法》第十五条:禁止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根据“许可证要求”了解相关法规,按照“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环境执法人员可以按照“许可证要求”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环境监测人员可依据“许可证要求”的监测方案开展监督性监测禁止无证经营,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七)终止经营活动的要求《办法》第十四条: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理应提前20个工作日申请注销,由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注销许可证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八)经营设施再利用《办法》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九)法律责任《办法》中有八条对经营单位的处罚条款;有一条对环保部门及工作人员的处罚条款谢谢!
本文标题:固废管理法规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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