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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消费税税收筹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一、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生产销售批发零售增值税消费税√√√××√只征收一次消费税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卷烟√卷烟√企业合并的筹划消费税是针对特定的纳税人,因此可以通过企业的合并,减少消费税纳税环节,递延纳税时间。合并会使原来企业间的购销环节转变为企业内部的原材料转让环节,从而不用缴纳消费税税款。如果后一环节的消费税税率较前一环节的低,则可直接减轻企业的消费税税负。一、消费税纳税人的税收筹划案例某地区有两家大型酒厂A和B,他们都是独立核算的法人企业。企业A主要经营粮食类白酒,以当地生产的大米和玉米为原料进行酿造。B企业以A企业生产的粮食酒为原料生产系列药酒。企业A每年要向企业B提供价值2亿元,计5000万千克的粮食酒。假定药酒的销售额为2.5亿元,销售数量为5000万千克。案例企业A粮食白酒20%,5角/斤9000万元消费税企业B药酒10%2500万元消费税2亿元5000万千克2.5亿元5000万千克两企业合计应纳消费税为11500万元。案例分析使A、B企业成为一家企业(A收购B),用白酒生产药酒变为连续生产环节,白酒不用纳消费税,只有药酒销售了才纳消费税。应纳消费税=25000×10%=2500(万元)节税额=11500-2500=9000(万元)注意:收购成本、企业战略与节税效应的衡量。1含增值税销售额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成本利润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1材料成本加工费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1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销售数量③②①(一)计税依据的法律界定白酒卷烟黄酒啤酒成品油二、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复合计算应纳税额=销售量×定额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量×定额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销售量×定额税率应纳消费税额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3.以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抵债、入股的筹划(避免采用最高价格)4.包装物的筹划5.代垫运费的纳税筹划(二)计税依据的税收筹划消费税的纳税行为发生在生产领域而非流通领域(金银首饰除外),价格区别会直接导致应纳税金的区别。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筹划方法关联企业中生产(委托加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如果以较低的价格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其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则可以降低销售额,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税额。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增值税,不缴消费税,因而,这样做法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增值税税负保持不变。1.关联企业转移定价某白酒集团公司消费税、增值税独立核算销售部门购进价批发价30100酿酒企业成本售价2030转让定价降低税基消费税=30*20%+从量税渠道经销商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增值税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A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的批发商。按照以往的经验,本地的一些商业零售户、酒店、消费者每年到工厂直接购买的白酒大约1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企业销给批发部的价格为每箱(不含税)1200元,销售给零售户及消费者的价格为(不含税)1400元。A批发客户粮食白酒消费税销项税14001200零售客户经考虑,企业在本地设立了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企业按销售给批发商的价格销售给经销部,再由经销部销售给零售户、酒店及顾客。A独立核算经销部粮食白酒消费税销项税粮食白酒销项税客户12001400零售消费税A不独立核算粮食白酒销项税12001400粮食白酒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量征收消费税。直接销售给零售户、酒店、消费者的白酒应纳消费税额=1400×1000×20%+12×1000×0.5=286000(元)销售给经销部的白酒应纳消费税=1200×1000×20%+12×1000×0.5=246000(元)节约消费税额=286000-246000=40000(元)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定价的方式,可以使企业少缴纳消费税4万元,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自行加工部分委托加工委托加工全部委托加工委托方受托方原材料加工费辅助材料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委托方的消费税,对受托方来讲,只有加工业务收入,就其加工劳务缴纳增值税,没有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收入,因此受托方不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界定2.选择合理的加工方式原材料产成品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形,无论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按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1.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3.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筹划要点《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个人经营者除外)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其他委托方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委托方受托方烟丝卷烟烟丝对外售价为计税依据税款-上环节已纳税款受托方委托方卷烟委托方消费税(材料成本+加工费)/(1-税率)其他对外销售,不纳税委托方自己生产其他按对外销售价格纳税生产费用生产费用烟叶烟叶筹划要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是不同的。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人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自行加工时,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不含税)。案例某市城区A卷烟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卷烟厂)2010年1月8日接到卷烟批发企业C的一笔甲类卷烟4000标准箱,共计9000万元(不含税)的生产订单。如何生产这批卷烟,总经理、生产副总和财务总监各执己见:总经理提出方案1:将购入的1000万元(不含税价)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0万元;生产副总提出方案2:将购入的1000万元的烟叶委托本市某县B卷烟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卷烟厂)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用680万元;A卷烟厂则将运回的烟丝进一步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040万元;财务总监提出方案3:将购入的1000万元的烟叶委托本市B卷烟厂加工成卷烟,支付加工费用1800万元。假设A、B卷烟厂有限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不考虑印花税。案例税目征收范围税率(税额)烟卷烟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70元以上(含70元,不含增值税)56%加0.003元/支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在70元以下(不含增值税)36%加0.003元/支雪茄烟25%烟丝30%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某市城区A卷烟厂将购入的1000万元的烟叶自行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700万元;订单售价9000万元。税利情况如下:(1)应纳增值税=9000×17%—1000×17%=1530—170=1360(万元)(2)(甲、乙类)卷烟每箱从量消费税=250×200×0.003/10000=0.015(万元)应纳消费税=9000×56%+0.015×4000=5100(万元)方案1税利情况如下:(3)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360+5100)×7%+(1360+5100)×3%=452.2+193.8=646(万元)(4)应纳所得税=(9000-1000-1700-5100-646)×25%=554×25%=138.5(万元)(5)净利润=554-138.5=415.5(万元)某市城区A卷烟厂将购入的1000万元的烟叶委托本市某县B卷烟厂有限公司加工成烟丝,支付加工费用680万元;A卷烟厂则将运回的烟丝进一步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1040万元;订单售价9000万元(不含税)。注:由受托方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执行。方案2BA市场T烟丝T=T卷烟-T烟丝烟丝烟叶1000万C=680万元生产部门烟丝卷烟TP=9000万元Q=0.4万箱C=1040万元税利情况如下:(1)A卷烟厂向B卷烟厂支付加工费用680万元和相应增值税的同时,还须支付应由B卷烟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B卷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680)/(1-30%)×30%=2400×30%=720(万元)B卷烟厂应代收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720×5%+720×3%=36+21.6=57.6(万元)(2)A卷烟厂应纳增值税=9000×17%-1000×17%-680×17%=1530-170-115.6=1244.4(万元)(3)(甲、乙类)卷烟每箱从量消费税=250×200×0.003/10000=0.015(万元)A卷烟厂应纳消费税=9000×56%+0.015×4000-720=5100-720=4380(万元)(4)A卷烟厂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244.4+4380)×7%+(1244.4+4380)×3%=393.71+168.73=562.44(万元)(5)A卷烟厂应纳所得税=(9000-1000-680-1040-720-4380-57.6-562.44)×25%=559.96×25%=139.99(万元)(6)A卷烟厂净利润=559.96-139.99=419.97(万元)某市城区A卷烟厂将购入的1000万元的烟叶委托本市某县B卷烟厂加工成卷烟,支付加工费用1800万元;订单售价9000万元。方案3BA市场T卷烟卷烟0.4万大箱烟叶C=1800万元TP=9000万元Q=0.4万箱卷烟税利情况如下:(1)A卷烟厂向B卷烟厂支付加工费用1800万元和相应增值税的同时,还须支付应由B卷烟厂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B卷烟厂应代收代缴消费税=(1000+1800+0.015×4000)/(1—56%)×56%+0.015×4000=3640+60=3700(万元)B卷烟厂应代收代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3700×5%+3700×3%=185+111=296(万元)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丰收卷烟厂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税利情况如下:(2)A卷烟厂应纳增值税=9000×17%—1000×17%—1800×17%=1530—170—306=1054(万元)(3)A卷烟厂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1054×7%+1054×3%=73.78+31.62=105.4(万元)(4)A卷烟厂应纳所得税=(9000—1000—1800—3700—296—105.4)×25%=2098.6×25%=524.65(万元)(5)A卷烟厂净利润=2098.6-524.65=1573.95(万元)委托方收回应税消费品后销售—重要变化:自2012年9月1日起,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3.以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抵债、入股的筹划(避免采用最高销售价格)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某化妆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月发生以下业务:8日销售化妆品400箱,每箱不含税价600元;15日销售同类化妆品500箱,每箱不含税价650元。当月以200箱同类化妆品与某公司换取精油。该厂当月应纳消费税()元。A.169500B.205500C.207000D.2085003.
本文标题:第4章 消费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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