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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融资法律概述国际融资方式国际风险投资基金(venturecapitalfund)投资银行、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等发起,以购买企业股权的方式投入到发展潜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中,在投资的企业中拥有一定数量的股份,但不以控股为目的。待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通过将股权直接出售或策划该企业上市后卖出股本获取巨额利润。(四)国际并购融资并购是兼并和收购的总称,由于兼并与收购具有共同或相似的动机和行为,国外通常将这两个概念合起来使用。国际并购或称跨国并购,是指不同国度产权独立的双方法人,其中一方以现金、股权或其他支付形式,通过市场购买、交换或其他有偿转让方式,达到控制另一方的股份或资产,实现企业控制权转移的行为。特点是:1、与合并不同,以有偿转让资产为原则。2、可以绕过壁垒,进而促进企业快速发展。国际并购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市场和两个以上政府控制下的法律制度。渠道——并购的跨国性企业直接向目标企业投资,或通过目标国所在地的子公司进行并购两种形式。支付手段——支付现金、从金融机构贷款、以股换股和发债券等形式。假:腾冲收购悍马3.国际并购的动因(1)扩大生产经营规模,降低成本费用;(2)提高市场份额,提升行业战略地位;(3)取得充足廉价的生产原料和劳动力,增强企业的竞争力;(4)实施品牌经营战略,提高企业知名度,以获取超额利润;(5)为实现公司发展的战略,通过并购取得先进的生产技术,管理经验,经营网络,专业人才等各类资源;(6)通过收购跨入新行业,实施多元化战略,分散投资风险。(四)国际租赁国际租赁,指分别处于不同国家或不同法律制度之下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交易,又称跨国租赁或跨境租赁。国际租赁的特点是:1、以租物形式达到融资目的。投、融、贸三重作用。2、出租人不单纯是金融机构。3、最终资金往往来源于国际金融市场。三、国际融资方式的创新(一)项目融资中的BOT、ABS模式项目融资是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方式。国际项目融资是国际中长期贷款的一种形式,主要用于那些需要巨额资金、投资风险大而传统融资方式又难以满足的工程项目,如煤炭、天然气资源的开发等。其融资规模大、资金来源广、项目周期长、风险分散。BOT融资被认为是代表国际项目融资发展趋势的一种新型结构,英文全称是BuildOperateTransfer,意思是建设一经营一转让,即政府将一个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商(一般为国际财团)承包商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政府。BOT被称为”暂时私有化过程”。目前BOT融资方式已被广泛地应用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中。ABS融资,即资产证券化回购融资(AssetBackedsecuritization),是指以项目所拥有的资产为基础,以该项目未来的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证券市场尤其是国际债券市场上发行高档债券来筹集资金的一种证券融资方式。采用ABS融资方式,通过结构性重组和信用增级,将项目未来收益转换成金融市场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筹集资金进行项目建设,是一种独特的表外融资技术,资金的取得在资产负债表上并不显示为负债。如汽车消费贷款、学生贷款证券化;信用卡应收款证券化;贸易应收款证券化;设备租赁费证券化等。BOT模式图ABS(一)国际股权融资中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代表投资者对境外证券所有权的证书,它是为方便证券跨国界交易和结算而设立的原证券的替代形式。它由发行者将其发行的证券交由本国银行或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保管然后以这些证券作为保证,委托外国银行发行与这些证券相对应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不是原始证券只是这些证券的所有权证书,投资者通过购买存托凭证,拥有外国公司的股权,存托凭证可以像基础证券一样在证券交易所或场外交易市场白由交易,并且同时在几个国家的市场上流通也可以同时在多个国家筹集资金。(三)融资租赁中的变化租赁融资债权证券化:是指租赁公司以手中一组租赁收益尚未实现的租赁合同为基础来发行债券或信托凭证等证券的过程,通过这种方式筹措资金可以加速租金回流,提高租赁公司的资本周转速度,改善租赁公司的财务比率,从而消除利率风险。风险租赁:是在成熟的租赁市场上,在一笔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以租赁债权加投资方式将设备出租给特定的承租人,出租人通过获得租金和股东权益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一项租赁交易,即风险租赁就是出租人以承租人部分股东权益作为租金的种租赁形式.国际融资的发展和选择。国际融资的发展趋势一、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趋势,国际融资自由化与风险二、国际金融市场证券化的趋势三、金融创新的趋势除金融工具和金融业务创新之外,还包括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的创新。企业融资的途径有很多,但具体应采用何种融资途径,要结合企业的资金结构,在考虑融资成本和风险的基础上予以选择。三、国际融资法律制度一、含义调整国际融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二、主要内容针对融资市场的监管规范(主体、行为)金融法、证券法、保险法、外汇管理、反垄断法融资交易规则(信贷、租赁协议;证券交易:金融担保)三、形式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内法规第二讲国际借贷融资法律实务国际贷款是指不同国家的当事人间基于信用授受而进行的货币资金的有偿让渡,是资金使用权的跨国交易活动。国际贷款的进行是以国际贷款协议的签订为基础的。国际贷款的特征国际贷款的借款人和贷款人分别属于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有关贷款协议受到国际惯例、意思自治原则或有关国家法律的支配。国际贷款通常使用可兑换货币。国际贷款协议还涉及许多复杂法律问题,如主权国家的主权豁免、司法管辖、违约救济、债权担保等。一、国际商业银团贷款概述国际银团贷款的的关系结构国际直接银团贷款与国际间接银团贷款法律适用和管辖我国通过国际银团贷款融资的运作和管理特点:1.所有成员行的贷款均基于相同的贷款条件,使用同一贷款协议。2.牵头行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编写信息备忘录,供其他参与银行决策参考。在此基础上,银团参与行进行独立的判断和评审,作出贷款决策。3.贷款法律文件签署后,由代理行统一负责贷款的发放和管理。4.参与银行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各参加行按照银团贷款协议约定的出资份额提供贷款资金,并按比例收回贷款本息。如果其他参加行未按照约定发放贷款,其他成员行不负责任近年来辛迪加贷款市场发展的特点(1)条款更加灵活:受债券市场发展的压力,辛迪加贷款期限更长、偿还方式更加宽松、利率可变等等(2)用途上,很多辛迪加贷款被用于公司并购(3)单笔金额不断上升(4)市场垄断程度越来越高例如,2005年美国的美国大通银行、花旗银行集团、美国银行,以安排项目金额计算,占市场份额70%以上。(5)银团贷款证券化银团贷款在结构设计上向证券靠拢,将原始贷款重新包装,经证券化处理在二级市场上向投资者出售,以此将信用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使经济体系中的风险得到重新分散和配置优点:1.对贷款银行:分散风险;建立安排行的市场地位;是中小银行参与进入国际贷款市场业务主要途径;避免同业之间的恶性竞争。2.对借款人:满足借款人的大额贷款需要,融资便利。国际银团贷款的关系结构主要当事人基本运作结构当事人1.牵头行(LeadBank,主干行、主要经理行、安排行)是银团贷款的发起人和领导者,接受客户委托,策划组织银团并安排分销的银行。可以由一家银行担任,或由几家银行联合担任。2.经理行(ManageBank)参与贷款银团的组织和管理,起辅助作用,负责与牵头行一起组织经理银行团,对借款人包销贷款。3.副经理行(Co-Manager)一般不参与管理组织以及贷款包销,但在贷款中可能提供较大份额的资金,或与借款人有特别密切的关系,或有较好的声誉便于推销贷款等等。牵头行、经理行和副经理行在辛迪加贷款里是第一个层次的银团成员行,即安排行。4.代理行(AgentBank)是在贷款合同签订之后,为方便贷款管理而由贷款银行任命的代理人,代表银行管理贷款事务,充当银行和借款人之间的资金和信息传递渠道。代理行通常是牵头行或其分支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各安排行协商确定。代理行的职责:(1)开立专门账户管理贷款资金。(2)审核借款人是否满足贷款合同规定的前提条件。(3)根据约定的提款日期或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按照协议规定的贷款份额比例,通知银团各成员行将款项划到指定的账户。(4)监督借款人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实施贷后管理,如检查贷款抵押品、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等,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成员行。(5)计算、划收贷款利息和费用以及本金,并按合同约定划转到各成员行指定账户参与银行与代理行的权利分配问题是贷款合同起草以及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目前趋势是严格限制代理行的职能和决定权。要求借款人提供符合资格的证明各有关融资信息资料的权利;认可作为先决条件的法定形式文件的权利;在出现违约事件情况下主张加速偿还的权利。原因:1)代理行不愿意承担过大的责任和风险;2)参与行希望自己对贷款有更好的控制,由自己作出决定。代理行承担的风险:管理不当的风险。5.参与行(ParticipateBank)(1)只提供资金,不参与经营和包销。(2)参与行独立决定是否提供贷款。一旦出现借款人违约,安排行只承担自己所投入的资金损失,对其他参与行不负任何责任。(3)关于贷款的转让借款人、代理行和经理行一般希望对贷款份额的转让加以限制,例如,借款人可能担心贷款转让会影响借款人的市场信誉,影响其其他的融资;经理行担心更加难以达成一致。限制办法:需经当事人同意;只限于原银团的成员;权利和义务一同转让,等等。贷款的运作接受借款人委托→组成贷款银团→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等程序,其中涉及贷款条件清单、委任书、信息备忘录等文件。组织银团一般需要6-12周的时间。寻找牵头行借款人直接或通过咨询机构向银行询价,采用招标的形式,向多家银行发出邀请,并从中选出牵头行。(1)借款人向银行提供“贷款条件清单”(TermSheet)作为进一步协商的基础。(2)在协商达成合意之后,由借款人交给银行正式的“委任书”(MandateLetter);(3)银行对借款人资信和贷款用途进行进一步评审,确认接受委托之后,交给借款人“义务承担书”(CommitmentLetter),明确表示接受委托。其他做法:由银行向借款人提交“贷款安排建议书”,借款人签回确认。二、组成经理银行团接受委托、负责召集国际银团以及承担相关法律文件起草任务的银行即为经理行。1.根据贷款数额和自身情况,经理行的组成和数目也不同,小额贷款由一个或者是少数银行组成;贷款数额大的则需要组建经理集团,设一首席经理行;巨额贷款设首席经理集团。2.由经理银行团负责就贷款条件进行谈判,并对贷款进行包销。包销贷款过程即是组成贷款银团的过程。3.按贷款的比例和责任,承销方式可以分为:(1)全额包销(2)部分包销。(3)最大努力包销全额包销现已成为国际银团贷款的主要方式,原因:(1)银行同业竞争加剧;(2)大多数融资对资金具有整体性要求,如项目贷款;(3)全额包销反映信心,更易于成功。三、贷款的推销1.经理银行受委托后,正式签订贷款合同前,聘请律师行担任法律顾问,起草贷款邀请函、信息备忘录、银团贷款协议等。2.经理行向有意向参与贷款的银行发出信息备忘录和邀请函,被邀请银行主要根据信息备忘录决定是否参与贷款。如同意参加贷款,则签回邀请函。信息备忘录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由经理行和借款人共同拟定。包含关于借款人的财务和其他方面的信息:(1)贷款条件清单;(2)借款人的历史和经营细节;(3)借款人的管理细节;(4)借款人财务方面的陈述;(5)重要提示,包括牵头行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担保,不作为未来状况的承诺或保证等等。参与行的来源:(1)经理行主动邀请参与的银行。(2)借款人要求某些与其关系密切的银行参与。(3)银行主动联系经理行。四、签订贷款协议1.在分销过程中,
本文标题:国际融资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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