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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一节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三、国际货物买卖公约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编纂和发展1.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编纂2.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发展(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概述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形成与生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于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于1988年1月1日起生效。我国是成员国之一。2.《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1)公约的适用范围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公约。(2)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范围:主要包括六个方面,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股票、公债、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电力的买卖。公约也不适用卖方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另外,公约也不涉及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等问题,买卖合同对标的货物的所有权的影响问题,出售的货物引起的人身伤亡或伤害的责任问题。(3)我国对《公约》的保留我国在核准加入公约时作出了两项保留,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我国只同意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当事人的营业地是位于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对中国来说,公约仅适用于公约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二是对公约的合同形式规定的保留,依据该项保留,我国在合同形式条款上可以不受公约的约束。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二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和基本内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形式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买方和卖方之间将货物进行跨越国境交易的一种协议。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从公约的规定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活动的实践来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可以分为两类: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1)口头合同是指以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2)书面合同一般指当事人双方签署的有关国际货物买卖交易条件的书面协议。包括双方正式签订的合同、确认书、协议书等,均能构成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的法律文件。对于具有同样交易内容的传真件及电报等双方往来的函电等,则视具体情况而定。(3)我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形式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主要条款的基本内容1.前言2.合同正文(1)商品的名称或合同标的物条款(2)数量条款(3)价格条款(4)包装条款(5)运输条款(6)检验索赔条款(7)保险条款(8)不可抗力条款(9)仲裁条款(10)法律适用条款3.结尾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一)要约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又称发价或发盘,是国际贸易中的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当事人所作出的一种意思表示或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要约。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当包含下列几方面的条件:(1)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2)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3)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4)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特例2.要约的生效、撤回和撤销(1)要约的生效和有效期。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项要约在送达到受要约人时开始生效。要约的有效期是指可以供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接受的期限。一项要约只是在其有效期内才是有效的。什么如何确定要约的有效期(2)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要约不可撤销的情性3.要约的失效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也将于拒绝通知送达要约人时终止。要约会因下列几种情况而失效:(1)要约因超过承诺期限而失效。(2)要约因要约人的撤回而失效。(3)要约因受要约人的拒绝而失效。(二)承诺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如果受要约人无条件地对要约人在要约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按这些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即构成承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对要约人和承诺人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撤回和修改。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承诺通常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2)承诺必须与要约所提出的交易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内作出。(4)承诺必须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要约人表示出来:silenceorinactivityPerforminganact2.关于附条件的答复问题3、关于逾期承诺的问题因承诺人原因的逾期承诺非因承诺人原因的逾期承诺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一、卖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主要是必须按照合同和公约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同时把货物所有权移交给买方。1.交付货物。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成交付货物的义务。(1)关于交货时间。(2)关于交货地点。(3)卖方对交付的货物必须承担的质量和权利方面的担保责任。第一,是关于卖方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承担质量担保的责任。第二,是关于卖方对其所交付的货物拥有的合法权利的担保责任问题。第三,是卖方的担保责任免责问题。2.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3.把货物的所有权移交给买方。二、买方的义务买方必须按照合同与公约的规定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1.支付货款。(1)及时办理相应的付款手续。(2)对货物价格的确定。2.收取卖方移送的货物。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四节国际货物买卖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概述(一)违约与根本违约违约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条款的约定的行为。根本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约的一方无法预见到这种结果,而且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在同样的情况下也不能预见到这种结果。(二)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在合同的实际履行日期之前,一方当事人明显地预见到,另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者其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显然不能实际履行其在合同中承担的大部分重要义务,即构成预期违约。(三)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不安抗辩权,主要是指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的另一方缔约后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出现了明显的恶化状况,这种状况将可能危及先履行债务一方的债权的实现时,在对方未能履行或提供可靠的履约担保以前,可以中止履行债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具体条件是:1.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其他情形出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2.当事人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3.一方当事人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一方当事人可解除合同。二、卖方违约及买方的救济方法(一)卖方违约的情况1.不交货;2.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的规定不符,包括不及时交付货运单据或交付的货运单据不符合合同的规定等情况;3.交付的货物违反卖方对货物权利的担保条件等等。(二)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2.要求减价。3.请求损害赔偿。4.买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三、买方违约及卖方的救济方法(一)买方的违约买方违约主要是指其不按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的义务而产生的违约行为,买方的违约行为主要有:1.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2.不按合同规定接受货物。(二)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2.请求损害赔偿。3.收取利息。4.撤消合同。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五节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所有权和风险转移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一)《公约》以及国际贸易惯例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二)各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1.英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2.德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3.法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二、风险转移(一)《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1.风险转移的基本原则2.风险转移对地点的规定3.风险转移对时间的规定4.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二)国际贸易惯例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第六节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概述(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概念和特征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之间长期、经常并反复使用的,用以确定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标准或准则。国际贸易惯例通常具有下列特征:1.必须为国际经济贸易熟悉并能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得到普遍认可,并在国际货物买卖活动中得到长期、反复和经常的使用。2.国际贸易惯例应该具有确定的内容,能够对国际贸易的当事人的国际贸易实践活动起到规范性的作用。3.国际贸易惯例对当事人的适用具有非强制性,但是如果当事人一致同意引用该惯例时,该惯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国际贸易术语规则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美国对外贸易定义1941年修订》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修订(一)在FCA术语下,简化和明确了卖方的交货和装货义务。1.在FAS贸易术语中,办理出口许可证和出口清关手续的义务由卖方承担。2.在DEQ贸易术语中,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办理海关手续的费用、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的义务由买方承担。3.提交单据的进一步规定。4.检验费用的分担。5.风险和费用的转移。6.贸易术语的变形之解释。7.专门用语更加准确。(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主要内容INCOTERMS2000分为E、F、C、D四组术语。1.E组EXW工厂交货。2.F组FAS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CA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3.C组CFR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PT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4.D组DAF边境交货(指定地点)DES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DEQ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DDU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DDP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贸易术语不但明确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及价格构成,而且解决买卖双方在交易中的责任划分,贸易术语的标准化、规范化,简化了交易程序,节约了交易时间和费用,减少了贸易中的纠纷,对促进国家贸易的顺利发展起了很大作用
本文标题: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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