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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概述(一)编制目的为指导全市港口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港口建设市场秩序,服务港口企业,促进港口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港口建设管理规定》、《港口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泰州市境内新建、扩建、改建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与其他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港口建设项目)及其配套设施的建设活动。这里指的港口建设项目,包括修造船厂舾装码头,但不包括军事和渔业港口项目。(三)建设程序港口建设程序一般为:1、办理项目立项手续;2、根据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3、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4、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办理招标手续,组织项目监理、施工招标;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前准备工作,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手续;6、开工备案后组织工程实施;7、工程完工后,项目法人组织交工验收,质量监督机构鉴定工程质量;8、交工验收合格后,办理试运行备案手续;9、试运行期满,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港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四)管理内容对应于港口建设程序,结合交通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港口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为:初步设计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批、招标投标管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交工验收、试运行备案、竣工验收等。一、初步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4、《关于加强水运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的通知》(交通部交水发[2006]330号)5、《关于印发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交人劳发[2004]462号)6、《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苏省港口管理局苏港务[2007]23号)(二)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经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的港口建设项目,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其他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设计审批工作。(三)办理条件1、建设方案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2、项目建设主要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经核准、备案的项目申请报告或者备案文件;3、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4、符合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5、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四)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一式2份;2、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份和相应的电子版本1份;3、港口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备案文件(包括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复印件1份;4、岸线使用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5、按规定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须提供安全预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1份。(五)申请受理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转报相关材料。由交通部负责审批的初步设计文件,项目法人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交通部逐级转报相关材料。(六)审批程序1、对于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沿海港口工程或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内河港口工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时,应当按照规定委托不低于原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技术审查咨询,审查咨询费用按《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交水发[2006]330号)执行;审查咨询单位在完成审查咨询工作后,出具审查咨询报告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2、对于技术简单或投资额低于上述规定的港口工程可由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3、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报告或专家评审意见、其他相关文件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初步设计文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修改报批。(七)审批流程图二、施工图设计审批(一)办理依据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3、《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二)审批权限施工图设计由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三)办理条件1、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初步设计;2、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3、工程主体结构和地基基础稳定性计算正确;4、指导性施工方案合理;5、图纸、施工说明表述清晰、完整。(四)申报材料1、申请文件一式2份;2、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式2份;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复印件1份。(五)申请受理项目法人直接向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相关材料。(六)审批程序1、审批部门应委托不低于原施工图编制单位资质等级的另一设计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关于结构安全、稳定、耐久性的内容进行审查。在交通部关于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出台前,审查咨询费用可参考《初步设计审查收费计算表》(详见交水发[2006]330号)。2、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查咨询意见在法定期限内批复施工图设计文件;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项目法人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修改报批。。(七)审批流程图三、招标投标管理(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3、《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4、《江苏省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二)实施权限省交通招标办具体实施对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沿海港口、长江港口、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锚地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对本辖区内除省交通招标办监督管理之外的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三)办理条件建设单位依法进行港口建设项目招标、或不进行招标前,应按管理权限向省交通招标办或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招标文件(资审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评标报告备案、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行政许可:1、港口建设项目符合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依法进行招标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1)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2)项目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了审批、核准手续;(3)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有关手续;(4)有相应建设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5)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2、港口建设项目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不进行招标三种方式。(1)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具有下列不适宜进行公开招标情形的,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①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③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符合《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规定,具有下列不适宜进行招标情形的,经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①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②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③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用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④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⑤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⑥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⑦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⑧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⑩由外资或民资投资建设的港口项目,除码头、防波堤、锚地、进港航道、港口设备安装等工程以及港区房屋建筑工程以外的可以不招标。(四)申报材料1、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港口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中国招投标网()上向监管部门提交招标公告,经审核后公开发布。招标人还可以同时选择其他媒体进行发布。(2)在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投标(递交)截至时间18日前提交《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及其有关批文,招标代理资格证明和代理合同(复印件)。招标文件的补遗书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提交备案,资格预审文件补遗书应在资格预审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5天提交备案。2、资格预审结果备案在规定的出售招标文件时间3天前提交《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及其资格预审报告。3、评标报告备案在规定的评标结束之日30天前提交《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评标报告备案表》及其评标报告。4、邀请招标行政许可(1)交通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申请表;(2)申请采用邀请招标的书面报告;(3)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和材料。5、不进行招标行政许可(1)交通项目不进行招标申请表;(2)申请不进行招标的书面报告;(3)符合许可条件的证明文件。(五)申请受理省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沿海港口、长江港口、干线航道沿线港口的重点建设项目中码头工程、防波堤工程、进港航道、锚地工程、疏浚、吹填工程、港口设备安装工程等主要工程,建设单位向省交通招标办申请办理招标投标监督手续;其他港口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向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监督手续。(六)实施程序1、省交通招标办或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及相关文件、资料之日起三日内,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后备案:(1)招标文件是否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人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评标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拟签合同的主要条款等。自出售招标文件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否20天以上;(2)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是否已包含资格预审强制条件、评审办法和标准(包括具体评分细目和分值)等内容。自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至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是否14天以上;(3)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无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有部、省行业范本的是否已采用范本。(4)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对反馈意见涉及相关内容进行修改,重新审查备案。2、省交通招标办或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参加资格审查应当自收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资格预审结果备案表》及其资格预审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资格预审相应条件及通过投标申请人名称、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名称及原因进行审查后备案。3、招标人应当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将招投标情况向省交通招标办或设区的市港口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备案。并自收到《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评标报告备案表》及评标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对
本文标题:港口建设管理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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