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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姓名:袁国良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国际经济法指导教师:赵少群20080601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作者:袁国良学位授予单位:贵州大学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于金葵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探讨-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1)地理标志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何种模式予以保护,国际社会做法不一.结合我国国情,在国家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采用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方式,给予地理标志以商标法保护,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应是首选.2.学位论文马晓莉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研究2003地理标志权是指原产地域内特定商品生产者对其地理标志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具有四个特性:是一种专有权;是一种集体性的专有权;没有限定的保护期;是一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权主要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项权能.地理标志权与其它知识产权,如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地理标志权侵权行为的主要表现为:假冒地理标志的行为;将地理标志登记注册为一般商标或当作一般商标使用的行为;将地理标志用作商品通用名称的行为和对产地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宣传的行为.地理标志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有三: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有违法行为的存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在归责原则上,主张区分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并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地理标志侵权行为的例外主要有:在先权利的例外;通用名称的例外;来源地不保护或停止使用的例外、通常用语的例外和葡萄酒品种的例外.中国地大物博,历史文化悠久,有众多的名优土特产品,强化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具有特别的意义.地理标志所具有的引导、介绍、保证、保护和促进作用,有助于中国农产品,在竞争空前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上,适应人们认牌消费的要求,创出农产品名牌,形成规模生产,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由于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尚短,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立法方面:一是地理标志保护法规竞合,行政负责机关冲突;二是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相冲突,具体为:在先注册的商标权与在后由质检总局授予的地理标志权的冲突;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证明商标权)的冲突和期待地理标志权与在先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在司法方面存在的问题有:淡化行为抬头;假冒行为猖獗和弱化行为严重等.在完善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与建议方面,作者认为:首先,在保护模式之选择上,鉴于中国特色产品的富有性、保护历史的短暂性、现行双法保护的冲突性和单独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宜采取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其次,在司法保护改进之对策上,对于淡化行为和假冒行为应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积极护法和自觉守法;对于弱化行为,可督促行业协会等负责监管的主体尽职尽责,加强行业自律,有效监管、组织和指导,这是其一;其二,敦促地域内的众主体从思想上重视地理标志的保值增值问题,在使用地理标志时,切不可贪小利而失大体,扼杀地理标志的生命;其三,提醒地理标志使用权人在重视地理标志这一集体权利之外,仍不可忽视自身的一般商标战略.再次,在权利冲突协调之机制上,认为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基础原因:同属识别性标志权;内在驱动:同蕴含巨大经济利益;历史遗留:法律改前许而改后禁和法律漏洞.对于解决冲突的一个可能的尝试是照顾在先权利下的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最后,在立法完善之建议上,主张在修订商标法律法规时进一步明确规定;1、地理标志不可作为集体商标被注册;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只能无偿转让给该区域内具有相应监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地理标志的使用权绝对不可以转让;3、地理标志可以单独作为证明商标被注册.3.期刊论文王万钰试论地理标志保护的若干法律问题-法制与社会2008,(21)地理标志由于其不可再生性和稀缺性蕴涵着重要的无形资产,如何建立一个既与国际法规接轨又体现中国特色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逐渐成为近年来学者讨论的热点话题,本文试从地理标志的内涵、各国立法的不同保护模式、我国的立法现状等角度采探讨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地理标志保护模式.4.学位论文张术麟企业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2006商业标记包括商标、商号(字号、厂商名称)、地理标志、域名、产地标记、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璜及商业广告短语、企业徽标等。企业商业标记权是企业基于商业标记而拥有的各种法定权益的统称,是企业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本论文重点探讨的是市场影响范围最广和凝结财产价值最大的四大企业商业标记即商标、商号、地理标志和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权利法律保护问题,特别是法律保护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以及商业标记之间权利冲突的法律对策问题。本论文由相对独立却密切不可分割的两大部分、9章内容构成。第一部分,即总论部分,亦即第1章——第3章,这部分主要内容是:(1)概述了商业标记的概念、类别范围、区别与特征、功能与价值以及商业标记的起源和制度演变;(2)简要论述了商业标记权的概念、特征以及其权利的取得、归属和终止;(3)综合论述了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的价值目标、保护途径、保护现状。第二部分,即分论部分,亦即第4章——第9章,这部分主要内容是:(1)分别论述了各类商业标记权利的法律保护问题,其中商标权(第4章)、商号权(第5章)、地理标志权(第6章)、知名商品特有标识权(第7章)这四大商业标记权的法律保护问题作了重点论述;商业域名、企业徽标、商业广告短语、产地标记、质量标记五标记的法律保护问题在第8章作了简要论述;(2)第9章主要探讨了商业标记整体性法律保护模式问题,提出了建立商业标记一体化法律保护模式的构想。本论文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1)对商业标记作了科学地分类和归纳;(2)采用宏观把握和微观分析相结合研究方法,避免了只站在某一种商业标记权项的立场,强调对之保护,从而又伤害到另一种标记权项利益的情况发生;(3)提出了正确协调商业标记权利冲突的法律对策;(4)提出了整体性法律保护模式的构想,并注意到了国内法与国际法、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衔接问题。本论文就商业标记权法律保护问题提出了许多新的见解,这些新见解略举如下:(1)商标的价值来源不只是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及企业商誉,有些商标在成为商标之前己蕴涵着某种价值(特有内涵),从而揭穿了“炒标人”大肆抢注商标的秘密;(2)对目前学术界较为困惑的商业标记何以具有智力成果属性从而成为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客体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3)对我国《商标法》第10条第二款中的“其他含义”提出了质疑,并作了分析;(4)提出将我国注册商标的要素范围扩大到听觉商标;(5)提出了对公众要把著名商标、驰名商标与著名的名词区别开来的提示;(6)建议实施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备案制度;(7)对学术界不太关注的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的区别及其保护的特殊性提出了自己的看法;(8)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使用量较小的原因及管理对策提出新见解;(9)提出了闲置商标的概念及对之管理和保护的措施;(10)就商号权的法律保护途径及其与其他商业标记冲突的协调对策提出了自己的观点;(11)对传统老字号保护的意义(包括传统文化遗产意义)、迫切性特别是非在业传统老字号的保护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12)提出地理标志是一种资源和是传统知识、文化遗产的新理念,并对地理标志权的概念、特征、权利主体和权利内容,以及西部民族地区利用、保护好地理标志的特殊意义提出全新的观点;(13)提出了知名商品特有标识的概念,并对其保护措施进行了探讨;(14)首次将企业徽标、商业广告短语纳入商业标记体系进行研究;(15)提出了建立商业标记一体化法律保护模式的构想;等等。5.学位论文程睿论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6地理标志是TRIPs中正式提出的一类知识产权。地理标志是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中发展而来的,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前身。自TRIPs生效以来,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2001年我国“新《商标法》”增加了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履行了我国依据TRIPs协议所要承担的义务。虽然我国是农业大国,拥有很多知名的农产品和土特产品,可算一个潜在的地理标志大国,但是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较短,没有形成系统的保护制度。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地理标志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解决我国的地理标志立法困境提供一个选择。本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分别为第一章地理标志概述,第二章地理标志概念辨析,第三章世界范围内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第四章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及完善构想。第一章地理标志概述,主要是对地理标志进行了初步的介绍。地理标志“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地理标志的产生有赖于它标示地域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地理标志标示产品有着自己独特的品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就是一张质优证书。地理标志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合理利用地理标志,可以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与竞争力,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免受不法侵犯,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从而能够给生产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地理标志之所以需要保护的基础。第二章地理标志概念辨析,主要是系统的回顾了地理标志概念的沿革,在此基础上,厘清了地理标志与相邻概念的关系。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己经有了一百多年的历史了,大致经历了起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发展(《保护地理标志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完善(《TRIPs协议》)三个阶段,地理标志是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中发展而来的,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前身,它们的基本内涵一致,不过在《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取得了较原产地名称为宽的外延。我国作为WTO成员国,选择《TRIPs协议》中地理标志的概念,一方面有利于同国际规则接轨,另一方面有利于我国的地理标志的保护。在实践中,地理标志易与货源标记、商标和商品通用名称等概念相混淆,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地理标志概念沿革的回顾,以理论分析和实证举例的方法,详细说明了地理标志与这些相关概念的区别与联系。第三章世界范围内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主要是详细研究了比较法上地理标志保护的模式和国际条约中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地理标志的保护模式,目前国际社会比较成熟的有特别法保护模式(法国)、商业标志法保护模式(德国)、商标法保护模式(英美)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日本)。本文分析了这几种模式的特点和优缺点,指出地理标志的具体保护模式是一国的国情决定的,没有绝对的好坏之分,各国应当选择适合自己的保护模式。国际条约中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从历史上来说,先后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制裁商品来源的虚假或欺骗性标志马德里协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的里斯本协定》、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进行了规定。其中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保护最完善也是使用面最广的公约。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内容包括一般保护标准和对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与此同时,出于对利益平衡的考虑,TRIPs协议也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一些例外情况。这些例外包括:在先使用或善意使用、商标的在先注册和商标权的在先获得、通用名称、时效例外、姓名权的使用和原产国的保护。第四章我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现状及完善构想,主要是通过分析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和我国地理标志保护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现行地理标志双重法律保护模式的弊端,认为我国地理标志应采用单一商标法保护模式,并对完善我国地理标志的商标法保护模式提出了自己的构想。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落后,地理标志恶意抢注现象严重,地理标志各种侵权泛滥以及不当使用造成地理标志失去市场价值等问题。而我国目前采用商标法(工商总局)和特别法(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进行双重法律保护。这种双重法律保护模式带来了浪费法律资源,产生权利冲突,淡化地理标志的显著性以及加重企业负担等弊端。笔者赞同我国地理标志应采用单一商标法保护模式,理由在于地理标志和商标具有相同的功能,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证明
本文标题: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模式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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