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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作者:姜昕学位授予单位:大连海事大学参考文献(34条)1.叶京生国际知识产权学20042.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20003.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20004.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20045.赵相林.李广辉世界贸易组织法总论20046.崔立红商标法及其私益之扩张20037.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20048.王立民.黄武双知识产权法研究20059.郑成思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199610.胡长青中国民法总论199711.曲三强知识产权法200412.金海军知识产权私权论200413.吴汉东.曹新明知识产权法学20031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学200515.孔祥俊WTO知识产产权协定及其国内适用200216.江平.王家福民商法学人辞书199817.郑胜利北大知识产权评论200418.吴汉东.胡开忠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200119.博登浩森.汤宗舜.段瑞林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指南200320.孙虹.赵红梅论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和权利本源2001(zk)21.乔治·彼德·罗阿兹纳.马连元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722.安翔国外立法对原产地名称保护方式之比较[期刊论文]-知识产权2003(3)23.周贵长农产品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企业家大地2006(01)24.郭富青.孙昊亮地名资源商业化开发的法律秩序研究[期刊论文]-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6(2)25.张伟君地名商标与地理标志冲突的法律调整2002(07)26.王蔚法国原产地名称立法的变革2000(03)27.谢冬伟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历史与发展--兼对新修订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解读[期刊论文]-工商行政管理2003(11)28.王莲峰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学位论文]硕士200329.李晓民地理标志法律保护机制研究200530.查看详情31.查看详情32.查看详情33.查看详情34.查看详情相似文献(10条)1.期刊论文李冬梅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2(1)地理标志不是独立的知识产权客体,但具有某些知识产权属性.它反映特定地理环境与产品之间的关联,标志产品的特定质量与信誉.TRIPs协议是对地理标志保护的最新国际公约,它规定了地理标志保护的一般标准、专门保护及保护的例外.我国新修改的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增加了地理标志的保护.这些都反映了国际及中国对地理标志立法的趋势.分析地理标志制度的经济根源,以揭示其本质,并提出作者自己对地理标志制度的看法.2.学位论文熊晓军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2007近几年,地理标志已成为了知识产权中的一门新贵,使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领域中的传统格局和关系被打破,并成为影响多哈谈判进程中的重要因素。在传统知识产权领域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整体上有着不同的主张和利益,是一种典型的南北关系。但在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国际领域保护内,发达国家之间利益主张却出现分化,与此同时,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上态度变化很大,呈现出一副复杂的利益关系格局,即“新世界”和“旧世界”之间的关系。中国有着丰富的地理标志产品,但在这方面却态度暧昧、立场模糊,这与中国本身缺乏地理标志资源和我国法学界长期存在“外国有什么,中国缺什么,所以中国应有什么”的思维模式有关,因此导致了中国在地理标志方面立法的严重混乱。本文的价值在于通过对地理标志权主体、客体和内容的分析,从制度本身的逻辑性、价值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并根据中国的国情来构筑中国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本文第一部分重点阐述了地理标志概念的演变和我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以及地理标志的特征。地理标志的概念是从货源标志、原产地名称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TRIPS协定中,地理标志被定义为“指识别商品来源于一个成员国之境内或其境内的一个地区或地方的标志,该商品的特定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主要取决于其地理来源”;在我国商标法中,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笔者从保护中国的利益出发,采用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地理标志概念的规定。本部分也分析了地理标志的特征:地理标志具有历史性,具有普遍的社会影响和知名度;地理标志的主体具有集体性;地理标志具有无期限性和不可转让性。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地理标志与传统知识之间的关系,并且得出结论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就是传统知识。在本部分中,首先介绍了传统知识的概念和特征,分析了传统和地理标志的共同性:地理标志中的“人文因素”与传统知识的的共同性;地理标志中的“自然因素”与传统知识的共同性;地理标志的产生背景与传统知识的共同性;地理标志产品的形成过程与传统知识的共同性;地理标志的主体和利益分享机制与传统知识的共同性。其次分析地理标志的固有属性—信息传递者:区别商品地理来源;保证商品质量;张扬理念,美化和宣传商品。最后,笔者认为,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就是传统知识。本文第三部分以地理标志的保护对象-传统知识为基础,阐释了地理标志权的构造,并且与商标权进行了比较。本部分对从民事权利的一般认识出发,论证了地理标志权的客体与地理标志保护的对象的同一性-传统知识。并以此为基础,分析了地理标志权的主体结构具有复合性:一方面,地理标志权的真正主体是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符合生产条件的每一个生产者,他们都有权使用地理标志;另一方面,对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由“生产者集体”代表生产者使用。同时,构建了地理标志权的内容,与其主体结构相适应,其包括特定地理区域内的符合生产条件的每一个生产者的权利和“生产者集体”的权利,前者有使用权、请求权、禁止权、监督权,后者有制定规章制度权、许可他人使用权、监管权、禁止权。分析了地理标志权的无期限性和它应受到的限制:应体现更多的公益属性,集中体现在不能对地理标志权进行抛弃、转让、质押等。这些应属于地理标志权的内容。本文第四部分介绍了国外有关地理标的两种主要立法模式以及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和问题,并得出本文的结论:重构我国地理标志法律制度,制定《地理标志保护法》。在本部分中,介绍了以法国为代表的以专门立法模式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及其评析和以美国为代表的以商标法模式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及其评析,介绍了我国地理标志立法的现状一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主要存在《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和专门立法两种模式、两个部门的保护,这在实际中导致了许多的矛盾。针对上述情况,并且根据本国的国情,笔者对制定我国地理标志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修改商标法及其配套法规;制定与《商标法》平行的《地理标志保护法》,其内容包括总则,地理标志保护的申请、审查、注册,地理标志的使用,地理标志的管理和监督,地理标志的保护;根据《地理标志保护法》,由主管机关制定《地理标志实施细则》,进一步对地理标志的各项事宜作更细致的规定。3.期刊论文黄华均.HuangHuajun品牌消费和扩张审批:地理标志的分层管理研究——以浙江省知识产权个案为实证分析的著例-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8,28(2)品牌消费与地理标志存在着正相关联系,它使得地理标志产品供不应求.为解决这一矛盾,地理标志产品的监管部门进行了扩张审批,赋予更多的厂商以生产地理标志产品的资质,从而导致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误认、误解和误购.地理标志的分层管理要求厂商披露商品真实原产地的信息,按照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进行分层分级的管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4.期刊论文马雪君.MAXue-jun国际条约对知识产权地理标志的保护及启示-衡水学院学报2008,10(5)本文从地理标志的概念、法律属性、与商标的异同入手,介绍了国际条约中地理标志保护的相关规定,分析了国外相关立法和条例的保护模式,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地理标志的保护提出了一些看法及建议.5.学位论文苗淼论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的地理标志保护2006地理标志作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日益受到大多数国家的高度重视,WTO的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严格的保护,许多国家在保护地理标志方面也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并且各个国家在对地理标志做出规定的立法模式上各有不同。虽然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地理标志的规定,新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以部门规定的形式确立了对地理标志的保护,但由于我国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起步较晚,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地理标志的规定还不健全、不完善,人们对地理标志进行周密保护的必要性仍然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已经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要想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更好地发挥我国的优势,就必须在地理标志保护方面进行明确规定和有效立法。因此,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专门地理标志立法的情况下,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补充性和兜底性保护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提出文章研究的理论前提,即在我国现阶段,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模式中对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发挥着重要的补充性、兜底性的作用;其次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和理论依据;然后提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构建;最后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整个地理标志保护制度中所处的地位以及与商标法的协调与配合。本文由导论、正文和结论组成。导论部分首先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应当采用综合保护模式,即“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在这种保护模式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发挥着重要的补充性、兜底性的作用,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作用也存在不足之处;然后提出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接着对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和分析框架进行简单介绍。第一章主要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的理论基础。首先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地理标志权利属性及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地理标志权利属性一直以来倍受争议,笔者认为地理标志的权利属性不能一概而论,它既具有公权性,又具有私权性。与地理标志保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被认定为一种市场混淆行为,具有巨大的社会危害性。接着指出在我国现阶段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的必要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进行补充保护侧重于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在保护地理标志时更多的是着重于对社会公益的保护,它的保护可以涵盖所有表现形式的地理标志,不像商标法那样通过对一种形式(即某种标记)进行定义来进行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前提十分简便,不必以注册地理标志为前提。因为其具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确保公平竞争之立法目的,所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更易达到TRIPS协议对地理标志保护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更符合其弱独占性和排他性,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最后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性质的独特性、立法目的的独特性、保护客体的独特性及法律规范的独特性四个方面来说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独特性。第二章主要探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地理标志的制度构建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内容与范围的制度构建。对地理标志权的侵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是以市场混淆行为的方式加以认定的,其内容主要包括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和第9条中;第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法的制度构建。主要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权利的方式、保护的侧重点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等方面来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的保护;第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之法律责任的制度构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20条中明确规定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主体,对侵犯地理标志权之法律责任在第21条中做了相应的规定。第三章主要论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限度。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地理标志保护存在的限度主要有:疏于体现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特性,未能彰显地理标志权利人的专有、专用权;在立法保护上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其规制的滞后性、补偿性不利于充分、有效地保护地理标志这一知识产权,不利于保护权利人和严格
本文标题: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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