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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市规划法规文件4.1城市规划法制建设概况4.1.1了解我国城市规划法制建设的历史演进1.1949-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工人阶级服务的观点”。2.1953-1957年: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中国第一次城市建设座谈会。3.1958~1965年:“大跃进”和调整时期;4.1.2熟悉我国城市规划法规体系框架城市规划法律体系,按其构成特点,分为纵向体系和横向体系两大类。纵向体系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横向体系是由基本法、配套法、相关法组成。4.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4.2.1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立法背景《城市规划法》是1979年由国家建委和国家城建总局开始起草的。于1990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4.2.2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重要意义4.2.3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容和说明《城市规划法》共六章四十六条。4.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配套法规4.3.1掌握下列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1991年9月2日第14次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正式发布实施。分5章,共31条。《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1月1日起施行。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设计条件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以及其他要求。土地出让金的测算应当把出让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建设部和国家计委,于1991年8月23日制订发布了《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1.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4.3.2熟悉下列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6月29日国务院以第116号令颁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并于同年11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村庄,是指农村村民居住和从事各种生产的聚居点。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2.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3.规划编制。编制村庄、集镇规划,一般分为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两个阶段进行。4.规划审批。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村庄建设规划,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城建监察规定》1992年6月3日,建设部以第20号令颁布了《城建监察规定》,并于1992年11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2.主管部门。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建监察工作。《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建设部于1997年10月27日制定发布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城市规划区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进行利用,必须遵守本规定。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地表以下的空间。2.熟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及规划编制原则,地下空间规划的内容及审批。2.开发利用的原则。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结合,考虑防灾和人民防空等需要。《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公安部和建设部制定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并于1989年1月1日起施行。1.适用范围:城市、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包括有关的主体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并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办理施工手续;停车场竣工后,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4.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4.4.1熟悉下列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于1991年3月1日起施行。a.城市用地分类:10大类,46中类,73小类。其中十大类用地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水域和其他用地(E)。b.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及建设用地标准:I级城市60.1~75.0㎡/人;Ⅱ级城市75.1~90.0㎡/人;Ⅲ级城市90.1~105.0㎡/人;Ⅳ级城市105.1~120.0㎡/人。4.城市用地计算原则。城市用地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其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hm2),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1/10000或1/5000比例尺的图纸,分区规划应采用1/5000或1/2000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每块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7.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4大类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作了规定,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少于16.0m2/人),工业用地10.0~25.0m2/人(其中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0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m2/人,绿地≥9.0m2(其中公共绿地≥7.0m2/人,对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m2/人)。8.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4大类用地所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比例可大于15%)。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规划设计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3级。各级标准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3.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四类,其用地平衡控制指标分别为50%~60%、15%~25%、10%~18%、7.5%~15%。居住区的规划布局,应综合考虑周边环境、路网结构、公建与住宅布局、群体组合、绿地系统及空间环境等的内在联系,构成一个完善的、相对独立的有机整体。城市居住生活区中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与公共绿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为下表: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住宅用地45~6055~6560~75公建用地20~3218~276~18道路用地8~157~135~12公共绿地7.5~155~123~8居住区用地1001001004.住宅。住宅间距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h标准,对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住宅层数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综合经济效益,确定经济的住宅层数与合理的层数结构,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其中对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32%、22%,面积净密度最大值分别为1.90万m2/hm2、3.5万m2/hm2。6.绿地。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m2/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m2/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m2/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布局形式统一安排、灵活使用,旧区改建的公共绿地指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7.道路。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组团路路面宽度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面宽不宜小于2.5m。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两个出入口;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不小于4m×4m的消防车通道。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应设置为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通道,通行轮椅车通道宽度不应小于2.5m,坡道纵坡不应大于2.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于1995年9月1日起施行。3.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超过200万人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的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公共交通车站服务面积以3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城市用地面积的50%,以500m半径计算不得小于90%。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m,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m。4.自行车交通。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自行车行驶速度宜按11~14km/h计算。交通拥挤地区和路况较差地区,其行驶速度宜取低限值。自行车最远的出行距离,在大、中城市应按6km计算,小城市应按10km计算。5.步行交通。人行道最小宽度不得小于1.5m。在城市干路和次干路的路段上,人行横道或过街通道的间距宜为250~300m。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0m2计算。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集散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8.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城市公共停车场应分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3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有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2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300m;自行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半径宜为50~100m,不得大于200m。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出入口应距离道路交叉口、桥梁坡道起止线50m以上;少于5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可设一个出入口;50~300个停车位的停车场应设两个出入口;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出口与入口应分开设置,且两者距离应大于20m。500个车位以上的自行车停车场出入口数不得少于两个;1500个以上停车位的,应分给设置,每500个为一组,并应各设一对出入口。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规范》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4.5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4.5.1熟悉下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
本文标题: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考试大纲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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