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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一、概述二、历史简况三、待遇制度四、外国人在中国外国人??不具有内国国籍者的通称具有1个国籍者具有N个国籍者具有0个国籍者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或曰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国际私法上外国人的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法律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状况。其一,不能与本国所承担的条约义务相违背。其二,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和有关国际惯例,如禁止种族歧视、禁止奴隶制等。其三,当代的国际关系以及本国的国家利益和国民利益。如1928年美洲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外国人地位的公约》第2条规定:“外国人一如本国公民,应受当地法院管辖并服从当地法律,同时要考虑在各项公约与条约中所规定的各种限制。”影响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个因素:(四)相互主义时期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一)敌视主义时期(二)贱视主义时期(三)差别主义时期法律上相互主义条约上相互主义(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1.含义:又称平等待遇,是指所在国应给予外国人以内国公民享有的同等的民事权利地位(一)国民待遇外国人内国人=最先在国内法中规定国民待遇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三,各国通常通过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范围具体化2.特点:第一,虽以互惠为基础,但多数采取对等原则第二,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船舶遇难施救、申请发明专利权、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权利等方面通常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沿海贸易、领水渔业、内水航运、公用事业、自由职业等方面,一般不给予外国人国民待遇通常不适用国民待遇的领域1.含义:1978年7月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起草的《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第5条:“最惠国待遇是指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之有确定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不低于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与之有同于上述关系的人或事的待遇”(二)最惠国待遇施惠国受惠国不特定第三国(最惠国)第四,主要是在经济贸易的某些事项上适用2.特点第一,是根据某一项条约的规定,授予国给予受惠国约定范围的优惠待遇第二,当授予国给予任何第三国最优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根据该条款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第三,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优惠;(3)有特殊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之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互相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3.最惠国待遇的分类4.最惠国待遇的例外互惠(双边受惠)不互惠(单边受惠)有条件的无条件的5.国民待遇与最惠国待遇:1.两者的规定方式不同2.两者的待遇标准不同3.两者的目的不同4.两者的适用范围不同1、差别待遇也称歧视待遇,是指一国把不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代号法人的限制性规定专门适用于特定国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把给予本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或法人的某些优惠或权利,不给予特定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三)差别待遇和无差别待遇2、无差别待遇也称不歧视待遇,是指国家之间通过缔结条约,规定缔约国一方不把低于内国或其他外国自然人和法人的权利地位适用于缔约国另一方的自然人和法人。指一国为了某种目的给予外国及其自然人和法人以特定的优惠的一种待遇(四)优惠待遇(PreferentialTreatment)优惠待遇和国民待遇(1)待遇的范围不同(2)待遇的水平不同优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前者是通过内国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的,外国人可以直接享有;而后者必须借助于国家间订立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才能享受最惠国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指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发展中国家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是发展中国家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而斗争的结果。•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议通过决议,认为发展中国家在向发达国家出口制成品或半成品时,发达国家应给予它们以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五)普遍优惠待遇公安部、外交部2004年15日发布并实施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明确了4种情形:在对中国经济、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任职的外国籍高层次人才;在中国有较高数额直接投资的外国籍投资个人;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夫妻团聚、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老年人投靠亲属等家庭团聚人员。永久居留资格是一国政府依据本国法律规定,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外国人在本国居留而不受居留期限制的一种资格
本文标题: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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