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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外国金融机构参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姓名:黄小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经济法指导教师:陈素玉20060401外国金融机构参股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作者:黄小强学位授予单位:西南财经大学相似文献(10条)1.学位论文孙航中外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分析和完善2006在当前经济全球化、资本国际化的形势下,洗钱活动对国际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处于世界经济洪流中的中国,虽然在反洗钱的总体工作中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监管状况还有待提高:虽然《反洗钱法》即将出台,但与之配套的其他金融法律也应当加紧修订,以期早日形成法律层面上的全面保障;反洗钱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金融监管部门的反洗钱监管协调制度虽然已经建立,但还没能从中央到地方纵向地形成完整的该项协调机制;金融机构内部监管也存在着诸多弊端。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洗钱者有机可乘,从而破坏我国的金融秩序。本文以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的基本理论研究为基础,从国内、国际两方面入手探讨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所牵涉到的法律问题,借鉴国外及国际反洗钱金融监管的良好规则与先进经验,针对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现状进行分析,指出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对中国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的发展提出建议,希望在2006年将履行全面开放金融行业的“入世”承诺之际,通过完善中国的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巩固住反洗钱的第一道防线,从而促进金融业的稳定繁荣,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2.学位论文叶炜外资金融机构监管制度探索2000当今世界,金融国际化已成为一种趋势和潮流。金融国际化的浪潮在极大地活跃和繁荣各国的金融业、促进各国经济发展的同时,也给各国的经济和金融带来了更多的不稳定性和金融风险。1997年7月开始爆发的亚洲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相当严重的冲击就是一个很好的佐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对外开放,我国金融业也开始了对外开放即金融国际化的尝试。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外资金融机构己成为我国金融体系一个重要的组成部份。如何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深化的过程中发挥外资金融机构的积极作用,尽量减少引进外资金融机构所付出的代价,就对银行业监管的国际统一与协调以及制定适合本国的管理政策提出了要求。《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对国际银行业监管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时跨国银行业提出了有效的监管标准。世界各国也在本国的实践中制定了本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目前,我国理论界关于银行监管制度和金融深化的研究己有不少论述,但专门对外资金融机构尤其是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的论述则较少。3.期刊论文金子财.杜胜建立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监管制度-西安金融2005,(5)针对金融机构业务外包不断发展带来的问题和风险,国际监管组织制定了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监管原则,发达国家也不断完善其业务外包监管制度.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的发展,我国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监管制度.4.学位论文孙静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监管问题研究2005本文采用实证分析与规范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从历史的研究视角对目前市场上各家金融机构推出的创新业务,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各种理财计划、保险公司投连险等进行定性分析,并对此提出若干监管意见。本文探索性地从事实与规范两方面对上述金融机构创新业务进行梳理与分析,并大胆地将其定性为私募基金。首先通过对私募基金概念的界定以及与地下基金等概念的比较,还私募基金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借鉴国内外发达市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同时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现状,对我国上述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的监管提出自己的看法。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是“私募基金概述”。完善监管制度首先必须对监管对象有准确的认识。本章旨在厘定私募基金的真正内涵、匡正人们对私募基金的误解与成见、统一私募基金理念,还私募基金本应有的法律地位。首先通过对“私募”与“基金”以及“金融机构”三个短语的定义分析,对本文所描述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作出概念界定;其次介绍了私募基金的运行机制,说明私募基金仍然遵行一般投资基金的信托原理,只不过在组织机构的选择上有自己的偏好;再次通过与常被人们所混淆使用的“地下基金”等概念的比较,廓清人们认识的误区;最后通过上述几个部分的阐述,归纳了私募基金的四个特点,强调了对私募基金进行特别监管的必要性。第二章是“国内外发达市场私募基金的监管”。正是由于私募基金有第一章所述的特点,所以国内外发达市场对私募基金有着不同于公募基金的监管模式。本章重点介绍了美国、英国、日本、我国香港、我国台湾地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模式,并通过比较得出启示:由于私募基金的特性,所以发达市场总体来说对私募基金监管较少,私募基金只要满足法定豁免条件就可以不受相关法律的约束,仅有的监管一般只侧重于合格投资者以及广告宣传这两方面的要求。第三章为“我国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监管现状”。本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这一部分,作者首先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历史发展以及相应阶段的政府监管予以概述,描绘了我国私募基金从混乱逐渐走向规范发展的趋势;然后从事实和规范两方面对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商业银行各种理财计划、保险公司投连险等一一进行详细的梳理与细致的剖析;最后,在通过分析与比较大胆断定上述金融机构业务木质上暗合了私募基金的本质和机理的前提下,认为对上述金融机构业务的监管应当立足于私募基金独有特点,统一监管理念。第四章为“我国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首先从宏观的角度阐述了我国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监管的目标,然后便立足于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特殊背景,提出我国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监管制度完善的若干原则,并进一步从微观的角度,在注册登记、发起人资格等方面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作出有别于公募基金的要求,逐步完善适合我国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特点的监管之路。5.学位论文王昆假币收缴法律问题研究2009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一旦人们不慎被动持有假币,只能由自己独自承担损失。在当前假币泛滥之下,我国的假币无偿收缴制度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民众的质疑。br 流通领域的假币损害公众利益,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为了有效遏制假币流通,1995年公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明确规定:“伪造、变造的货币一律收缴,上交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销毁”。2000年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要予以收缴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2003年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则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对金融机构在假币收缴、鉴定过程中的权限与操作程序,货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金融机构违规责任做了具体规定。从近些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情况看来,上述法律法规得到了较好的实施。但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金融机构自身及其工作人员对假币收缴工作不够重视、对法律规定执行不够严格;由于金融机构之间的业务竞争,为了不得罪客户,有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遇假不收。另外,收缴工作得不到民众支持也是收缴难最主要的原因之一。br 收缴假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致使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我们的法律制度。通过对假币收缴存在问题研究,我们不难发现相关法律制度的缺陷。主要有:相关法律对货币持有人的权利保护不够:收缴办法的部分规定缺乏灵活性;无偿收缴制度不具激励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假币收缴缺乏有效监管等。br 在本文中,笔者在使用比较法对中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以及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对现象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假币收缴法律制度的建议。如借鉴美国做法发展保险理赔及推广信用卡结算;给予金融机构适当奖励并加大其违规处罚;完善收缴、鉴定程序,加强对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工作的监督等。假币收缴事关公民的切身利益,要通过对法律的完善减少收缴过程中的矛盾和纠纷,使其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6.期刊论文金子财.杜胜.JinZicai.DuSheng建立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监管制度-金融理论与教学2006,(1)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的不断发展,给我国的金融机构带来了一些问题和风险,国际监管组织为此制定了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监管原则.为了规范和促进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的发展,我国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金融机构业务外包监管制度.7.学位论文张宗伟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研究2007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行业的创新在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浪潮中,出现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新型金融组织,它采用“集团控股、分业经营”的模式,一方面为消费者提供全能化的服务,发挥了混业经营的低成本与高效率优势,能实现规模经济;一方面又因分业经营,降低了风险,并且还能实现合理避税,因此迅速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推广,一些大型金融机构纷纷朝这个方向发展。然而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组织,它就像一把双刃剑,既具有巨大的经营优势,也会产生较大的经营风险。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这给我国的金融监管当局提出了新的问题。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法律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现行监管模式下如何进行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提出了建议,并力图找到适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有效监管的途径。除了前言和结论外,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是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概述。笔者结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同时控股两家以上金融机构,主要提供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资产管理、财务公司等两种或两种以上业务的金融机构”。它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其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的企业法人;(2)其以控股为主要实现形式;(3)母公司及其子公司均是独立的法人实体;(4)其经营范围比一般的金融机构广泛。由于金融控股公司具有上述特征,因而其与全能银行、金融控股集团、控股金融公司具有明显的区别。接下来,笔者将我国现存的金融公司分为了三类:一是综合性金融集团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二是由商业银行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中国银行国际控股公司、中国建设银行成立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三是由保险公司组建的金融控股公司,如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保控股公司。第二章笔者从金融公司的一般风险与特殊风险两方面分析了对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必要性。前者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营风险;后者包括资本金重复计算及财务杠杆过高的风险、市场垄断的风险、风险传递的风险、关联交易引发的风险等,这些都是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重点。第三章是对各国(地区)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立法的考察。首先,笔者介绍了比较有代表性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文件包括:国际组织的《对金融控股集团的监管原则》、欧盟:《对金融企业集团中的信用机构、保险业及证券公司之补充性监管指令及修订其他相关指令之建议》、美国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日本的《金融控股公司解禁整备法》与《银行控股公司创设特例法》。其次,介绍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法律主体,分为单一的监管主体和多元化的监管主体。再次,笔者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风险,探讨了对市场准入、反垄断、资本充足率、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具体措施。最后,笔者根据各国的立法经验,从立法动因、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立法背景上总结了其对我国的启示。第四章是对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问题与监管的探讨。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存在如下问题:(1)产权关系不明确的问题;(2)注册地引起的管辖权问题;(3)称谓不明,分类混乱的问题。我国现在属于分业经营的监管体制,其包括以下弊端:(1)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法律不足;(2)金融控股公司监管主体不明;(3)部分监管人员素质不高。第五章笔者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立法、监管模式和相关法律配套建设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在监管立法上,笔者从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价值取向、立法模式、立法内容以及监管程序四方面进行了分析。笔者认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在立法上应当坚持以效率为导向、兼顾金融的安全与稳健,首要目的是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尽快形成一批有国际竞争力的金融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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