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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理论文章 > 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法理学(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主编:张文显主讲:刘芸法的本体第九章权利和义务第一节权利和义务概念一、权利、义务是法学的核心范畴权利和义务是从法律规范到法律关系再到法律责任的逻辑联系的各个环节的构成要素。权利和义务贯穿于法的一切部门。权利和义务通贯法律的运行和操作的整个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权利和义务全面地表现和实现法的价值。案例分析:侵犯女性生育权案申诉人屈某某,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北京市B区。被申诉人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鲁化,职务总经理,地址北京市C区。申诉人屈某某于2004年11月1日到被申诉人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申诉人屈某某的岗位为编辑,工资为每月2500元。2006年10月申诉人发现自己怀孕,并及时向被申诉人说明了自身情况。随后,被申诉人以照顾申诉人屈某某为由将其调离原岗位。申诉人屈某某对此表示不服,但被申诉人依然坚持了对申诉人调岗的决定。同年12月8日,申诉人仅拿到11月工资366.6元。而12月底,申诉人屈某某仅拿到592.7元。申诉人几次找到被申诉人,希望能够恢复自己原岗位,并要求被申诉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自己工资,但被被申诉人拒绝。2007年1月29日,屈某某向北京市C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仲裁委员会裁决:1、被申诉人支付给申诉人2006年11月到12月应得工资5000元;2、被申诉人依法支付给申诉人经济赔偿1250元;3、被申诉人恢复申诉人原工作岗位及福利待遇。法院判决:本案经D区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公开审理,于2007年3月22日作出裁书。仲裁委员会裁定:一、北京AA航空广告有限告诉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以每月2500元的标准补发屈某某2006年11月至2007年2月工资差额(已扣除病假、事假工资)共计6033.88元;二、驳回屈某某的其他申诉请求。《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共七章47条,第十七条内容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分析:在双方当事人地位明显不平等的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在经济上、社会地位上、资源的掌控上,都处于绝对优势。而用人单位完全无视法律规定的情形已越来越少,然而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框架内,很多用人单位开始采取规避法律,继而变换形式地逼迫劳动者主动提出辞职,本案申请人正是此种新型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受害者。本案中被告在了解到申请人怀孕后,作为用人单位未对申请人进行法律相关规定的孕期保护,而采取了对其调岗、降薪等一系列明显违反劳动法的举措,其目的无非是想逼迫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请求。透过本案,我们不难看出,在当今的中国职场性别歧视仍在不同层面上以不同的形式在侵害着女性劳动者的权益。二、法律权利和义务释义法律权利: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法律义务: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1、权利法律权利: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特点:权利的本质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紧密相连,而通过权利所保护的利益并不总是本人的利益,也可能是他人的、集体的或国家的利益。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离开了义务,权利就不能得以保障。2、义务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社会责任。①它是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②它是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③它是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性质:义务所指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人们事实上已经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实现,而不是义务本身。义务具有强制履行的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违反。结构上包括两个部分:“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做出一定的行为,如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纳税、服兵役等。“不作为义务”或“消极义务”:义务人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义务,例如,不得破坏公共财产,禁止非法拘禁,严禁刑讯逼供,等等。权利义务含义法律权利就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可以自主决定作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给予法律主体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和不得作出的行为的界限,是一种社会责任。特点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的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1、义务所指出的是人们的应然行为或未来行为。已经履行的应然行为是义务的体现而不是义务本身。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2、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质,义务人对于义务的内容不可随意转让或者违反。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3、义务人必须根据权利的内容作出一定的行为,表现为要求人们作出一定的行为。作为义务或积极义务4、权利总是与义务人的义务相关联的。4、义务人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义务,被称为不作为义务或者消极义务。第三节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一、以权利和义务体现的社会内容(社会关系)的重要程度----基本权利义务、普通权利义务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如我国宪法第二章所规定的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如生命权、生存权和自由权等,普通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著作权、缔结合同的权利、继承权、商标权和诉讼权等。(财产权—基本权利)二、以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主体范围不同----绝对权利义务、相对权利义务1、绝对权利与绝对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世权):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特点:权利主体以外的人都是义务人,都负有不得侵犯该权利的义务。内容:要求排除他人侵害,通常要求一般人不得做出某种行为国家安全权、所有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和姓名权、肖像权等人身权都是绝对权。绝对义务,绝对义务人是绝对权之外的所有人,绝对义务通常体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任何人都负有不得损害他人生命的义务,都负有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所有权的制度。2、相对权利与相对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人权):特点:对应特定的义务人,权利主体可以要求特定的义务主体作出或抑制特定的行为。如:以金钱之债,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相对义务(对人义务):特点:对应特定的权利人,义务主体应当根据权利主体的要求作出或不作出特定行为。案例:某甲有一架500万像素的“索尼”数码照相机。同事某乙要到外地旅游,借用该相机,相机遭到毁损。某乙回来后,向某甲提出购买一架300万像素的相机作为赔偿,甲不答应,将乙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所出借的同种型号的相机。法院审理后对此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分析:“索尼”相机归某甲所有,某甲对其具有所有权,是绝对权,某甲可以要求除其以外的所有人都不得侵害其所有权。某乙将相机损毁后,某甲就有要求某乙进行赔偿的权利,某乙负有向某甲赔偿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是发生在某甲和某乙这两和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属于相对权利和义务。判断练习:下列那些权利是相对权:夫妻之间的配偶权、肖像权、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和赡养权利、姓名权、著作权、名誉权、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三、以权利间、义务间的因果关系----第一性权利义务、第二性权利义务第一性权利(原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财产所有权、人身自由权、个人通过合同为自己创设的权利第一性义务: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的主体通过积极活动为自己设定的义务,如宪法中规定的公民纳税的义务、服兵役的义务,公民通过订立合同为自己设立的合同义务第二性权利(补救权),是指在原有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进行救济的权利,如诉讼权利和恢复合法权利的请求权等。第二性义务:是与第一性义务对应的义务,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负的责任,如各种法律责任四、以权利和义务的存在形态----应有权利义务、习惯权利义务、法定权利义务、现实权利义务五、以权利主体依法实现其意志和利益的方式----行动权利和消极义务、接受权利和积极义务六、权利主体的不同----个体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国家权利、人类权利义务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2)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相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2)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2)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3)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四节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结构上的相互关系:分离相反、互相排斥;相互相存、相互沟通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总量相等、具体法律关系中。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价值目标体现与实现;指引的确定与否;秩序与自由的实现。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现代社会权利本位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3、产生和发展上的统分关系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裂对立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4、价值上的主次关系一般而言,在等级特权社会往往强调义务本位,权利处于次要的地位;而在民主法治社会则为权利本位,权利是第一性的,义务是第二性的,义务设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
本文标题:第九章 权利和义务(司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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