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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务管理,提高办事效率,本着“合法、快捷、有效”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的工商登记,是指公司在法定部门,经过法定程序,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第三条综合管理部为公司工商登记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工商登记的相关事宜和对分、字公司工商登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公司的设立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办理。(一)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名称。公司的名称应由字号(或商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三部分要素组成,并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原则上,公司设立登记的全资分、字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行业+组织形式”模式命名;与其他方合作设立登记的公司名称应遵循“行政区划名++合作方简称+行业+组织形式”的模式命名(合作方控股的可以例外)。2、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房地产的开发与经营,如有可能,应尽量扩大到房地产开发的其他相关领域,如建筑材料的销售等。3、资质。在工商色合理登记时,公司的经营场所应是固定的自有或租用的房屋、场地。在色合理登记当地,有自有房的,应以自有房作为经营场所;无自有房的,可租赁场地作为经营场所。5、注册资本。根据项目的开发经营需要,由股东会确定。(二)公司设立登记时应提交的材料:1、公司董事会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3、公司《章程》;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6、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7、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9、公司住所证明;1O、法律、法规规定公司设立登记必须报经审批的有关文件。(三)公司设立登记应遵循的操作程序:l、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企业名称预核准;2、取得有效的验资报告;3、将以上材料报请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4、补充相关材料;.5、取得相关证照。(四)各分、子公司在设立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设立登记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第五条公司的变更登记应依据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办理,变更登记时应注意:(一)变更登记应依法办理;(二)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前,应事先报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核,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三)各分、子公司在变更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及变更后有关证照的复印件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第六条公司的注销登记应依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注意:(一)注销登记应依法苏理;(二)各分、子公司在注销登记完成后,应将在工商注销登记过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资料报公司综合管理部和企业发展部备案。已注销公司的所有文件、档案资料均应移交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归档处理。第七条公司在办理工商登记后,相关的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统计证、银行账户以及包括公司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在内的所有印章的刻制,均应及时按规定手续办理。有关证照的年检手续,应按规定时间及程序办理。第八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控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遵照执行,参股项目公司、专业公司参照执行。第九条本规定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工商登记事务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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