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1目录论文大纲一、目录………………………………………………………………1二、论文题目…………………………………………………………2三、内容摘要…………………………………………………………2四、关键词……………………………………………………………2五、论文内容………………………………………………………2~9(一)、孔子的法律思想…………………………………………21、仁学……………………………………………………32、礼学……………………………………………………4~53、德治……………………………………………………64、人治……………………………………………………8(二)、孔子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8~10六、结论………………………………………………………………10七、参考文献…………………………………………………………112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内容摘要】孔子是儒学思想体系的奠基人,儒家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的礼治和“名德慎罚”思想,提出了一套旨在维护礼治,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思想观。孔子建立了以“仁”为核心以礼“复礼”为目的的思想体系,作为整个儒家的理论基础。他主张“仁者、爱人”,“泛爱众”,抨击暴政,反对人殉。孔子主张“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孔子主张“为正以德”,“以德服人”,反对“以力服人”,提倡教化注重道德的感化作用,反对“不教而杀”主张采用宽以济猛,猛以济宽的统治方法。先秦儒家法律思想对后世有极大的影响,经后人改造,使其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儒家学派被信奉孔子的学徒们传承下来,虽然孔子的一些思想不可避免地表现出现一些保守思想,然而他有察觉到时代的时代潮流的不可拒,要求改革礼,以缓和统治者与人民的矛盾,提出了许多具有积极意义的思想主张。【关键词】仁学;为政;礼治;德治;法治一、孔子的法律思想孔子的生平孔子(公元前552或551-前479)名丘,字仲尼,春秋后期鲁国人,是儒家学派的创建者,中国古代最著名的思想家和教育家。孔子原属殷商一族,先世是宋国的大臣,后迁于鲁。孔子出生时家境虽已中落,但在早年仍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精通六艺。三十多岁,已经以博学知名于世,开始收徒传道讲学,门下弟子达三千之众,其中得其神髓者有七十二人。年过五十以后,曾被鲁国委以司寇要职,主管司法工作,后因政见不同,弃官离开鲁国,周游讲学。经过大约十四年的游学生涯之后返回鲁国,将余生精力贯注于文化教育事业。他一边继续讲学一边对《诗》、《书》、《礼》、《乐》、《易》进行删订,为中华民族文化的继承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晚年的孔子受到较高规格的礼遇,但生活上迭遭不幸,独子孔狸,得意门生颜渊、子路早逝。公元前479年,孔子病逝于家中。孔子去世后,他的思想在弟子们的传播下迅速发展,孔子的地位日益升高,汉初开始被尊为有王之道,无王之爵的“素王”。自公元元年被汉平帝追谥为“褒成宣尼公”之后,孔子的封号不断增加,如“文圣尼父”、“先圣先师”、“大成至圣文宣王”、“万世师表”等等。两千多年来,孔子的思想对中华民族的哲学、政治3学、社会伦理学、教育学、历史学、文学艺术、礼仪风俗等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为中化民族文化精神的构建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孔子的学说并不是空洞的理论说教和封建教条,而是一门高超的处世艺术,是一个人在社会上立身、立德、立言、自知、知人,成就人生大业的不二法门。孔子主张人们要顺天应人,建立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学以致用,言行一致,学行并重,以君子之风去处世,去“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以优良的人格形象在社会上建功立业,实现自我价值,走上人生的成功之路。在其从政期间,一系列外交和内政实践表明,孔子的确具有出色的治国主张和才能。而他在不同场合所阐明的治国之道中的法律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今天,进一步对之探索、总结、发掘,对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传承中国传统文化大有禆益。孔子生活在一个天下大乱的时代。“春秋以降,礼崩乐坏,政权下移,民心不古”。公元前五世纪的中国社会处于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之际,是一种社会形态向另一种社会形态过渡的时期。当时周天子权威日下,日益失去驾御各诸侯的力量,而各诸侯之间为了争夺政权和财产,君臣、父子、兄弟之间互相残杀,诸侯各自为政的情况屡见不鲜。传统的礼仪制度失去了权威,违反周礼的现象比比皆是。孔子认为出现“礼崩乐坏”的原因在于人们缺乏宽厚仁爱之心,并且认为只有用道德的力量,才能使社会重新回到和谐的“亲亲”关系中,才能使天下安宁。于是孔子提出了著名的“仁”学来挽救世道人心。“仁学”是孔子政治法律思想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取向,在孔子的政治法律思想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在抛弃了西周以来的神权意识后,孔子从社会生活本身来论述人民群众的价值,同时吸收当时的“重民思想”加以完善,从而形成了“仁”的学说。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称谓与爵位这样的等级名分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差距逐渐扩大,各种僭越现象随处发生。孔子认为一切动乱都是由名分不正引起的,要实现以德治国首先要用礼制的等级名分来匡正现实。所以,他提出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颜渊》)的口号,呼吁君要像个君,臣要像个臣,父要有父的作为,子要有子的孝行。在《论语》中曾有这样的记载:子路曰:“卫君待子而为政,子将奚先?”子曰:“必业正名乎!”“又答子张问从政,则曰:“尊五美,屏四恶,斯可以从政矣。”(《尧曰》)等等。孔子的思想涉及范围很广,又很强调伦理道德、个人修养,似乎并不注重法律,不重视用法律、法规对社会加以规范而达到社会的平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孔子不过是要求把思想统治与政治统治、道德规范与法律法规结合起来,更好地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服务,绝非不是不重视法律法规对社会的规范作用。孔子拥护封建制度,思想核心是“仁”,他提倡“仁者爱人”、“克己复礼”。从“仁学”中派生出“礼治”“德治”“人治”等思想体系和法律思想,他晚年致力整理“六经”,对传播和保存我国古代文化作出了重大贡献。孔子的思想,经过战国时代孟子和荀子的阐扬,有很大的发展。特别是经过4西汉董仲舒的改造后,而成为封建时代的官方统治思想,其对法制的影响也至为深刻。今天,我们在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和法制的过程中,有必要研究它的演变发展的历史,从中吸取有益的东西。(一)仁学仁,是孔子思想体系的核心,也是他的政治法律思想核心和出发点。在孔子心目中仁是至高无上的,甚至高于生命,故曰“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他明确的提出仁者“爱人”的思想,“孝也者,其为仁之本与(与欠)(《论语·学而》)”“樊迟问仁,子曰:‘爱人’”。“颜渊问仁,子曰:‘克己复礼为仁,一日克己‘复礼,天下归仁焉?’”(《论语·颜渊》)“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指事事行得通)而达人。(《论语·雍也》)”“仁”字在《论语》中出现109次,其涵义宽泛而多变。可以看出,孔子的“仁”包含着社会政治、经济、哲学等各方面的意义。其中,最能反映“仁”的含义和基本精神的是“仁者·所以爱人也。”(《春秋繁露·必仁见智》)孔子的仁学思想始于亲,却非终于亲,这也是儒家的仁爱观念能够成为最普遍的道德原则的关键所在。孔子主张将仁爱由亲亲之情逐步向外扩展,惠及整个人类——“泛爱众而亲仁”(《学而》);尔后再进一步将对人类的道德关怀推及到自然万物——“知者乐水,仁者乐山”(《雍也》)。在孔子看来,只有“爱人”,才能“能近取譬”,使“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公冶长》);只有爱物,才能“钓而不纲,弋不射宿”(《述而》),把对人类的道德关怀推及到自然万物。孟子对孔子的仁学思想作了精辟的概约:“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仁?仁即“爱人”,就是要敬人。可见,孔子“爱人”的人,不是专指统治人民的贵族阶级,也包括奴隶,农奴在内的劳动人民。他的“爱人”思想是我国古代较早出现的人道主义。孔子认为,要做到“爱人”,就必须“克己”,“克己复礼为仁”,既克制自己的欲望,约束自己的视听言行,使之符合礼的要求。在孔子学说中,一般地说,“仁”是伦理道德范畴,“礼”包括典章制度和社会法律规范,实际上是政治范畴。孔子强调仁和礼,并纳仁礼,以仁释礼,就是想从道德和政治法律两方面来约束人们的行为,使之合乎礼。“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为了把人与人之间的这种互敬互爱的关系持久化、法制化也就必须要用礼节制之、规范之。否则人就要偏离正常的轨道。因此,仁,必须“克己复礼”(抑制自己使言语、行动合乎礼),只有视、听、言、行都合于礼,才是仁的典范,为天下所公认。所以仁离不开礼。反之,礼也离不开仁,没有仁,也就没有真正的礼乐,“人而不仁如礼何?人而不仁如乐何?”(《论语•八佾》)。故复礼是目的,仁是复礼的手段,仁与礼互为因果,其真正的目的是维护西周以来的宗法等级制度。孔子以仁爱的思想出发,猛烈地指出惨无人道的苛政,。指责“苛政猛如虎”5(《礼记·檀弓》);又指责奴隶主的残暴不仁。(二)礼治仁是内在的品质,即质;礼是外在的规范。仁为里,礼为表。孔子提倡“礼治”。就是主张用“礼”的方式治理国家。孔子认为立身治国非有礼不可,在《论语》一书中有74处记载论礼。孔子说“为国以礼,治国不以礼,犹无耜而耕也”(《先进》),意思是礼是治理国家的法则,就像秤、绳墨、规矩一样的重要;不以“礼”治国就如没有耜(古代的农具,用于锄地)而要耕地一样。“为国以礼”,实行礼治,使“君子”和“小人”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治理国家的礼,则被置于法的地位,如“道之以政,齐之以礼”,“道之以德,齐之以礼”之类,(《论语•为政》)居于辅政的具体手段,与刑相辅相成,所谓“治之经,礼与刑”,说明礼与刑已成为政治统治的两个拳头。礼是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为了维护宗法等级的特权,在法律上孔子主张“为亲者隐”,“为尊者言韦”,并反对使贵族的法律特权受到一定限制的“铸刑鼎”。从法律思想的角度来看,孔子的礼治论主要有以下内容:1、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是“天下之通义”孔子认为,总、宗法等级制度是天经地义的。人有智愚,贤不肖分,所以社会有尊卑、贵贱的等级。凡智者、贤者,就应当尊贵,受人供养,有权统治别人;凡愚者、不肖者,就当卑贱,终年劳作,供养尊贵者。这就是以孔子为创始者的儒家把人们分为君子小人,劳心者劳力者的依据。他们说:“君子勤礼,小人尽力”(《左传》成公十三年);“君子劳心,小人劳力。……君子尚能而让其下,小人尽人以事其上”(《左传》襄公九年、十三年)。显然,这种君子小人劳心劳力的观点抹杀了劳心者和劳力者之间的阶级压迫关系,为剥削阶级享受特权提供了理论根据。在孔子看来,只有依靠礼,依靠礼治,才能使君子小人、劳心者和劳力者各自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使尊卑贵贱、长幼亲疏的等级社会不致紊乱,长久存在下去。2、“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说孔子推崇西周文王和武王时的礼治盛世,深恶痛疾那些违背“君君(君要像个君)、臣臣、父父、子子”的行为。然而当时的现实情况是“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颜渊》),周天子徒具虚名,政治实权逐渐下移,诸侯、大臣掌握“礼乐征伐”的大权,甚至“陪臣(卿大夫的家臣)执国命”;宗法等级制度日益涣散,越权之事不断发生。孔子视为这些为“天下无道”(《论语·季氏》),表现出不能容忍的愤慨。孔子认为君有君之礼,臣有臣之礼,等级森严,上下不能混淆,不能逾越。在孔子看来,破坏贵族特权最严重的,莫过于“臣弑君”、“子弑夫”一类的极端行为。他认为,“弑父与君”为“不可从”(《先进》),“迩之事父,远之事君”(《阳货》),君、父有过,只可进谏,绝不可采取任何极端的行动。孔子强调各级贵族必须严格遵守周礼所规定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6的等级名分,目的在于扭转当时“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紊乱局面,使大家各安其位,维护封建社会的稳定。3、礼乐兴,刑罚“中”在《论语·子路》篇记,记载了孔子同他的弟子讨论关于兴礼乐施刑罚的关系问题。“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得当、适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孔子认为,只有兴礼乐
本文标题:孔子的法律思想及其现代价值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397098 .html